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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2:37:43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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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

规定
现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处理,作下列规定:
(一)关于工龄问题
1.凡受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离开机关、企业、学校依法执行的,服刑期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受管制和缓刑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而仍留用的,在被管制和缓刑期间,不能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称号,其工龄应该从被管制和缓刑期满后,重新计算。
前二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如果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或者继续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2.凡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在机关、企业、学校留用的,其参加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这段时间,应该计入工龄。
3.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的,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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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有利于发挥行政奖励表彰的激励、引导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维护和增强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权威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政奖励表彰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和《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赣府厅发〔2009〕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奖励表彰,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成立新余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奖励表彰项目、范围、周期、标准、名额、比例等设定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行政奖励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其主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奖励表彰项目和种类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应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作用,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按照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置、确保质量的原则,在下列事项中设立:



㈠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省内外、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的事项;



㈢与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的事项;



㈣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奖励表彰项目和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



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种类包括:嘉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三章 奖励表彰条件和比例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应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下列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行政奖励表彰:



㈠致力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㈡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或重大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㈢在全国性的评比、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㈣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特定情况下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㈤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根据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确定行政奖励表彰的等级:



㈠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㈢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前款所指的同一事迹只奖励表彰一次。但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名额数量,按“少而精”的原则分别予以确定:



㈠集体记功:二等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1%,三等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2%;



㈡个人记功:二等功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4‰,三等功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



㈢嘉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参照前两项规定视情况从严掌握。



前款规定的奖励表彰,每次记功和嘉奖集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次记功和嘉奖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行政奖励表彰名额的,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受行政奖励表彰的人员中,科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15%。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确需奖励表彰的,事前需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经费



第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精神奖励表彰为主、物质奖励表彰为辅,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给予嘉奖(先进集体)或记功,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品)。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个人,给予嘉奖(先进个人)或记功,并颁发奖励表彰证书和奖金(奖品)。奖牌和奖励表彰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奖金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奖金标准,安排行政奖励表彰经费并负责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表彰的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㈠每年2月底前,拟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行政奖励表彰的名称、依据、周期及理由,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行政奖励表彰的形式,行政奖励表彰的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



㈡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被确定为常设奖励表彰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行政奖励表彰工作1个月前将奖励表彰方案书面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㈠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行政奖励表彰工作1个月之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行政奖励表彰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行政奖励表彰的形式,行政奖励表彰的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㈡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可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按“一事一报”及时提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立项申请,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



以市政府各部门(含协会、团体)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只能冠以单位或系统名称,不得直冠“新余市”名称。



第十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应依据行政奖励表彰的条件,按照下列程序,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层层遴选,逐级审核上报审批行政奖励表彰对象:



㈠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



㈡主办单位在评选范围内公布评选条件、行政奖励表彰的种类、评选名额、评选时间等事项;



㈢民主推荐候选对象;



㈣主办单位根据候选对象的事迹、贡献和影响,提出行政奖励表彰对象和行政奖励表彰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



㈤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办单位报送的行政奖励表彰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㈦需要由市政府做出行政奖励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决定稿,送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办文规定办理;



㈧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审批表》,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填写,加盖“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及其先进事迹应在公共媒体上宣传。需召开行政奖励表彰大会的,由主办单位承办。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行政奖励表彰:



㈠申报行政奖励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行政奖励表彰的;



㈡严重违反行政奖励表彰程序规定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奖励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表彰,由主办单位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撤销行政奖励表彰后,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和奖金,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每五年一次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仍按《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赣府发〔2003〕25号)和《新余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余府发〔2005〕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对科学技术、专利、招商引资、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等进行的奖励,市政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农垦)厅(局):
根据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农农发〔1996〕4号)规定,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须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规定,现将申报举办
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含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下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主办各类农作物种子交易会的单位,应具有种子经营资格,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交易会名称应由年、举办地、交易会种类三部分组成。除国家举办的交易会外,交易会名称不得有“中国”、“全国”字样。
二、办会要求
主办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为宗旨,宣传优良品种,沟通产销信息。交易会要辐射面广并有一定规模,举办地点要交通便利,交易场所要有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主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合理收费,减轻参会单位负担,不得以开会名义公费旅游和馈赠礼品。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举办种子交易会,由主办单位向举办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交易会名称、时间、地点、举办条件、交易范围、参加单位、预计规模、收费标准、支出计划以及参与举办活动各有关单位的协商结果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于每年1
月31日前(1997年于4月1日前)向我部农业司报送本年度全省(区、市)拟举办的农作物种子交易会计划和各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四、审批和管理
我部将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交易会申请进行审批,经我部批准举办的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将在《农民日报》上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地点、交易范围等内容,依法组织好种子交易活动,主动接受当地种子管理和工商部门的
管理,并在交易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我部农业司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参展单位、人数、交易范围、成交量、成交额、会议经费决算等。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种子交易会的,有关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拒绝参加,并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19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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