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10:41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6〕74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指交通安全设施、部分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等。
  第三条 成立由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由公安部门牵头,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纳入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指导、监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定期对道路交通流进行分析论证,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调整改造意见;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和责任单位,促使尽快修复或整改。
  第六条 在执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具体配置、改造方案,将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做到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市区城市道路建设按属地由各相应区负责,市府新区道路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局按市政府要求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日常改造、调整、更新,由公安机关负责,其经费纳入各级城市管理年度财政开支预算。
  第七条 交通部门根据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国省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 县乡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负责县乡道路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范围及要求详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及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一)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
  1.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应设置警告标志。
  2.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应设置禁令标志。
  3.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应设置指示标志。
  4.需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应设置指路标志。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50m处。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
  5.需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应设置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区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6.对道路进行施工,需设置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道路施工路段前后。
  (二)交通标线:
  1.路幅达到6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交通标线。
  2.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道路,应划双向二车道路面中心线,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应划中心黄色双实线,但必须保证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2.2米。
  3.同一行驶方向有二条或二条以上车行道时应划车行道分界线。
  4.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应在机动车道外侧边缘或在路缘带内侧划实线边缘线。
  5.城市道路根据行人横穿道路实际需要划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预告标示,即白色菱形图案和机动车停止线。标线施划应采用热熔原料。
  6.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应划车辆停止线、导流线、人行横道线,导向车道内划导向箭头。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应根据道路等级不同,在次等级道路前划减速让行线或让行线。
  7.在公路的平面交叉口、急弯路段、陡坡路段、桥梁、渡口及其他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禁止超车线。
  第十条 交通信号灯:为保障道路畅通,公路原则上不设置交通信号灯,但交通事故多发、秩序混乱的交叉路口或集镇内人车流量较大的交叉路口,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城市段公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当进入同一路口高峰小时流量及12小时交通流量超过《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中所列数值或有特别需要的路口可设置信号灯。
  2.设置机动车道信号灯的路口,当道路具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线且道路宽度大于15米时,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信号灯。
  3.设置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4.实行分车道控制的路口应设置车道信号灯。
  5.在路口间距大于500米,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辆及12小时超过8000辆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及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6.每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5次以上的交叉路口设置信号灯。
  第十一条 物理隔离护栏:城市道路隔离护栏的日常维护、更新、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经费可以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不足部分相应财政予以支持),其广告行为城管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免收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公路高路堤、陡坡、临水、急弯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桩、防护墩或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与城市道路搭接路口应设置减速板,前方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设计,分级负担,多元化筹资”的思路,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资金投入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
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国省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经费由交通部门自行解决;县乡和农村道路按照“谁建设、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由道路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当地县乡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管养、维护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平安创建和文明城市创建范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易损或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修复,对于人为损坏和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安全设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其赔偿经费用于安全设施的修复。
  第十七条 凡因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到位造成秩序混乱或交通堵塞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因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家庭承包土地的继承问题的几点看法

王春胜


  家庭承包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要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收益要依法继承;另一方面,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问题。而且,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严格地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1985年4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汉斌同志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就指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应当允许继承。关于家庭承包户承包权能否继承的问题,考虑到承包是合同关系,而且是以户主为承包户代表,每个家庭成员均属承包合同承包方,所以户主死亡或部分死亡,并不发生承包权转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对继承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家庭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承包土地的承包户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所以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人”应当理解为承包户中任何一个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户主去世),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在生前对该承包土地投入了资金,付出了劳动,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考虑到林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许多方面将林地与耕地、草地区别对待,这是符合实际的。按照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里主要是指,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而承包林地的家庭成员一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死亡后的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不得将林地作为遗产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内部的农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问题。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即使在个别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也不属于家庭承包)。这两种情况下的继承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家庭承包适用第三十一条,其他方式承包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据此,其他方式的承包如何继承,可以分为下面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承包收益的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例如,地上林木的果实),以及承包人已经取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一点与家庭承包相同。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关系的继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不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这一点与家庭承包不同,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承包人支付了相应的承包费,而且投资多、承包期长、见效慢,允许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才能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对此,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北安市法院郊区法庭王春胜



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建[2008]6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全面掌握在建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来源构成、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况,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和说明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均要按本通知的规定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一)具体编报范围包括:

  1.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单位(项目);

  2.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项目);

  3.其他当年但未报批决算的竣工建设项目。

  (二)编报范围说明。

  1.竣工财务决算已经有关部门批复但仍未还清借款的建设单位(项目)不在本报表的汇编范围内。

  2.经国家批准已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按《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要求填报,其他单位均按《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要求填报。

  二、决算报表编报的原则和方法

  本套报表按照建设单位(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编制、上报和汇总。

  (一)中央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的决算编制、报送及汇总。

  中央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中央主管部门(单位),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抄送单位不汇总)。

  地方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地方同级主管部门,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被抄送单位不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08年度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的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

  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单位(项目)在做好建设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审核无误的决算汇总报表、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光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单位分别报经济建设司和相关业务司各一份)。各部门(单位)、各地区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

  报表编制说明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五、2008年度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附件:1.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2.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3.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说明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