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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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87]教外局际字932号
直属高等院校:
据外交部领事司告,近几个月来,申办护照签证的人为急件数量又有所增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外国使馆对此反映亦十分强烈,纷纷采取反急件措施。英国、西德等国使馆曾就我申办签证时间短的问题不断提出意见,要求外交部领事司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期限申办。有些国家使馆对我申办急件干脆采取不理睬的态度。
此外,还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为急于取得签证,迳自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国使馆催办、催问签证;还有的竟查询有关受理申请单位办案的过程和程序,直接找外国使馆的签证官,甚至通过大使、参赞催问,对外影响很坏。
经查,我委所属有些院校派人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也常有上述情况发生,有些单位的申请报告送达我委的时间离出国不到一个月,甚至不到十天。对这种情况,学校的承办单位不仅不把关,还派学者迳来我委催办。我局虽多次发文要求各校防止上述情况发生,但未引起有关单位重视,这种情况近来一直呈现增长趋势。
今后,各校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港、澳访问,务请按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有关申办护照、签定的规定,给我委足够的审批和办理护照、签证的时间,并请各校严格把关,向有关同志讲明情况,避免人为急件,更不要派学者来京催办。如今后不按上述要求申请办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港、澳访问的审批和护照、签证等,我委一般将不予办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重试
验”的原则,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券
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送配股方案之前,对该方案进行复核;
应按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送配股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条件,重点复核配股
的时间间隔、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送配股增加的股份总额
等是否符合《送配股规定》。对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的复核,以这两年税后利润是否连续
增长为准。
二、上市公司安排配股一律以上一年度的普通股股本总额为基数,既不得以先送股、后
配股的做法扩大当年配股基数,也不得以上一年(或连续数年)末安排配股为由,而使本年的
配股数量超过上一年度总额的30%。
三、在国家有关法规公布之前,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以送配股的形式发行普通
股以外的其他股权性或者债权性证券的,一律不予复核。
四、根据当前股票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的特点,一九九四年不安排国家股、法人股因送
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流通;对上市公司有以上内容的送配股方案,地方证券主管
部门暂不予复核。
五、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送配股规定》第三条的要
求及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送配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送股说明书)
和股本变动公告书,并履行《送配股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未经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复核,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披露送配般方案,证券交易所对
其困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的申请亦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地方证券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当对本地区上市
公司的送配股活动做一次全面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其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依照法规要
求进行运作,并于七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为了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
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2年5月1日起执行。
199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