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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李福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8:12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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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李福利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重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在基层,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规律,如贪污犯罪较为突出,“一把手”犯罪居多等;其发生的主观原因是涉案人员放松思想改造,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客观原因是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建立,财务不公开,私设“小金库”;为减少和避免贪污贿赂犯罪,应采取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制约机制等预防措施。

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它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的严重腐败行为,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那么在基层,贪污贿赂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规律,它的发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进行预防,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基层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实践,谈一些体会和认识。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从1999年3月到2004年9月,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46件,其中贪污案27件,挪用公款案13件,受贿案6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在基层单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如下特点和规律:
1、贪污犯罪较为突出。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中,贪污案为27件,占58.7%,说明在基层更容易发生贪污犯罪。基层单位直接从事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的单位执法人员直接从事各种规费的征收和管理,且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主管财务工作,这就使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成为可能。
2、“一把手”犯罪居多。在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一把手”犯罪案件为20件,占43.3%,远远高于副职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如我们查处的县物价局原局长李某某贪污案(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县冶炼厂原厂长范某某贪污案(范被判刑处有期徒刑1年)等等,均是“一把手”犯罪。
3、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私设“小金库”、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曰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如我们在立案查处县粮库原主任毕某某贪污案时,发现毕在任粮库主任期间,私设“小金库”数额达56万元之多,除了处理违规支出外,将其中的5.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挪用公款2万元,毕被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进行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规费过程中收费不开发票,或只打白条,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三是采取虚开“大头票”贪污,即在单位需正常支出时,实际支出少而入帐报销多,将多余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四是虚列支出贪污,即单位根本没有该项支出而伪造支出,开具假发票入帐冲出现金,非法占有。
4、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财务人员直接管理单位现金,银行工作人员直接管理银行贷款或储户存款,企业业务员直接经手企业货款,他们有机会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如县建行方庄分理处白庄代办所原所长陈某某(女)挪用公款41.7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县石油公司业务科原副科长薛某某挪用公款5万元,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5、受贿犯罪依然存在,但更加隐蔽。从近几年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虽然受贿案占立案数的比例较小,仅占13%,但并不表明贿赂犯罪已经减少或消灭,恰恰相反,贿赂犯罪不仅没有减少且有上升趋势,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罢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纸终究包不住火。近几年来我们查处的受贿案件逐年增多,腐败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县土地局执法队原队长刘某某受贿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县环保局原局长常某某受贿2.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1、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原因。从近几年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受贿,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一把手”独揽财政大权,财务不公开。一段时期以来,各单位普遍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而这“一支笔”往往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认为,财政工作就是主管财政的“一把手”和财务人员之间的事,其他班子成员无权也不应该过问。重大财政问题不经班子集体研究,或虽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由“一把手”一人操纵,其他班子成员没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支笔审批”,财务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成为“一把手”贪污腐败的温床。我们在查案过程中了解到,凡是涉及“一把手”贪污犯罪的,其他班子成员往往对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大项开支不甚了解,更谈不上集体研究,民主管理。
3、财务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建立,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单位,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约机制。有的单位“一把手”可以随意从财务人员处取现金,甚至取大额现金连“白条”也不打,成了所谓的“良心帐”。有的单位会计、出纳“一肩挑”,会计既管帐又管现金,有时库存现金多达十几万元,为其利用职务挪用公款提供可能。
4、“小金库”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温床。中央纪委虽然三令五申禁止设立“小金库”,但仍有一些单位领导顶风违纪,秘密设立“小金库”,其目的不言自明,一是为了自己花钱方便,报销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开支;二是为了拉关系行贿方便,准备行贿资金;三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小金库”款项提供方便。在我们查处的贪污案件中有多起是犯罪分子直接非法占有“小金库”的款项。“小金库”的存在,为贪污贿赂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成为腐败分子犯罪的又一温床。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1、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实施举报有功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发现和揭露犯罪;二是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无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都要一查到底,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三是加大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使一些想贪污受贿的人不敢贪污受贿,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发挥出“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作用。
2、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思想实际,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执法人员、财务人员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目标,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清正廉洁,依法办事。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制约机制,落实监督措施。进一步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会计委派制,财务支出报帐制,收入申报制,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取消“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实行财务支出会签制,即由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或纪委书记)、主管财政的副职、经办人等签字。大项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支出后班子集体审核。进一步落实监督措施,实施“阳光工程”,真正实行财务公开。对财务收入和支出的依据、项目、金额,要一律向本单位本部门甚至向社会公开,接受来自内部、外部、上级、下级全方位的监督。严肃财经法纪,铲除腐败温床,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者除没收“小金库”外,对“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
4、加强各专门监督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反贪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在反腐败特别是在查处(审计)违法违纪经济案件方面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和经验。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对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势 ,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该司法处理的依法处理,该党纪处分的依纪处分,该行政处罚的依规处罚,必将起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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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威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和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密切人民政府同居民的关系。
(二)组织辖区居民参加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委会、文明楼、文明院落、文明家庭活动,会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共同把本居住区建设成文明的居住区。
(四)活跃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尊老爱幼活动,维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帮教失足青少年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六)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预防保健工作。
(七)动员本居住区居民和各单位落实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
(八)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建立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九)充分发挥自我服务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积极协助政府完成临时性任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确需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事项,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基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辖区规模一般在六百户左右,住宅小区(楼群)可适当扩大。新增或调整居民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一)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街道可及时帮助补选。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人。
(二)居民委员会设调解、治保、福利、妇女、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服务等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可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三)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发动居民民主讨论决定。
(四)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制度,加强时事政治、政策法令的学习,积极参加区街举办的居民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
(五)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各委员会干部会议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与群众打成一片。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可选聘或吸收离退休人员,选拔待业知识青年中的优秀分子,也可从厂矿或事业单位中选调优秀职工。单位住宅区,职工、家属人数达到居民委员会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由该单位选配,办公用房和有关经费由该单位全部解决;达到
百分之五十的承担一半经费;占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补贴、居民委员会自办企业的部分收入、本规定第七条所指的单位解决部分。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干部(不含单位家属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福利待遇可与街道企业挂钩,与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文化活动室纳入基建规划。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都应积极支持、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遵守居委会有关公共利益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87年9月25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6〕13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的监督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托儿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托儿所按照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教育部门为托儿所的业务管理机关,负责托儿所开办、变更、停办的业务审批及托儿所婴幼儿保育和教育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对托儿所的业务指导及督导评估。
  市民政部门为托儿所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托儿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拟定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统筹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婴幼儿家长进行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拟定托儿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辖区内托儿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做好托儿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托儿所收费备案、公示工作,规范其收费行为。
  市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托儿所场所安全检查、鉴定和危房排查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婴幼儿接送车行驶秩序管理,做好婴幼儿接送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从事婴幼儿接送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托儿所依法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托儿所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区、区办事处,下同)负责其辖区范围内托儿所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托儿所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托儿所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托儿所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托儿所实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条 开办托儿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安静、干燥、有独立出入口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内,并有一定室外活动场地;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经营面积;
  (三)设置活动室、寝室、厨房、厕所、保健室及教职员工办公室;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开办托儿所的具体标准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长以及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关心爱护儿童;
  (二)具有一定专业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所长、教师应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长应具有2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并取得托儿所所长岗位培训上岗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市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合格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岗前培训合格。
  (三)身体健康。有所属镇区医院或市属医疗单位体检合格证明,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


  第七条 托儿所开办的审批分筹办和正式设置两个阶段。筹办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筹办期内不得开业。到期不申请开办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取消筹办资格。
  (一)申请筹办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筹办申请表;
  2.开办经费来源证明;
  3.所长、保教人员配备计划;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正式设置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山市托儿所正式开办审批表》;
  2.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所的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4.办所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5.建筑物安全证明文件;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书》;
  7.厨房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
  8.卫生保健检查合格文件;
  9.所长、保教人员学历、资格证明;
  10.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第八条 托儿所开办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办:
  1.举办者向所在镇区教科文卫办(或教办,下同)提交筹办托儿所的有关材料;
  2.镇区教科文卫办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市教育部门统一规范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告知举办者补充材料;
  3.镇区教科文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办所场所;
  4.镇区教科文卫办加具意见后连同筹办材料报市教育部门;
  5.市教育部门审查筹办材料并察看办所场所设备后决定是否同意筹办。
  (二)正式设置:
  1.举办者在筹办期内,达到开办条件后,可向市教育部门提交全部正式设置的申报材料;
  2.镇区教科文卫办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市教育部门统一规范的受理通知书;
  3.镇区教科文卫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办条件;
  4.镇区教科文卫办加具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教育部门;
  5.市教育部门组织人员对办所条件进行检查;
  6.达到开办条件的,批准开办,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托儿所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凭市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于30日内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托儿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托儿所不得招收3周岁以上的幼儿,不得超班额招生,不得违背0-3岁婴幼儿的认知规律进行文化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托儿所婴幼儿接送必须保障婴幼儿安全,原则上由家长接送,家长与托儿所商定由托儿所接送的,婴幼儿接送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置儿童座椅、安全带,并按每4个婴幼儿配备一个保教人员的标准配备保教人员跟车陪同。


  第十三条 托儿所必须持有效证照经营,并亮证亮照,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所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婴幼儿的;
  (二)招收超过3周岁以上幼儿的;
  (三)超班额招生的;
  (四)托儿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碍婴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婴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开展违背婴幼儿认知及成长规律的活动,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市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托儿所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消防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托儿所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本规定要求补办开业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5日颁布的《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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