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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抵押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张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9:10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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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抵押房(以下简称工抵房)概念
简单而言,工程抵押房即开发商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商品房。
举例:开发商A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欠施工总包单位B公司RMB2000万元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一份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以10套商品房抵顶所欠B公司RMB2000万元工程款,但商品房并没有过户给B公司,待B公司直接购买或找到第三方购房者后,商品房直接过户给购房者。

二、工抵房具体模式
(一)施工企业直接购买模式
即开发商直接和施工企业签订书面《房屋预订合同》、《抵房协议书》。
这种模式中,又细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施工企业直接以单位名义购买,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债务抵消;
此种模式如下:
首先,经过工程结算,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共同确认开发商与施工企业所形成的债务具体数额。
其次,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签订《房屋预定合同》,乙方预定商品房,并明确预定房屋金额。
再次,双方签订《抵房协议书》,《抵房协议书》应明确要求开发商依据“施工合同”应向施工企业支付的款项同乙方依据《房屋预定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房款中(全部或部分)相抵销。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已抵销的款项。
同时要求施工企业依据“施工合同”向开发商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合法的工程款发票。
最后,施工企业以其自身名义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依据购房金额依法向施工企业(购房人)交付购房发票。
此种模式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此模式本质为:开发商因未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债务与施工企业《房屋预定合同》中应付购房款的债务相抵消。系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的法律关系。
第二种,施工企业在完成债权债务抵消后,另行指定第三方(自然人、法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种模式大体上与第一种模式相同,但某些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经过工程结算,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共同确认开发商与施工企业所形成的债务具体数额。
其次,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签订《房屋预定合同》,乙方预定商品房,并明确预定房屋金额。
再次,双方签订《抵房协议书》。
《抵房协议书》应明确要求:
1、开发商依据“施工合同”应向施工企业支付的款项同乙方依据《房屋预定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房款中(全部或部分)相抵销。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已抵销的款项。
2、施工企业应于具体日期前指定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同开发商就预定商品房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企业与买受人就款项的支付、商品房的归属、处置等问题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与开发商无关,因此产生的价款给付问题由双方(施工企业和买受人)自行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因此向开发商主张任何权利。
同时要求施工企业依据“施工合同”向开发商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合法的工程款发票。
最后,施工企业委托第三方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依据购房金额依法向施工企业(购房人)交付购房发票。
此种模式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此模式本质为:开发商因未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债务与施工企业《房屋预定合同》中应付购房款的债务相抵消。系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的法律关系。
同时,施工企业与购房者也存在相应法律关系。但此法律关系不确定,可以为债务抵消关系,赠与关系等。
(二)施工企业直接指定第三方购买模式
即开发商、施工单位、购房者签订三方《抵房协议书》,在完成债务抵消的同时施工单位指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种模式如下:
首先,经过工程结算,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共同确认开发商与施工企业所形成的债务具体数额。
其次,开发商依据施工企业要求与购房者签订《房屋预定合同》,并明确预定房屋金额。
再次,开发商、施工企业、购房者三方签订《抵房协议书》。
《抵房协议书》应明确要求:
开发商依据“施工合同”应向施工企业支付的款项同购房者依据《房屋预定合同》应向开发商支付的房屋总价款中的相应款项相抵销,施工企业不得再向开发商主张已抵销的款项。
施工企业、购房者就前述款项的支付、商品房的归属、处置等问题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与开发商无关。施工企业、购房者因此产生的价款给付问题由双方自行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因此向开发商主张任何权利。
此种模式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此模式本质为:开发商因未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债务与购房者《房屋预定合同》中应付购房款的债务相抵消。系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的法律关系。
同时,施工企业与购房者的也存在相应法律关系。但此法律关系不确定,可以为债务抵消关系,赠与关系等。
以上是本人对于工抵房相关问题从法律方面予以探讨,希望大家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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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二○○八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 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行业指导,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实际情况,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 系统使用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及时入库,形成各县(区)、部门的项目子库。市发改委甄别、筛选后,形成市级项目库。市外经贸局、县(区)招商部门推介招商的项目纳入市、县(区)招商项目库。年度市重点项目由市重点办纳入市重点项目库。
第十条 每年申请省重点、确定市重点、申报和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都从市项目库中筛选。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督促各县(区)、市相关部门及市重点项目业主有效运用本系统;
(二)负责筛选形成市级项目库,及时收集、更新有关投资政策信息。
(三)运用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协调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管理工作;
(四)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入库项目综合信息。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招商项目库项目信息及时入库、更新等管理工作,确保招商项目信息的完整性;
(二)指导、协调县(区)和市有关部门招商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
(三)及时跟踪、提供重大招商项目动态信息;
(四)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招商项目综合信息;
第十三条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本部门的运行;
(二)动态管理本部门项目子库,负责项目信息的及时收集、入库和更新,确保项目信息的完整性;
(三)及时处理项目跟踪服务卡反映的问题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四)指导县(区)相关部门运用系统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相关部门在系统应用中的职责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共同维护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的完善升级。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建立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系统运行和各单位应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项目信息的增加、删除、修改等更新。各项目报送单位应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维护本系统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制定关于使用系统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承担系统运行的单位及人员,并相对固定。人员变化情况应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对部分医疗服务开展按病种收费的定价方式改革,对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积极意义。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
  二、规范有序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按病种收费是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方式之一,现阶段应主要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医临床诊疗方案》,以及各病种临床路径等卫生技术规定,制定具体临床路径,鼓励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结合各地已开展的病种试点和卫生部关于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等情况,我们遴选了104个病种,供各地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时参考(具体目录见附件)。已经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可结合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尚未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可在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范围内遴选部分病种进行试点。
  三、合理制定病种收费标准。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按病种核算服务成本,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治疗标准出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
  四、建立和完善参合人员按病种报销支付制度。对医疗机构向参合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报销支付标准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协商确定。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筹资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参合人员费用共付比例,逐步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五、建立病种收费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卫生部门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监测医疗机构各项评价指标变化情况。要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新闻宣传。各地价格、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做好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研究设计按病种收费的改革方案,统筹安排各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附件:按病种收费推荐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按病种收费推荐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3925685295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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