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2:56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实行专项督查、评议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完成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法定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实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时报备本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支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六)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和部门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
(五)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各类基础台帐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评议、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51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和《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主题词:农业 粮食 考核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市委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农发行。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
(共印100份)

附件1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盖章)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市考核部门 县区评分 市评分
一、
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一)与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四)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18分)
二、 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达标情况 考核周期内每年粮食工作考评均达标(20分),一次批评(0分),两次批评或一次以上警告(-20分)。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
小计(满分20分)


三、

粮食

流通

管理

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粮食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暴涨(4分)。 市物价局
(三)规范管理与监督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分)。 市工商局
(四)依法监管粮油食品加工质量,没有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4分)。 市质监局
(五)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
(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1分),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20分)
四、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2分),没有发生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2分),储备粮宜存率100%(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3分),没有发现风险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3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12分)
五、

粮食

供求

平衡

情况 (一)以多种形式与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粮源充足,没有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6分)
六、

粮食

安全

应急

机制

建立

情况 (一)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1分),开展应急演练(1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3分,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计满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9分)
七、配套设施建设和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3分)。 市财政局
(三)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
小计(满分8分)
八、

粮食

产业

发展

情况 (一)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农业局
(二)拥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加工、贸易为主业)1家(1分),2家以上(2分)。 市农业局
(三)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7分)
总 分(满分100分)


















见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物价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质监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市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市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荷敏等人与宁桂兰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荷敏等人与宁桂兰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1986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韩荷敏等人与宁桂兰等人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及所附卷宗材料介绍:被继承人韩子良1917年与宁桂兰结婚,生七个女儿,1944年又纳迟秀兰为妾,生四女二子。1945年至1947年,韩家先后购买房屋三处,共五十七间。1952年,韩子良与其妻、妾对五十七间房屋分别作了登记,各自领取了房产执照,具体登记在韩子良名下二十四间,宁桂兰名下十五间,迟秀兰名下十八间。1957年私房改造时,韩子良、宁桂兰、迟秀兰三人名下的房屋归为一户改造,宁桂兰、迟秀兰名下的三十三间房屋全部纳入改造,韩子良名下的二十四间房屋,明确批准作自留房八间,其余十六间既未批准作自留房,也未纳入改造。1978年韩子良病故。1980年8月,房产部门正式批准二十四间房全部作为韩家自留房。同年9月,宁桂兰的长女韩荷敏私自到房产部门办理“继承分割”手续,领取了宁桂兰,迟秀兰及宁桂兰所生六名年长女儿每人三间房屋的产权执照。1980年11月,迟秀兰和其六名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分割韩子良的遗产。
我们研究认为,韩子良家的五十七间房屋,是韩子良与其妻宁桂兰、妾迟秀兰婚姻关系存续和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1952年夫、妻、妾分别登记,领取了房产权执照。1957年私房改造时,韩子良、宁桂兰、迟秀兰各自名下的房产归为一户改造,将韩子良一人名下的房屋留为全家作自住房,故不能认为所留自住房原产权登记在韩子良名下,就归其个人所有。至于1965年韩子良自行处分共有房产,向房产部门送交“变更房产所有权申请书”,以及1980年韩荷敏等人把共有房产作为韩子良的遗产办理“继承分割房产执照”等,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我们意见,本案诉争的二十四间房屋,作为韩子良、宁桂兰、迟秀兰的共有财产分割后,可将属于韩子良的份额,由其妻、妾及十三名子女依法继承。在分割韩子良的遗产时,可根据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