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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45:32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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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完善规范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公司法》在强化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如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对公司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然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具体制度安排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为维护职工(雇员)利益打下了制度基础,但债权人等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他们的利益仍然无法在企业(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
  首先要充分理解、领会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企业经营者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纳入具体制度安排之中,使《公司法》彻底摆脱片面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的羁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其他相关制度,例如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美国的“利益相关者论”模式等等。具体如职工持股制度,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参与制度,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通过“共同治理”、“相机治理”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予以关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规范企业外部行为 的法律制度
  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资源法、税法等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从各自的主旨和角度出发,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正是由于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守法经营者惨遭淘汰,投机钻营者方有利可图,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法律“惩恶不力、扬善不足”是目前许多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为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公司法》第五条已经明确企业(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应增补或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款,从不同的范围和角度全方位建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利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利益);自然资源法(社区及环境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内蕴一致的社会责任价值追求,兼顾各方利益,造成忽视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不能获利并受到惩罚客观效果,将企业的逐利行为纳入自愿守法的轨道。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现代会计领域中的一个分支,是推动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披露践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是企业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和行动。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该区分为自愿披露和被要求披露的两部分,被要求披露的部分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必须披露,对于不披露的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自愿部分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披露。我国企业被要求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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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
1992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来,少数人民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以拘留被执行人促使其执行判决的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必须认真纠正。为此,特重申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才可采取拘留措施。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的公安机关看管。
三、按照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正在执行中的拘留决定,要立即进行一次清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律手续不全的,必须立即放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不当时,应督促该法院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中违法拘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当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坚决执行,但执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两个方面都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善于从实际情况出发,注意执行的社会效果,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搞好执行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8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文明城市人人共享、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泰山景区、市高新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责任人,在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包环境卫生、包容貌整洁、包管理秩序的责任管理。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五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部门职能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是: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违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卫设施、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和绿地的管理维护,做好市区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程,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和建筑工地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门前车辆停放秩序,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四)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纳入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考核,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道路两侧沿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调查摸底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并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门前三包”的责任人,具体包括沿街的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

(二)无人行道的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三)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所有,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责任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界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卫生要清洁,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爱护绿地树木,并保持清洁;

(二)包容貌整洁:沿街建(构)筑物及临街房屋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广告牌匾规范、美观、安全;单位出入口和门前无沿街自制坡道;无擅自挖掘道路;

(三)包管理秩序:责任区内车辆不乱停乱放,按要求摆放整齐;无店外经营和乱摆乱放等。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摊点等,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执法权限研究制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爱卫办统一式样、统一内容,三部门共同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分别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责任人签定目标责任书后应及时报送市爱卫办备案,并将执行情况于每年年底报告市爱卫会。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市爱卫会。

第十二条 对履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的义务,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及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二)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履行作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不得评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

(三)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市爱卫办通报批评并上报市政府,也不得评为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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