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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30:20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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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 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6日前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年报 同 上 次年3月10日前
工矿商贸C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工矿商贸C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中行业)
工矿商贸C3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工矿商贸C4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工矿商贸C5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工矿商贸C6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行业D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铁路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年报 民航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行业D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农机监理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6-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渔业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7-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1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年报 建设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8-2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3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4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年报 质监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单位名称 单位控股类型 所属行业 煤矿填写
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3集体绝对控股4集体相对控股5私人绝对控股6私人相对控股7港澳台绝对控股8港澳台相对控股9外商绝对控股10外商相对控股□□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D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 行业分类代码按国标GB/T4754-2002填写□□□□ 地点 统计类别 煤矿类型
单位地址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 (区、市、旗) 1地面2采煤面3掘进头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它□ 1煤炭生产2基本建设□ 1国有重点2国有地方3乡镇煤矿 □
单位法人代码 □□□□□□□□—□
持有证件
邮政编码 □□□□□□ 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炭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5矿长资格证6矿长安全资格证 □□□□□□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单位规模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管理分类 事故类型 致害原因
从业人员数 1大型2中型3小型□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5触电 6淹溺7灼烫 8火灾9高处坠落 10坍塌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 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 1石油 2 冶金 3有色4建材 5地质 6 机械7医药 8 纺织 9烟草10电力 11 贸易 12 建筑13水利14 邮政 15 电信16林业17 军工 18旅游19化工 20 石化□□ 1顶板2瓦斯3机电4运输5放炮6水害7火灾8其它□□ 1冒顶 2片帮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磨擦(瓦斯) 8撞击(瓦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 15触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21老空水22地面水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 27 窒息□□
主管部门

人员伤亡总数(人)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轻伤

危险种类: □
1危险化学品
2烟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行为 单位合法性 事故概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工具 12其它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境 26动物27其它 □□ 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质 5电气设备 6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面) 9矿石 10粘土、砂、石 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力 13化学品 14机械 15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企业车辆 23船舶 □□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1合法2非法□□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文化程度 职业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死亡日期(年 月 日) 损失工作日(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煤矿按煤矿工种填报)。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损失工作日:按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表 号:综合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一、工矿商贸1.煤矿2.金属与非金属矿3.建筑施工4.危险化学品5.烟花爆竹6.工商贸其他二、火 灾三、道路交通四、水上交通五、铁路运输六、民航飞行七、农业机械八、渔业船舶九、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综合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起数(起) 死亡(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万人)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死亡率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甲 1 2 3 4 5 6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说明:本表中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包括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每年报送一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表 号:工矿商贸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私人绝对控股私人相对控股港澳台绝对控股港澳台相对控股外商绝对控股外商相对控股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表 号:工矿商贸C 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 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表 号:工矿商贸C 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 电淹 溺灼 烫火 灾高处坠落坍 塌冒顶片帮透 水放 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表 号:工矿商贸C 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技术和设计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表 号:工矿商贸C 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百万吨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总 计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表 号:工矿商贸C 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5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十万人口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其中:3-9人较大事故 其中:10-29人重大事故 其中: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其中:10-49人较大事故 其中:50-99重大事故 其中:10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1000-5000万元较大事故 其中:5000万元-1亿元重大事故 其中: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2-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万车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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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实施工作的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1-11-21

国科办政字〔2001〕501号


  为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颁布的《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十五”期间切实推进我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解决实施《纲要》存在的基础工作薄弱、高素质队伍缺乏、地区差异过大以及社会力量分散等问题,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国推进《纲要》的实施工作。现就推进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加强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族,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技素质,是保障持续增强我国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在新时期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提高我国青少年科技素质,保障我国“科教兴国”战略顺利实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战略性工程。

  各级科技、教育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有关单位、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青少年科技素养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十五”期间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工作计划,配备必要力量,提供一定条件,加强对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领导,切实推进《纲要》的实施工作。

  2、青少年科普工作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思想,以《纲要》为行动指南,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同时,注意普及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尤其要宣传普及“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广泛性、实践性和选择性,通过对青少年科学态度,科学知识、技能,科学方法、能力以及科学行为、习惯等四个方面的培养,树立他们的科学思想、科学观念和道德意识。

  二、加强青少年科普工作和推动《纲要》实施的主要任务

  3、在“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改善当前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所面临的基础工作薄弱、高素质队伍缺乏、地区差异过大以及社会力量分散等问题,完成《纲要》实施所需的学生、教师科技教育资料的编撰,探索指导青少年科普活动开展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加强对科技教师及科技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动监测评估制度。

  通过实施这些工作,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达到《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所要求的大幅度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观察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以及提高他们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

  4、根据《纲要》内容与目标的要求,加强学校教师和学生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学习资源、活动方案、活动材料、多媒体资料等资源的开发。以科研为依托,在对原有经验进行总结和提高的基础上,完成中小学校实施《纲要》的基础性工作,提出在中小学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较为普遍适用的活动模式和行动方案,以及学校教师、学生用书、学具、用具的开发方案。开发科技教师及辅导员培养与培训用书,提出促进中小学专职教学辅导人员素 质提高的工作方案,及其相关的培训资料和方法。加强对科技活 动实验室(操作室)活动内容和设备的研究,加强科技活动资源 库(包括科技活动方案库、科技活动人力资源库、学习资源库和 影视资料库)的建设。

  5、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推进《纲要》实施需要高素质的科技教师、科技辅导员、科普工作者,以及各种科技、教育力量的支持。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加强对科技教师、辅导员和科普工作者的科技教育,探索科技教师及科技辅导员培养与培训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在有条件的师范院校要开设科技传播与教育选修课,并在其他相关课程中渗透科技教育,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教师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承担科技教师及辅导员的培训任务。科技教师及辅导员的培训要包括国家级培训者的培训,各级与科技教育相关教研员的培训、骨干教师的培训,科技场馆的科技辅导员培训等多个层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技教师之间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与青少年科技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合作开展科技教师培训及交流活动的经验与模式。

  6、探索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社会力量联动,共同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开展的新机制。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并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的作用,除校内开设的科技课程外,还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的科技教育。要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及科学行为习惯的培养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要将培养青少年科技素质和创造力作为学校科技活动的总体目标,将其融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并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积极探索学校与所在街道、社区和城市的科技场所、科普基地、高等学校、研究院所、图书馆、高新技术企业、大众传媒和家庭联合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模式和方案,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青少年科普活动,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青少年自身教育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7、建立健全青少年科普活动监测评估制度,建立青少年科技素养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主体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与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建立青少年科普活动监测评估制度作为推进《纲要》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纲要》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对中小学校、社区、科技场馆(站)、大众传媒等主体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过程与效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并研究提出适合相应主体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激励措施。

  三、各部门通力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大力推动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开展

  8、各级科技、教育、宣传部门,各级科协、共青团组织,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大众媒体等单位要加强对现有青少年科普活动资源的整合,以《纲要》目标为指导,以《纲要》内容为核心,因地制宜地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

  要加强《纲要》实施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科技教育的理论研究,设立科技教育论坛等方式,促进科技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通过开展青少年科技普及活动方案征集和评选活动、中小学科技活动、器材征集评选活动,促进科技活动资源的开发创作。要加强学校与社区、科技场所、大众传媒、企业、家庭的科技教育联动活动,包括各主体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中小学生创造发明活动、各种科技竞赛活动、科技夏令营、社区科技俱乐部、科技周、科技月、科技节、国际交流等活动。

  9、加强青少年科普队伍的建设。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热心参与青少年科普工作,在完成日常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投身青少年科普宣传和创作活动,结合本职工作向青少年大力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广大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工作中要加强对《纲要》内容的贯穿,注意培养中小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组织青少年参加校内外的各种科技活动,积极投身青少年科普资源的创作。同时,要在科技、教育工作者中和已离退休人员、大学生中大力发展青少年科普志愿者和科技辅导员队伍,指导和帮助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开展,配合《纲要》的推进实施。

  各类专业学术团体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参与同《纲要》有关的青少年科普资源创作工作,并通过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参加的各种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中小学生创造发明等活动,为《纲要》的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10、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众传媒、家庭、城市社区、企业等各类社会组织,抓好《纲要》实施的网络建设。各类社会组织要广泛学习《纲要》的有关内容,结合《纲要》加强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宣传和参与。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前期“科研院所开放进行科普的指南与示范”试点工作,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纲要》的目标和内容,组织开展面对青少年的参观、讲座、竞赛、动手活动和科普创作,并推行科普工作制度化。

  大众媒体是青少年获取知识和信息的第二大来源,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传播手段,增加对青少年科普活动和《纲要》内容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青少年科普栏目,摄制、编写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青少年科普节目,提出大众传媒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方案,配合《纲要》的推进实施。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和共青团组织要联合媒体机构,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影视、广播创作人员,媒体记者和图书编辑人员的科普培训活动,通过培养一批了解科技、了解青少年科技需求的媒体工作者,发挥大众媒体对提高青少年科技素养的作用。

  将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资源和政府组织体系,根据社区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特点,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科技竞赛、科普游园等活动。同时要加快青少年社区科技活动基地、社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开展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科技活动的模式研究。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青少年科普活动,组织企业对所在社区内的青少年科普活动给予人员、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吸引他们参与青少年科普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工作。

  11、做好青少年课外科普活动的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场馆、重点实验室、科学中心、社区校外活动场所等设施的作用。在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科技活动功能的设计中,要突出《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展教方式和内容设计,以及科技场所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方案设计上,要依据《纲要》的内容,体现《纲要》的思想,对有关设施、设备、展品的研制工作,可以引入企业参与。

  12、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先进经验,在科普资源开发、师资培训、活动形式和内容设计、模式摸索等方面加强与她们的交流与合作。

  四、切实加强对中小学青少年科普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纲要》实施

  13、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和《纲要》实施工作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通力合作,建立健全推动《纲要》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从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推动《纲要》的实施工作,为《纲要》的贯彻落实提供必要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共同负责指导全国的《纲要》实施工作。

  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委托有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和《纲要》实施的研究和业务咨询,并及时反映情况,总结经验。

  14、按照典型带动、因地制宜、加强基础和逐步推进的原则,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提出《纲要》的推广方案,表彰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并对参加实施单位的进展情况进行测评。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将根据《纲要》目标和任务的需要,有选择的将部门和地方开展的部分活动与项目纳入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重点联系范畴,重点联系的实施单位将授予“全国青少年科普活动试点单位”称号,给予情况跟踪及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各级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大众媒体等单位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十五”期间,努力完成《纲要》实施的各项任务,开创青少年科普工作的新局面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3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畜禽产品只能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

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设立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申请的受理等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对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四)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九条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猪、牛、羊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三)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需要对猪、牛、羊、鸡以外的其它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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