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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40:49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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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有关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就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用标准,向考试人员核发考试成绩通知书,并提供有关成绩查询服务。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可根据《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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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规范旅游市场佣金收授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购物场所、餐馆、旅游定点单位等旅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全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 佣金的收授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佣金的支付比例为不超过营业额的15%,具体数目由经营单位双方议定。
  第六条 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支付佣金。经营单位支付佣金,应与中介方签定合同,合同副本须送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佣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须如实入帐,并通过银行进行转帐,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直接收取佣金,佣金给予方(经营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支付佣金。所有旅行社门市部收取的佣金,一律由所属旅行社统一结算。
  第八条 经营单位不得采取提供免费、礼品、餐券及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佣金收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营单位直接向个人支付佣金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处以给付佣金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规定直接收取佣金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警告,除按上条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第十二条 出租车司机拉客到经营单位私收佣金的,由出租车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等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不能停薪留职;受到一般行政处分的人员,可以停薪留职。
三、关、停的国营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一时安排有困难、职工本人又要求停薪留职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停薪留职。
四、对要求停薪留职到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尽量通过调动工作的办法解决。调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者可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关、停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198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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