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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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七条第五项:“(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九项:“(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3月3日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性意见》(劳社厅字[200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市直医疗保险统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常驻本辖区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等。
第二条 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必须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本统筹区上年度参保职工年人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8%(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6%与职工个人缴费率2%之和)。参加单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率为4%。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4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随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填写登记表,并与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参保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医疗费必须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即视为停保。停保后又要求参保的,须一次性足额补交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补交滞纳金后可续保,中断缴费期间到续保前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续保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配置和管理,按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行发[2000]38号)规定标准办理。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际连续缴费满20年的,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政发[2004]57号)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年龄,但实际连续缴费不足年限的,按达到年龄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区个人账户设置比例,分年度逐年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申办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予参保。参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称为等待期)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是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第二月起中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内(含6个月)的,从实际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满6个月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中断缴费后再次补缴的,一律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如调入(或招聘)到用人单位,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纳入本单位职工参保。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2005-02-05
教督[2005]1号
2004年,国家启动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各地认真组织落实,“两基”取得新的进展。有15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评估验收,确定97个县(市、区)和18个团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115个县(市、区)、团场达到现阶段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其中,有7个省的28个县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环节,需要复查。
现将这115个县(市、区)、团场的名单予以公布。希望这些县(市、区)、团场要坚持不懈,继续努力,特别是仍存在薄弱环节的县,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
全国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115个)
山西省 4
右玉县、大宁县、永和县、方山县
内蒙古自治区 10
喀喇沁旗、库伦旗、科尔沁左翼后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突泉县、正镶白旗、凉城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
黑龙江省 2
绥滨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江西省 4
都昌县、寻乌县、横峰县、金溪县
湖南省 3
辰溪县、泸溪县、张家界市永定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
上林县、阳朔县、临桂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融安县、藤县、蒙山县、东兴市、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田阳县、平果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四川省 6
马边彝族自治县、马尔康县、九寨沟县、炉霍县、乡城县、会东县
贵州省 15
盘县、正安县、习水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织金县、纳雍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雷山县、平塘县、惠水县、普安县、晴隆县
云南省 5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云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 14
当雄县、墨竹工卡县、洛隆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波密县、贡嘎县、桑日县、曲松县、隆子县、拉孜县、仁布县、康马县、岗巴县
陕西省 10
延川县、子长县、富县、定边县、绥德县、汉阴县、白河县、镇安县、柞水县、延长县
甘肃省 3
清水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永靖县
青海省 2
共和县、都兰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且末县、裕民县、青河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8
11团、且末支队、东风农场、红旗农场、托云农场、叶城二牧场、51团、78团、79团、拜什墩农场、108团、110团、151团、165团、青河农场、红星二牧场、一牧场、皮山农场
其中需要复查的县名单(28个)
江西省 2
都昌县、寻乌县
四川省 2
马边彝族自治县、会东县
贵州省 7
盘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织金县、台江县、黎平县、惠水县
云南省 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云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 7
贡嘎县、桑日县、曲松县、隆子县、拉孜县、仁布县、岗巴县
陕西省 4
定边县、绥德县、镇安县、延长县
青海省 2
共和县、都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