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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40:19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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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关于支持黑龙江省 吉林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

财农[2011]502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财政厅(含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厅、农业厅(委员会):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以下简称四省区)土地资源丰富,但受水资源条件制约,耕地灌溉率低,农业生产潜力未能有效发挥。为合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充分发挥四省区的土地资源优势,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支撑,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决定,2012—2015年,支持四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为做好“节水增粮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重要意义

  粮食安全、水资源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战略问题,也是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点工作。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发展粮食生产和解决水资源问题摆在“三农”工作的重要位置,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但是,我国水资源短缺,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粮食稳定发展的主要瓶颈,干旱灾害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威胁,发展节水灌溉已成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多年来,各地围绕发展节水灌溉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四省区,根据当地实际,大力发展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不仅大幅提高了粮食产量,也达到节水、节肥、节能、省工、增效等多重效果。四省区自然资源禀赋相似,发展粮食和农业的土地资源丰富,不仅是我国最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而且是我国粮食增产最具潜力的地区之一。目前,四省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五分之一强,在四省区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进一步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节水增粮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重大任务,认真部署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节水增粮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四省区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的,通过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健全节水灌溉工程长效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和服务,结合工程、农艺、农机、管理等综合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各地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条件、水土资源状况、农业生产布局和土地经营方式等,确定发展规模,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工程模式和管理方式。

  2.突出重点,连片推进。重点推广膜下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化发展,注重形成稳定的、具有一定标准的基础设施。

  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4.建管并重,强化服务。按照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和管理,完善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三、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目标任务

  “节水增粮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发挥中央和地方合力,在四省区集中连片大规模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水增粮增效,为缓解四省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和实现粮食持续稳产增产提供有力支撑。

综合考虑四省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规划目标、地方投入能力、粮食产量、增产潜力,以及生态环境、水资源等因素,2012-2015年,中央支持四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面积控制在3800万亩。其中:黑龙江省1500万亩、吉林省900万亩、内蒙古800万亩、辽宁省600万亩。按照亩均投入1000元的标准,“节水增粮行动”总投入为38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28亿元。

  四、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具体要求

  (一)积极统筹整合资金,确保“节水增粮行动”投入足额落实。按照“适当调整存量资金,主要依靠增量投入”的原则,中央财政安排或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四省区要切实承担起投入责任,按照中央与地方6:4的比例落实地方投入。其中,省级财政落实总投入的20%、市县财政落实总投入的10%、农民群众筹资投劳不高于总投入的10%,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必须保证在总投入的30%以上。地方各级财政应落实的资金,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来安排,不得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或银行贷款作为地方财政落实的资金。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项目选择、实施、监督和管护的作用。中央财政将建立投入挂钩机制,对上一年度地方投入落实不到位的省区,相应减少中央补助资金规模。“节水增粮行动”为涉农资金整合提供了新的平台,要依托这个平台,积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规划设计,集中安排,避免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要切实做好“节水增粮行动”与有关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的衔接工作,科学合理布局项目区。为形成支持合力,中央有关部门将研究推进高效节水设备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省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支持节水设备生产企业的具体贷款贴息政策,以及根据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实际需要,将高效节水灌溉关键设备列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助范围。

  (二)精心编制实施方案,确保“节水增粮行动”做成精品工程。四省区要根据确定的总体建设任务和年度建设任务,在中央部门指导下,编制2012-2015年总体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一是落实建设任务。将各年度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县(旗)、乡(镇)、项目区,三年内曾经安排过小农水、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相关建设项目的地块不得重复建设。优先支持地方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准备工作充分、增产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管理能力强的地方实施建设。“节水增粮行动”主要支持粮食产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发展设施农业,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灌溉面积和投入额度比例控制在10%以下。二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安排项目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以水定项目、定工程,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水土资源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因地制宜科学选择节水灌溉模式、主导作物、主推模式和工程类型,实行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相结合,大力推进农艺措施和农业集成技术推广应用。做好典型设计工作,紧密结合项目区水土资源条件、地形地貌条件和农业种植结构,科学提出各典型区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模式。三是明确建设标准。按照平均每亩1000元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各项目区灌溉工程建设的亩均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具体年度资金筹措及使用方案由省级财政(含农发)、水利部门研究制定。四是明确建设要求。在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做到项目区集中连片、整乡整县推进、规模化发展,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形成规模效益。实施方案由各省区组织编制,水利部汇总。组织水利、农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审查,并由四省区履行批准程序后,作为建设、考评、验收的依据。

  (三)严格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节水增粮行动”透明高效廉洁。“节水增粮行动”按照“中央支持指导,地方自主安排”的原则,实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切块下达资金,明确建设目标的管理方式。一是按照小农水重点县模式进行管理。资金落实到县,责任落实到县。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继续按其现行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外,用于“节水增粮行动”的小农水专项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统筹安排管理,在与原分配、使用、管理政策不冲突的情况下,“节水增粮行动”所涉及的县,按照重点县建设程序和管理模式开展有关工作,严把方案设计、施工建设、检查验收、管护应用关口,集中连片、统筹安排、统一标准、整体推进。二是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节水增粮行动”的小农水、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四项资金全部用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各地要及时制定“节水增粮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和明确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要求。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艺措施和农业集成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问题,财政部、农业部另行研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区开展农艺措施和农业集成技术推广应用。三是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节水增粮行动”做成精品工程和廉政工程。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行“飞行检查”制度,随机组织抽检。利用财政部驻四省区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力量,对“节水增粮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受益范围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监督“节水增粮行动”。建立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绩效考评,严格奖惩通报制度。四是规范节水产品市场。各级水利部门、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逐步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发布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加大节水产品认证力度,扩大节水灌溉产品自愿认证覆盖面,逐步建立节水灌溉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通过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信息。定期核算节水灌溉产品生产成本,发布最低成本指导价,规范招标、投标程序,遏制恶意低价竞争,确保产品质量。推进高效节水灌溉产品和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企业资质分级管理制度。

  (四)坚持建设管护并重,确保“节水增粮行动”效益长期发挥。大力推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模式,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同时,明确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充分调动政府、市场、农民等多方面力量,建立健全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科技支撑的多元化、多层次服务体系,大力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保障“节水增粮行动”工程能够长效运行,长久发挥效益。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手段实现工程的实时监控,确保每个项目区“有坐标、有方案、有制度、有档案、有责任人”,避免重复申报,提高管理效率。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宣传培训,培育技术骨干,提高农民掌握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水增粮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节水增粮行动”投入规模大、涉及部门多,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协作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协调的责任,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部门要作为“节水增粮行动”的主导力量,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工程实施工作。农业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布局确定、技术模式筛选、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指导服务、项目成效评估等工作,将农艺措施、技术措施与工程措施有机地融合起来。各地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由财政(含农发)、水利、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狠抓措施落实。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宣传力度。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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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与债

王海宏


  债是发生在特定腐朽 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即债权人,债务人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权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鸭蛋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合谋,并形成了一交为完备的有关主体、标的、效力、消灭、变更、担保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古代法中“债”和“责”的概念是通用的,有时债也仅指金钱债务。可见,我国传统所使用的债的概念和责任,而不包括权利。在债的范围内也不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内容。然而,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不管是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假如只有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文明非特定的,则不能构成债的关系。所谓有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债的一该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一保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炎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这就是说,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全体难吸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自命不凡诉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啡不能直接城西债务人的财产。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第三,债权人权利实现有带球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的利益未得以实现,而债权利益的实现有带球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当然,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将会财产以后,债权人有权支配这些已将会和。
  在我国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普主张债的可以合同的概念所代替,并据此认为合同法可以传代债法。我们认为,此咱观点是极不妥当的的。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责任不是在债权中而民事责任中加以规定的,但侵权行业所产生的损害之债,仍然是债的形式,不合同之债所包括。即使将之债从债的内容中分享出去,合同之债也不能完全反映财产在运动中所产生的现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4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车辆保险资金使用效益,节约经费支出,规范车辆保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州政发[2002]6号)及《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湘财库[200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保险对象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省属在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机动车辆。州财政局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在州预算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按照“集中资金、统一保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协助做好车辆保险工作。 第三条 车辆统一保险投保的基本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具体投保险种由各单位依据财力自行选择。 第四条 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并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定年度保险合同。 第五条 各单位办理新购机动车辆的保险手续时,须填写《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申请表》,经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原车辆投保期满后,需办理车辆续保的,须携带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复印件),填写《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申请表》,经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续保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车辆的保险费由各单位自筹,付至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向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结算。 第八条 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投保期内的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各单位作为受益人持保险凭证直接与承保公司办理索赔。索赔事宜办理完结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计算书与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一同交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据此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第九条 凡办理车辆保险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凡发现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返还各单位的无赔款优待金用于抵缴下一年度的车辆保险金。对本年度安全行驶无事故人员,各单位可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中标保险公司应按照本行业的服务宗旨和承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接受投保单位的监督。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标保险公司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车辆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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