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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3:30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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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2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五)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的方针和“租售并举”的方向,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编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和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2010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完成市区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并按年度分解用地供应计划,确保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    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代建制,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八)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加大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提前两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九)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市、区财政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机制等。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设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十一)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办理结果,主动进行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进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
  (十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受让企业必须缴纳土地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开工、建设,形成市场持续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企业进行曝光,并规定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在付清合同应付价款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位申请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在出具已受让地块限期开工的书面承诺后,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价的50%缴纳,并按合同规定收缴违约金。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十七)加强联合执法。建设、发改、房产、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新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和贷款展期。
  (十八)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同时,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区数据资源整合工作,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区、县(市)数据资源整合工作;在两年内完成房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统一升级到基于SOA架构的杭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引导,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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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九日

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

为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加快发展,帮助边民尽快富裕,巩固祖国万里边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边境地区和广大边民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促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的协调发展,加快边境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重点解决边境地区发展和边民生产生活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较大提高,使大多数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达到所在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以上水平。
具体目标:一是边境地区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明显改善,边境一线的茅草房、危旧房基本消除。二是贫困边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边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三是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边民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四是县域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地方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水平较大幅度提高。五是边境贸易得到较快发展,重点边民互市点和口岸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继续扩大。六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七是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睦邻友好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边境地区公路建设。加强边境地区干线公路建设,进一步提高技术等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乡村公路建设,到“十一五”末期基本实现乡镇通油(水泥)路,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加强通往口岸、边民互市点、旅游点的公路建设,提高通行能力。加强边境国防公路建设,实现军民共建、军地两用。
改造边境一线茅草房、危旧房。将边境乡镇贫困边民和兵团边境连队贫困职工居住的茅草房、危旧房,基本改造成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安全住房。加快解决部分边境村委会、兵团边境连队无办公用房问题。
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水利建设。重点解决边境行政村、兵团连队以及边防部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优先解决高氟、高砷、苦咸、污染水等问题。加强防洪、灌排、水库、水电等农村中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电网建设。通过采取利用电网延伸、开发小水电,以及推进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措施,解决边境地区群众的用电问题。继续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
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切实搞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强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进山区综合开发,大力培育后续产业,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切实解决生态功能区内农牧民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
(二)突出解决边民的贫困问题,拓宽增收渠道。
加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力度。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条件恶劣的贫困村,一次规划,分批实施,综合开发,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建设和谐文明新村。
扶持扶贫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一批与农户联系密切的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等方式,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逐步实现产业化扶贫,带动贫困边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加强劳动力培训。采取政府扶持、多元办学等方式,大力开展劳动力培训,使外出务工人员具备较强的劳动技能,留守劳动力掌握一定的适用技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
对缺乏生存条件但因守土固边不能易地搬迁的贫困边民,加大帮扶力度,开展就地扶贫,提供特殊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
抓好边境扶贫试点工作,探索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边境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滞后问题的办法和路子。
(三)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促进区域经济合作。
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扩大边民与相邻国家边民的贸易往来,在区位重要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重点建设一批边民互市贸易示范点,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带动边民致富和地方增收。
加强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扩大同周边国家的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积极探索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物流贸易集散、进出口加工和国际商贸旅游等功能的边境城镇。大力发展口岸经济,促进出入境旅游健康发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商品出口、技术和劳务输出。
(四)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提高人口素质。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先把边境县列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加快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国门学校建设工程。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建设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示范区,培养合格的双语教师。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培养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加快发展卫生事业。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加强边境乡镇、兵团边境连队卫生院建设,重点改善医疗条件,加强医疗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加强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重点加大对人畜共患疾病、艾滋病的防治力度,降低发病率。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引导和鼓励边民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实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的目标。加快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边境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加强面向边民的各类信息服务。继续实施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加强广播电视节目译制、制作能力,使少数民族边民能听(看)得到、听(看)得懂中央台和省、自治区台的广播电视节目。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民族优秀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加强科普工作,重点加强科技信息服务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各族群众的健康素质。
(五)加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坚持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犯罪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创建“平安边境”活动,打击“黄赌毒”,坚决遏制毒品和艾滋病蔓延势头,防范打击跨国(境)违法犯罪,逐步构建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为边境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资金投入。
中央和省级财政逐步加大对边境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各项财政扶贫资金适当向边境地区倾斜。积极引导、争取各类国际组织、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援助、捐助资金投向边境地区。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边境事务、边境地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向边境地区倾斜,重点用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逐步改善边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边境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应增加对边境地区的资金投入。
国家帮助边境地区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边境地区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边境地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信贷原则的贷款需求给予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对边境地区开发建设给予重点倾斜。
(二)实行特殊的贫困边民扶持政策。
将边境地区的贫困村全部纳入国家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并优先实施。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对边境一线茅草房、危旧房进行改造。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加快建立边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
完善和加强重点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在进出口税收政策、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制订改革措施,简化管理程序,优化通关环境,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加大投入,建设好互市贸易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根据有关法规,在具备条件的边境地方,推动建设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边境贸易区,促进边境地区积极参与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
(四)全面落实发展社会事业的优惠政策。
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边境县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适当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建立健全边境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中小学办公经费的保障水平。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向边境乡镇倾斜。继续加大在边境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力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提高覆盖面和补偿水平。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继续在金融、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比照享受民族贸易县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边境地区人才队伍建设。
稳定人才队伍,优先将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人才培养纳入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定向培养、专项培训等措施,大力培养边境地区急需的各类人才。继续办好各种形式的边境地区干部培训班。落实好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各项待遇。制定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到边境地区发展创业。支持边境地区举办农民夜校、扫盲班、科普讲座、实用技术培训等符合当地实际的各类培训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各级财政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
(六)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边境地区开发建设。
国家组织、支持和鼓励沿海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以及大型企业、教科文卫组织、社会团体等,采取人员培训、捐资助学、经贸合作、技术协作、援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加快发展。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边境地区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发挥边防部队在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帮困、教育宣传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
大力宣传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重大意义、兴边富民行动给边境地区各族群众带来的实惠和边境地区的发展成就等,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边境地区发展、支持兴边富民行动的良好氛围。
(七)实施一批兴边富民重点工程。
主要包括:边境地区公路建设工程,边境一线茅草房、危旧房改造工程,边境农村扶贫开发和最低生活保障工程,边民互市示范点建设工程,边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边境地区生态建设和农村清洁能源工程,边境农村文化建设工程,边境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国门学校建设工程,边境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边境地区人才培养和劳动力培训工程等。以上重点工程,根据加快发展的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程度,逐步启动实施;条件成熟的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把规划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本领域的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单列,优先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国家民委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规划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边境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抓紧制订配套规划。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要制订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规划实施和进展情况。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13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
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我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作了新规定。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
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司机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并本人负有责任时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对劳办发〔1996〕28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应当按照《试行办法》
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
遇”。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伤残程度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由企业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问题,要按照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原则办理,不实行单位和个人分担办法。
四、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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