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21:28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人事法制统一,促进人事依法行政,提高人事执法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包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包府办发[2006]31号),结合人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直各委办局、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人事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能被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办法”、“规定”、“细则”、“通知”和“通告”等。

第三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核、处理等项工作。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定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并负责向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报送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填写《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报告书》,连同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市人事局各科室(单位)起草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送审稿形成之日起3日内,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之前,送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报告书》应注明制定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并予以登记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二)与上级人事人才政策措施相一致;

(三)不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对报审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审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需要纠正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对需要纠正部分的纠正修改意见。

第七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对报送审核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或其送审稿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回复;需要修改的,应当将书面修改建议通知报送单位限期改正。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建议之日起一周内回复处理情况。报送单位逾期不改正也不回复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以市人事局名义提出正确的指导性意见,予以修改。

第八条 市直各委办局、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

向市人事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之间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规定,按时将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报送备案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本章第五条规定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事局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办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 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送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文件制定机关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2-02-21
国税函[2002]16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为将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拖欠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补缴。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资金。要坚决纠正在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取消相关部门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主体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不仅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客观、完整反映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明确本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主体,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处或科(室),保障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抓紧部署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主要属于市县级地方事务。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009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按规定程序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附表形式报告本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部署各市县尽快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将其作为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办法,确定编制范围,明确编制方法,规范编制流程,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加大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县编制2009年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2008年年底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对各地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关键是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等,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测算情况。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时间滞后于土地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地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地区前三年土地供应规模、土地供应结构、地价水平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状况,综合考虑下年度土地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合理确定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规模。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确定,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包括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

  五、保障土地出让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原则上不调整当年支出预算,不予追加土地出让支出规模,超收收入在以后年度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未完成预算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相应压缩土地出让支出规模。鉴于处置原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形偶发性较强,因此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准确估算,对由此造成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调整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土地出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