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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3:09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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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2月7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六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或者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和个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奖励办公室初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六条(专业评审组评审)

  奖励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八条(复核和审定)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奖励经费)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非法行为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非法行为处理)

  对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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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十二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鸟丘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二)(三)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教育部 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3月6日)
国科发基字[2001]81号

  基础研究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总书记做出了“基础研究很重要”等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重大突破性创新要着眼于从基础研究抓起,不断形成新思想、新理论、新工艺,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源泉,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
  2000年3月27日至29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前,五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会议代表就此讨论稿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  
  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和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指示,以及会议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征求了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意见,我们对《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
  基础研究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着重大成果少、创新不够、分散重复、年轻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重要历史时期,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成为衡量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作为高新技术先导和源泉的基础研究的发展将更为重要。面向新世纪,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基础研究水平,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增强科技实力,针对当前我国基础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1.   深刻认识基础研究的战略重要性。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以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探索性研究工作;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自身发展提出的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的定向性研究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系统地进行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评价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基础性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很重要”。全国技术创新大会提出:“重大突破性创新要着眼于从基础研究抓起,不断形成新思想、新理论、新工艺,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源泉,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基础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是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后盾,是培养和造就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将带动新兴产业群的崛起,引起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革。基础研究的重大成就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实现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必须充分重视基础研究的重要作用。
2. 加强基础研究和国家目标的联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要加强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的结合,攀登世界科学高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人才储备和科学支撑。要遵循“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关系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的科技领域,要坚持有所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要坚持有所为;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重点学科和科学工程,要坚持有所为。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选择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等重点领域,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  

要正确处理好一般和重点的关系。一般面上的研究工作应保证一定的量,面向广大科学家,环境要宽松,支持要稳定。对少数有基础、有应用前景的重大战略性研究和重大科学前沿,设立专项研究计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强化支持。
3. 强化创新,提高我国基础研究的整体水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通过基础研究从深层次探求解决办法,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我国科技发展的主动权,需要基础研究在国家发展需要的一些重要领域提高水平,增强实力。要紧紧抓住新科技革命的良好机遇,建立信心,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争取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后来居上。

创新是基础研究的本质特征。前沿探索性研究要创新,应用基础研究也要创新。要遵循科学创新的内在规律,鼓励和支持科学家提出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树立牢固的创新思想,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切实提高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始性创新能力。要把是否有创新思想作为项目立项的首要标准,使我国基础研究实现从模仿、跟踪到创新的历史性转变。
4. 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基础研究的发展有赖于学科的长期积累。要重视学科建设,完善和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符合当代科学发展趋势的基础研究学科体系。要充分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传统学科的优势,稳步推进基础学科的发展。要破除学科壁垒和学科保护主义,大力推动和加强学科交叉研究,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努力在世界科学前沿形成我国的新优势。

要大力加强基本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为国家若干主要领域的独创性和重大突破性研究,政府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
5. 深化改革,对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对基础研究机构的支持、研究课题的立项、学术带头人的选择、基础研究队伍的形成和成长,都要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国家财政将集中支持少数精干的、高水平的国家基础研究基地。要调整基础研究的组织结构和力量布局,促进科研部门、单位之间最大限度地开放。要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和大学的作用。鼓励部门和其他科研机构从事应用基础研究。要打破封闭状况,促进人才流、信息流和物质流的畅通。鼓励中国科学院等系统的院、所,以多种方式同大学联合,促进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与高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相衔接,使一批水平高、实力强的大学成为国家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基础研究机构应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聘请国内外人员工作。为适应科学发展综合交叉的趋势,强化基础研究相关力量的联合和合作,国家将选择若干重点领域,对现有研究力量进行优化组合,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6. 、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等基础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和重点野外观测台站是国家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现有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和国家重点野外观测台站的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赋予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较大的自主权,加大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投入。要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加大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调整的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并、淘汰、重组水平低、运行差的实验室,新建一些国家发展急需和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的实验室。加强对部门开放实验室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的宏观引导。通过建立虚拟实验室、网络实验室等形式,促进相关实验室之间的联合和合作。要加强对现有重大科学工程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考核、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慎重选择目标,新建一些重大科学工程。在现有野外观测台站基础上,根据我国地域特点、区域代表性和学科代表性的需要,重点完善和建设一批能适应21世纪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规范化、标准化的野外长期观测台站。加强野外观测台站的数据网络和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7. 以人为本,建设一支优秀的基础研究队伍。要花大力气培养、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全方位、多层次加强队伍建设。要用好现有人才,稳住关键人才,引进急需和顶尖人才,培养未来人才。要加快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对现有队伍进行分流调整,择优支持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研究队伍。逐步提高科学家的工资待遇,使优秀科学家能够集中精力专心深入地从事某项科学研究工作。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实行特殊政策,大力培养和造就优秀学术带头人,特别是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从解决住房、建立实验室、配备助手等方面切实加强国际一流水平科学家的引进和配套支持工作,积极吸引国外高水平人才回国。要重视和加强试验观测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使基础研究队伍形成合理的结构。大力加强对优秀科学家群体的支持。大力推行岗位聘任制,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使流动人员与固定人员的比例达到1:1以上。
8. 改进基础研究的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科学管理是提高基础研究效率和效益的重要保证。管理要为科研服务。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引导,制定政策和规划,创造环境,大学、研究所自主发展,中介机构客观公正评价的新型基础研究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有战略眼光和长远观点,深入了解和掌握科学研究的特点、发展趋势和规律,深刻理解基础研究的地位、使命和价值,通过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为科学工作者创造优越、宽松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基础研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明确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要改变目前对基础研究层层检查、频繁检查和检查指标过细的现象。积极引导科学家围绕国家目标开展探索性研究,鼓励和支持科学家自主选题,开展科学前沿的研究。在继续支持科研项目的同时,加大对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基础研究项目要尽可能实行课题制管理。要打破条块分割组建课题组,建立课题组首席专家责任制,扩大课题组的自主权。严格国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加强对全国基础研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益。加强基础研究发展规划、计划与其它科技规划、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主动加强与其它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保证相关基础研究规划、计划的相互衔接和国家任务的顺利完成。
9. 建立科学、合理的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制度。基础研究活动的评价要有利于促进创新,提高质量,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青年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要采用符合国际规范的方法,建立评价工作的决策支持系统,逐步形成被社会和科学界公认的公开、公正、开放、多元化的科学的评价体系。不同类型的基础研究工作应有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和侧重点。政府侧重对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国家目标进行政策导向,组织制定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标准对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科研计划调整乃至终结的重要依据。对于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基地,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对科研基地动态调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般科学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由科学共同体评价,避免行政干预。对一些短期内难以被大多数人所共识的基础研究成果,应建立后评估制度。适当延长评估期限,使高水平的创新成果有较长的孕育时间。
10.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环境。基础研究需要长期的积累,宽松的环境。在探索中失败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许多重大创新成果正是在失败的基础上产生的。要充分发挥科学家的积极性,鼓励科学工作者创新的自信心,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要允许失败,不急于求成。继续提倡和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民主,积极开展科学评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争论,使不同学术思想、观点、学派之间能真正地进行平等竞争。

倡导基础研究的创新文化,振兴中华民族的创新精神。要加强科研群体之间的协作和讨论,同时加强对杰出人才个性、特殊性创造才能的理解、保护与支持。营造学术气氛浓郁、有适当激励机制、有利于学科交叉、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创新的基础研究环境。
11. 、大力加强基础研究的国际合作。要顺应基础研究的国际化趋势,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提高研究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要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双边或多边大型国际研究计划。创造条件,大力支持由我国科学家创意并提出的、我们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国际研究计划。鼓励我国科学家积极参与国外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学术组织的重要活动,我国的一些基础研究项目和机构也要逐步对外开放,吸引外国科学家参加研究。鼓励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任务的科学家能在国内外交叉工作。鼓励我国在外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回国参加科学研究、培养青年人才、进行学术交流。支持在我国举办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鼓励我国的研究机构在国际化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积极探索建立中外合作研究机构,积极支持在我国建立国际性的研究中心,条件成熟时也可在国外建立我国的研究机构。
12. 加强基础研究支撑条件建设。大力提高我国基础研究的装备水平。结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建设、调整和相关科技计划的实施,促进国家重点科研基地的仪器设备更新,使之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为优秀科学家攀登世界高峰创造条件。加强科研仪器的自主研究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要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促进科研支撑条件体系的资源共享、高效服务。加强图书资料和数据信息方面的条件建设。采取措施提高我国科技期刊的质量与水平,压缩重复、低层次、低水平的期刊,集中力量,按照国际惯例和标准,办好少数有国际影响的国内学术期刊。加快科学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础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共享。
13. 增加投入,保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发展。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将有计划地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增加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加大对重点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在重要的基础科学研究领域进行开拓性的工作,保证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所需的经费,在基建拨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基地和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特别是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各类资助基础研究的基金,积极利用国际资金,形成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化资助基础研究的格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和锻炼高层次科技人才,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提高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体制、机制、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14. 加强科研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在科技界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热爱科学、无私奉献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精神,团结协作的精神,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的精神,形成求真务实的科学学风,严肃认真的科学行为规范。提倡和鼓励科学工作者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克服浮躁倾向,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剽窃、浮夸、压制学术民主等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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