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所在地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48:25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所在地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所在地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香港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所在地区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甲型H1N1流感传入、传播和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部门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全部追查到位,并对其实施有效隔离和医学观察。
二、从5月3日起,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地要在每日9时前将前日工作情况报我部。
三、各地要立即对已追查到的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所到地区及接触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中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定点医院要做好随时接受病人的准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四、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门诊的预检分诊工作,做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五、请各地将留观的外国人详细信息于5月3日16时前报我部。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日
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3]52号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你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用作防治“SARS”的中药材严重掺假。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国药监市[2003]6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3]10号),经商公安部治安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你局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制售的假劣中药材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整顿。
三、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等。
请将案件查处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我司。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六月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实行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应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绿化专项资金,园林部门景点门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绿化养护资金等。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会同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和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测算总量等有关资料,编制年度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管绿地的年度养护管理经费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当年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以拨付。
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经费属于财政公共服务支出,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培育绿地养护管理市场。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城市绿地管养队伍,并实行管养队伍淘汰制。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按照市、区两级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沿主次干道的市管绿地内的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支付;绿地养护管理用水的水费参照居民水标准执行;市管绿地内的公共厕所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该项工作列入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签订绿地养护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九条 各县级市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五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