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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6:16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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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统一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卫生安全,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水箱、水池、水塔等储水设施或水泵、无塔上水器等加压设施,将城镇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站)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具体承办;其他区(市)县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公用局的指导。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监测管理工作。
  (一)市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以下单位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三)铁路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系统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口岸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场所选定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周围半径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并要有防护设施;
  (二)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必须无毒无异味;
  (三)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并有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四)储水池溢水管要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通,溢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单位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验收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按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审一次。卫生部门应自收到申报、复审申请之日起两月内检验、复审完毕。


  第八条 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同所有单位负责。


  第九条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储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监测和公用(城建)部门的管理,保证用水卫生、安全。
  未经许可,不得以淹没式方式向储水装置放水。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清洗效果的监测。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将清洗消毒工作的进度安排及时报送卫生防疫机构,并将清洗消毒的情况按期报送卫生防疫机构和公用(城建)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直接管理和清洗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健康带菌者,或其它有用水质卫生的疾病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设施直接管理和清洗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可随时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监测、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公用(城建)部门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用(城建)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和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的,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绝现场监测、检查或隐瞒有关情况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水质污染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责令暂停使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公用(城建)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未按第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十七条 因水质污染致人疾病、残废、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工作(城建)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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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0号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警报信号发放的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工具。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系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颂防警报设施)。
 第四条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 建设、平战结合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建设城市防卫、要地防空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地上与地下自控与统控相结合的现代化人防警报体系,提高人防警报设施稳定性和抗毁能力。
 第五条人防警报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社会化维护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使用。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单位的人防或武装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市人防办应根据《石家庄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入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人防办应根据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任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报市人防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确定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人防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指标,落实建设资 金,组织施工。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区人防办联合组织验收
 第十条单位要求安装、拆除、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须向区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报市人防办审批。
 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将人防警报通信建设纳入城市电信工程规划,并优先提供人防警报的通信线路,保防障线路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或因障碍导致暂时中断警报通信线路时,应会同市人防办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供电部门应对战时,平时人防警报设施的供电予以保障。
第三章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制度和标准,对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并组织达标验收。
 第十四条区人防办负责组织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并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必须将人防警报设施纳入设备维修计划,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定维护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供电、电信部门应加强警报供电、通信线路的检修维护,确保线路正常。
第四章 人防警报信号怕发放
 第十七条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
 第十八条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大面积毒气泄漏事故以及重大意处情况时,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战时、平时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遇有重大突发性灾害,确需鸣响警报时,须经人防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二条市人防办根据战时、平时需要实施全市性警报试鸣,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全体市民。         第二十三条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后需试鸣时,应报市人防办批准。检修人防警报设施后可进行点试,点试不得超过五次,每次不得超过三秒。试鸣、点试前应通知相邻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四条电信、广播、电视和其它通信系统,应即时传递、发放人防警报信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人防办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本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拒不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或借故拖延的;
(二)擅自安装人防警报设施、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三)擅自拆除、迁移转让人防警报设施的;
(四)未及时修复或因管理造成警报设施损坏的;
(五)误鸣、漏鸣人防警报造成较大较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故意损坏、盗窃、哄抢警报设施的,由人防办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官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人防大警报设施管理机关帮设有人防警报设施单位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矿区、效区的人防警报设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署税发(2001)1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NY001-2001)》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5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02071419 16023290) HDB/NY001-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带骨鸡腿(商品编号02071411)加工生产冻去骨鸡腿肉(商品编号02071419 160232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对用冻带骨鸡腿加工生产冻去骨鸡腿肉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冻去骨鸡腿肉所耗用的冻带骨冻鸡腿的质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损耗率: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且不能物化在冻去骨鸡腿肉成品中的原料量占冻带骨冻鸡腿总投入量的百分率。
注:1/4腿:又称上腿、鸡边等,英文名称为Chicken leg quarter,是指连带部分肋骨和脊椎骨、皮、肉,去爪以后的整个鸡腿。
全腿:英文名称为Whole chicken leg,是指不连带部分肋骨和脊椎骨、皮、肉,去爪以后的整个鸡腿。
去骨鸡腿肉:又称鸡扒、鸡香扒等。是指鸡腿去骨并修整以后的整块腿肉,分为带皮去骨腿肉和去皮去骨腿肉两种。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3.1.1 进口的带骨鸡腿应来自非疫区的健康活禽。
3.1.2 产品外包装完整。为便于海关监管,外包装标签应注明1/4腿(Chicken leg quar-ter)或全腿(Whole chicken leg)。
3.1.3 单位包装(箱)内的带骨冻鸡腿应大小整齐一致,品种单一,不得将鸡腿与其他禽产品(例如鸡爪、鸡头、鸡翅等)混杂。
3.1.4 单位包装(箱)内外源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3%。
3.1.5 进口的带骨冻鸡腿应以公斤(Kg)或磅(LB)为计量单位,避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
3.2 成品品质规格
3.2.1 成品应经过卫生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口。
3.2.2 每箱内成品应排放整齐,品种单一,不得将鸡腿与其他禽产品(例如鸡爪、鸡头、鸡翅等)混杂。
3.3 单耗标准
---------------------------------------------------
|序| | | |品质| 原料 | | | 品质 | |
| | 成品名称 |单位| 商品编号 | | |单位| 商品编号 | |损耗率|
|号| | | |规格| 名称 | | | 规格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生冻| | |02071411|1/4腿|35%|
| | |Kg| |带皮|鸡腿 |LB| | | |
|1|冻去骨鸡腿肉| |02071419|去骨|----|--|--------|----|---|
| | |LB| |鸡腿|冻带骨 |Kg| | | |
| | | | |肉 | | |02071411| 全腿 |32%|
| | | | | |鸡腿 |LB| |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生冻| | |02071411|1/4腿|44%|
| | |Kg| |去皮|鸡腿 |LB| | | |
|2|冻去骨鸡腿肉| |02071419|去骨|----|--|--------|----|---|
| | |LB| |鸡腿|冻带骨 |Kg| | | |
| | | | |肉 | | |02071411| 全腿 |42%|
| | | | | |鸡腿 |LB| |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熟冻| | |02071411|1/4腿|35%|
| |熟冻去骨 |Kg| |带皮|鸡腿 |LB| | | |
|3| | |16023290|鸡腿|----|--|--------|----|---|
| |鸡腿肉 |LB| |肉 |冻带骨 |Kg| | | |
| | | | | | | |02071411| 全腿 |35%|
| | | | | |鸡腿 |LB| | | |
---------------------------------------------------

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农业部计划司、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委托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和农业部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维护加工贸易的秩序,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
3、编制过程
鸡肉在我国畜产品进口贸易中进口量大,关税额高,是海关重点敏感管理的商品之一。鸡肉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两省。为了解这些企业的具体情况,海关总署单耗办公室联合农业部有关人员对广东的一些鸡肉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以了解加工企业进口冻带骨鸡腿加工冻去骨鸡腿的单耗情况为主,在每个企业对鸡腿加工贸易的单耗进行了现场测定,详细考查加工企业进口冻带骨鸡腿加工冻去骨鸡腿的单耗情况,并听取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出科学、统一、规范、便于实际应用的“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4、技术论证及适用范围
4.1 成品和主要原料的商品知识
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鸡腿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1/4腿,另一类为全腿。正常鸡腿皮肤色泽微黄,块状脂肪较少,毛孔较细,解冻后无变质异味。此次调研发现某些企业进口淘汰母鸡(Spent hen)的鸡腿做加工贸易。此类鸡腿皮肤颜色较黄,块状脂肪较多,毛孔较粗,价格也较为便宜。
4.2 加工工艺知识
我国境内的鸡腿加工贸易主要是将鸡腿去骨修整后制成成品,也可根据客户需要去皮及皮下脂肪。基本的加工流程可参考下图(图中百分数为每一步加工环节的损耗率):
------ ----- ----- ----- -------
| | |解 冻| |去 骨| |修 整| |排盘、切块|
|进口鸡腿|→| |→| |→| |→| |
| | |3% | |25%| |5% | | 或连串 |
------ ----- ----- ----- -------
| ↑ |
↓ | ↓
--------- -----
|去皮及皮下脂肪| |包 装|
| 11% | -----
--------- |

------- ----- -----
|打包装出口|←|入冷库|←|抽真空|
------- ----- -----
4.3 影响单损耗的因素:
A.原料质量,外源性水分含量直接影响损耗率,外源性水分越高,损耗率越大。本次调研发现个别企业的原料外源性水分含量高达10%以上,但大部分企业进口的原料外源性水分含量都能控制在3%以内。原料类型对损耗率也有影响,1/4腿损耗率高于全腿。
B.加工工艺对损耗率有影响,去皮鸡腿损耗率高于带皮鸡腿,皮约占鸡腿重量的11%左右。
C.鸡腿加工贸易的成品分为鸡肉块和肉串两类,不同的成品类型损耗率不同。鸡肉块损耗率高于肉串。因很多企业使用鸡肉块修整后的碎肉制成肉串以节约成本,并使肉串的损耗率降低。
5、参考资料
〔1〕、GB2710-1996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2〕、《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要求》


20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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