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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17:17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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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 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本市实际,坚持规范、教育、引导相结合,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涉及实体内容的,名称一般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实施作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使用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称政府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拟定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证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第十三条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或与其他政府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送审稿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   送审稿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送审稿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送审稿应当与现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对同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替代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   第十七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审稿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负责实施的部门;   4、具体的行为规范;   5、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救济条款;   7、施行日期;   8、其他事项。   (二)起草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2、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3、征求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4、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经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送审稿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法制办公室可将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及时对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如无异议,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公室可建议退回起草部门: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不符合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制办公室认为送审稿涉及问题重大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将送审稿草案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制办公室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布,也可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办公室应对征求的意见认真研究后,直接或与起草部门协商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对送审稿提出综合修改建议,由起草部门具体修改、法制办公室审核,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或其他形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下列说明:   (一)制定依据;   (二)起草经过及调查研究情况;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印发,通过《湖州政报》等途径公布。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按所承担的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办公室受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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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高检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实施《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把落实《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明确目标要求,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在贯彻落实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基层检察院建设内在规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不断深入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经过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的不懈努力,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进程中,基层检察院的作用更加重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要求更加紧迫。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制定本规划。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1.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的基层检察院,打牢检察工作坚实基础,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

  2.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以改革为动力,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的生机与活力,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发展后劲。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统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情况,统筹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队伍和保障建设,统筹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关心爱护基层检察人员,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环境和外部执法环境和谐。

  3.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目标是: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细化和落实执法行为规范,建立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培训,使检察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行为规范的执行力。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检察职业准入,疏通队伍出口,完善基层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具有检察职业特点的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运用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模式科学管理各项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优化机构和职能配置,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科学考评基层检察工作。

  ———推进保障现代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检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完善和落实基层检察队伍职业保障。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4.强化理论武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

  5.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国情教育、忠诚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检史检情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大局观、执法观、政绩观、权力观。建立机关、家庭、社会互动网络,将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到八小时以外,延伸到检察人员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根据外部环境和队伍结构的新变化,分析掌握检察人员思想状况,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突出执法为民教育。结合基层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特点,引导检察人员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根本问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和司法民主观念,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增进基层检察队伍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7.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核心的党建长效机制。紧贴检察业务开展党建工作,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注重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8.加强检察宣传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阵地,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发现、培养和宣传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检察职业文化,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道德水准,坚守检察职业信仰。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建立完善检察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9.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针对发生在基层的司法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检务督察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二)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10.坚持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是否有利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作为检验其他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把法律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政策向检察业务工作倾斜,力量向检察业务工作集中,配强业务工作领导和骨干,优化业务工作机制。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加大检察业务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11.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刑事与民事、实体与程序、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关系,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因地制宜突出工作重点。把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的部署要求与立足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围绕服务人民群众、围绕维护公平正义主线、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定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组织各种专项法律监督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3.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重视和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深入开展重信重访治理,落实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首办责任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和下访、巡访制度,切实增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实效。

  14.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机制。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强化对执法办案易发问题及重点岗位、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办案质量和效率预警机制。健全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和内部纠错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执法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15.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确保重大案件和有关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改善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选好配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6.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落实司法民主要求,依法规范检务公开内容,拓宽检务公开方式,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岗位和环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过程、进度、结果、文书,自觉接受监督。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办理、督察、查究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7.坚持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龙头。以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法能力为核心内容,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改进领导作风为重点,努力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18.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干部协管职责,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完善的知识结构和互补的能力结构。建立基层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互动机制,对市级检察院空缺的副职岗位和部门领导职位,优先选拔优秀基层检察长;上级检察院年轻优秀的中层干部,可放到基层任职。实行基层检察长任免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制度。推进基层检察长异地交流制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工作。2012年基层检察院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19.加强能力建设。抓好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和领导素能培训,提高宏观决策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2009-2010年,高检院对全国基层检察长进行轮训。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街道、社区挂点联系,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继续采取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挂职、轮岗等措施,改善素质结构,提升能力层次,切实增强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水平。

  20.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党组制度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规范,充分发挥党组会的作用。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健全落实班子内部谈心、提醒谈话等制度。

  21.加强监督制约。试行基层检察长向市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全面考核制度和巡视制度,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商地方党委及时调整。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22.坚持以检察队伍建设为根本。充分认识检察队伍建设对全部检察工作的保证作用,始终把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抓紧抓好。以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为重点,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基层检察队伍。

  23.充实基层检察力量。加大人才招录补充力度,新增检察编制分配重点向基层倾斜,特别是优先补充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动员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干部到工作任务重的基层检察院去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政法院校为基层检察院定向招录、培养、输送专业人才的部署,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到2012年底,基本解决西部地区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的问题,基本解决基层检察院业务岗位人员短缺的问题。

  24.严格职业准入。依照编制规模和法定资格条件招录选任初任检察官和新进人员,严禁超编违规进人。改革完善基层检察院进人机制,逐步推行按职位分类招录,公开定向招录高素质人才。完善考试录用基层检察人员办法,由省级检察院统一组织招考和调剂录用。

  25.加强职业培训。认真实施《检察官培训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培训目标在基层得到落实。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其他检察人员不少于100学时。加强初任检察官和晋升资格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支持在职检察人员继续学习。到2012年,每个基层检察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比例较2008年底提高10%。加大业务尖子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司法考试培训辅导工作。推进教育培训改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6.完善职业保障。认真执行检察人员职级待遇、工资、福利、津贴、休假和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依法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要求检察人员提前离岗或退休。对国家规定的职业保障政策,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争取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协调落实。

  27.深化队伍管理改革。科学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范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使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积极稳妥地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的干部管理体系,为基层检察官等级晋升预留空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基层检察队伍监督和激励机制,维护队伍纯洁,激发工作活力。

  (五)加强检务保障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

  28.以检务保障建设为支撑。坚持把检务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环节来抓,不断提高检务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以保障检察工作的物质需要和良性运转为目标,以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两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抓保障,保中心,促发展,全面加强检务保障建设。

  29.加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落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经费管理制度。建立检察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标准体系,把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业务经费项目预算。

  30.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2008-2010年科技装备发展规划纲要》,完成基层检察院科技装备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落实和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建立适应基层检察工作需要的现代化科技装备体系。

  31.全面完成“两房”建设任务。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尚未完成“两房”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全部完成“两房”建设任务。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两房”建设债务。

  32.加强基础网络和网络安全建设。到2010年底,92%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完成局域网建设,88%以上的基层检察院联入专线网,到2011年底全部完成局域网和专线网建设。适应本地区检察工作发展需求,做好专线网的升级、扩容工作。认真落实网络安全建设要求,逐步完善网络安全体系。

  33.推进信息化应用。围绕检察工作需要开展办案应用,实行办案过程网络化管理、流程化控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广泛开展办公应用和队伍建设应用,实现网上公文流转和信息交换,实现队伍信息动态更新,探索建立网上绩效考评系统、在线学习系统、网上教育培训系统等,不断拓展应用领域,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表彰和奖励

  34.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全国基层检察院深入开展以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省、市级检察院开展争创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高点定位、创新发展,不断掀起争先创优热潮。

  35.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思想政治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执法能力过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执法活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严密,执法监督有力,执法质量好、效率高。无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领导班子坚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决策科学民主。检察长讲党性、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重品行、作表率。班子结构合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率先垂范,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

  ———队伍素质精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法律监督能力强。文化氛围浓厚,内部关系和谐,队伍凝聚力强,精神风貌好。

  ———管理机制健全。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等各个方面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检察工作机制完整系统、相互配套、高效运转、富有特色。

  ———检务保障有力。检察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良好,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良好。

  ———社会形象良好。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映好、认同度高。检察工作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执法环境良好。检察宣传形式新颖、效果显著。

  36.基层检察院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公认的原则,内容科学合理,形式简便易行,对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领导,市级检察院组织实施。市级检察院每年都应当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基层检察院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等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考核。

  省级检察院应当将基层检察院的考核结果与对市级检察院的考核挂钩,把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市级检察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7.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在考核基础上,市级检察院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30%;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20%;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两年从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200个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并对组织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绩突出的省、市级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并被省级检察院推荐为本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候选单位的基层检察院中产生。

  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

  38.各级检察院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思想,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共同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措施,切实履行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省级检察院贯彻落实有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宏观指导。

  省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方案和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意见,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指导。

  市级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一线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细则,组织考核评比,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具体指导。

  基层检察院主要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按照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部署,紧密结合实际,不等不靠、开拓进取,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创造性开展工作,全力以赴搞好建设,把上级检察院的各项要求全面准确地落到实处。

  39.不断完善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检察院应有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机构,市级检察院应指定内设机构或专人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日常工作。市级以上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和内设部门对口指导制度。加强示范院建设,建立动态示范机制,充分发挥示范院的引领辐射作用。健全基层检察院互帮互学、结对帮扶机制。

  40.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各方重视、支持和监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良好局面。

  41.认真抓好本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本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对省级检察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级检察院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意见,对本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规划执行。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二日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大型商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等,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竣工后,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议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停车场的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意见,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并报经规划管理部门与市容管理部门会商后确认。
第十五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收费标准应当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的,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的用途;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无证经营停车业务,停车场不按规定收费、不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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