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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0:31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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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具体认定和处置。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闲置土地,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建设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达到而未达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第七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开发建设说明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相关土地闲置的基本情况;

(三)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他项权利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人;

(二)闲置土地的坐落、四至、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建设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等;

(三)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及认定日期;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或自收到《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15日内,向原审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十条 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收取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取得该土地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取得该土地价款的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该土地出让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该土地出让价款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并占用耕地的集体建设用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倍的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依法征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或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期间应当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二)依法定程序重新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三)由政府按照土地取得价进行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二)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三)撤销《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告知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四)向社会公布闲置土地收回情况。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15日内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期满后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台帐管理,并将闲置土地的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土地政策法规重新确定使用权人。

新建项目在选址时,应当尽量利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十七条 认定有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如数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以日为单位按照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不服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闲置土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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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委派和招聘

第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前条所列由中方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经营管理;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招聘中方干部时,不得招聘参加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尚未完成且无人接替的以及国家规定其他不宜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干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应制订招聘简章和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发生争议的,由该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
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在职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合资、合作中方企业的原有人员。

第七条 外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聘用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借聘在职干部时,应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补偿费标准、借聘时间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干部,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企业所在地人事局协助下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招聘。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调动形式聘用中方在职干部,凡从中央、省驻青单位招聘的,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协助办理调转手续;从市属单位招聘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与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调转手续;从本行政区域以外招聘的,由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主管部门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转手续。
外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中方干部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应送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及代存中方干部行政关系的单位备案。合同期满,经
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在聘用期间,被判刑或实行劳动教养的,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中方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疗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卫生部门鉴定确认部分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间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辞职:
(一)经企业所在地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履行合同或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需要中途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须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其安置原则是:
(一)借聘的,回原单位工作;
(二)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推荐的和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聘的以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三)外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由代存行政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个人联系工作单位后,将其行政关系转递到新单位,承认其原来的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中外双方的协议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实得工资的120%。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其原工资等级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予保留,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资,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其他工资福利待遇,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应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对外经贸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应保持稳定。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未征得该企业上级审批机构同意,在任期内,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其他干部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有关单位和部门也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中方干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

对中方干部的处分,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申辩。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后,须将处分决定报送其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到外资企业工作的,其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存管理,并保留原来的身份。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可适当收取手续费。
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人事局、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个人以及侨胞在本市举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6日
律师提示:每年高考落幕时 慎选出国留学路

张生贵


  高考落幕时也正是学子们选择出国留学的大好时机,一些中介公司也会把目光盯在想自费出国的学子身上,由于学生和家长对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和法律了解不够,急于成行,或经受不往中介公司的诱说而匆忙签约,往往不看合同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感到吃亏上当时为时已晚。为防范自费出国留学中的风险,律师根据承办过个案提示学生家长,在签约自费出国留学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三)条规定,出国留学、出国定居、境外就业、劳务合作、自费出国旅游等事务涉及到共公服务且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据此,1999年6月份公安部、教育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五年;《办法》第七条规定中介服务构机的业务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出国留学活动,应同国外教育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将合作协议递交教育部备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将备用金存入教育部和公安部指定的银行监管,备用金为五十至一百万元(北京市办法规定明确备用金为一百万元)。

  据此可见,拟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拟通过中介提供服务,应向中介机构索要或查看四样证书或材料:经教育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可到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上查询真伪)、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范围)、经教育部门备案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的合同、备用金存入指定银行的证明或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实践中有不少中介机构挂靠在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名下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以承包或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业务,如果遇到挂靠从事中介服务的情况,你可要多加小心。
二、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提前从网上或到相关部门咨询查看驻外领事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是否签有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根据自己参加的托福和雅思、SAT、GRE、GMA考试情况选择相应的专业院校。如果是中介机构代为推荐选校,需要查清院校所在国的排名情况。

三、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根据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规定,中介机构发布的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广告宣传不可轻信。

四、订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由中介机构提供教育部门审定的制式文本,内容条款全面,如果是中介自制的合同或未经备案的合同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五、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委托中介选院校的,一般要提交申请表、个人陈述和简历、论文或作品集,TOEFL、GRE成绩复印单,财力证明等,收到中介转递的校方回信和录取通知,应到相关网络查验真伪。不管是初高中学生还是本科毕业生申请出国留学,收到学校正式的录取通知书后,即可开始办理护照和申请签证。护照需由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申请者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填写表格办理,通常办证周期为15天。签证则需将签证申请材料递交到对方国家在中国的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申请留学签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国家大使馆所要求的材料清单(如家庭财产、身份证明等)把所需材料递交至领事馆。目前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留学签证申请均不需要面签,美国则需要由签证官亲自面签。若申请条件合格,快则半个月,慢则三个月可收到签证。获得签证后应携带盖有签证的护照、个人身份证、两张两寸彩色照片和体检费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所有手续办理完毕的学生即可开始订机票,然后联系学校进行最后的入学确认,由学校负责安排接机、住宿等一系列入学手续。

  留学服务直接关系着留学人员的前程和学业,国家为此设置了较高的前置审批条件,这即是对行业的保护,保证中介机构很好地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对留学人员及家长的保护,保证他们能得到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可现实中某些中介机构在利益促使下,非法开展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损害了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为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北京市留学机构共同发布了诚信服务公约,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司在其网站上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公布国外学校名单、推出示范合同文本,请广大留学人员可以参照或查询中介机构的情况,以免耽误前程。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张生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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