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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王双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37:52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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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王双京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将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大大增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将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本文想通过对于几种管辖模式的分析,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一点有益的帮助。]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
1,说到网络案件必须对互联网有一个认识。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1
(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影响。这是国家对于网络行为控制,并且使国家权力的的基础。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
2,涉及网络犯罪的特点:
涉及互联网犯罪根据《决定》大致可以分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的犯罪2。这些犯罪中有些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有些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故网络犯罪的概念是广泛的。只要使用了互联网就可以认为是涉及网络的犯罪。网络犯罪与传统的犯罪最大不同在于,3网络犯罪利用网络进行的行为可以是跨越任何空间障碍的,网络把千里之外的人联系在一起。在网络犯罪中传统犯罪场所可以使跨越国家地区的。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地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网上违法犯罪者,就象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网络消除了国境线。给管辖带来了新的问题。同时网络的全球性,使得原本在一个国家的行为只要一旦放入到网络中去,就会变成,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二)传统的管辖权理论
1,传统的刑事立法管辖权4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属地管辖,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属人管辖,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保护管辖,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普遍管辖,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现今的国家大多不单纯采用一种管辖原则,多采用几种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自己的管辖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可见我国采用的就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
国家行使刑罚权,必然要找到至少一个与犯罪行为的联结点,如,在国家领域内等,国家才可能行使管辖;并且各种联结点对于管辖的作用也并不相同,决定了国家对于哪些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不同态度。如,设立最低刑等限制、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的等限制管辖权行使的条件。
2,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
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但是有些情况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侦查机关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权上,侦查机关没有太多的限制6。
在审判中,我们坚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为联结点,决定犯罪的审判管辖权问题。
(三)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的难点
网络的跨地域性使得传统管辖权获得的基本联结点变得不好确认。
属地,传统的管辖理论的最基本联结点,在涉及网络犯罪中确认难度加大,关于哪些地点可以认为是犯罪地,现在成为最大的争论点。传统的理论认为犯罪地是指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的发生地。在网络犯罪中,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实施。对于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中途经过的路游器和目标计算机)和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犯罪地点还有争论。
保护原则,在网络中也变得不好确定。网络的任何行为都有全球性,保护原则是否可以针对所有这些行为还是有待考虑的。
网络行为的全球性使得针对网络的犯罪大多数都是对于全球的侵害。(例如,计算机病毒可以使全球的网络瘫痪。)作为对于全球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各国目前还没有达相关的协议。
在审判管辖中,犯罪地同样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犯罪地的不确定性,也会带来管辖上的不便。
(四)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的现状
网络犯罪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纷纷立法或者通过判例解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件的管辖权往往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各国在管辖问题上大多展开了一场“圈地运动”(扩大本国领域的范围),竞相争夺管辖权。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6。英国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7。
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案件的管辖。
我国的主流观点,网络案件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即,实际上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原则,既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
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根据职能管辖的不同,对于网络案件的侦查,首先判断案件性质,然后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侦查。由于网络案件多为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捉到嫌疑人,通常谁移交审查起诉。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
上述可见,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管辖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扩大属地原则的适用。在国内的管辖上我国则没有具体的管辖限制,大多数任由侦察机关自己决定是否立案(在民事的网页侵权中表现得最为明显8)。
(五)扩大属地管辖权对于解决涉及网络犯罪的利弊。
首先,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是有利处的。案件的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有权在自己的领域内设立管辖权。如果其他国家已经认为,通过与自己领域内的计算机相连接完成犯罪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那么如果我国不认为是在本国犯罪,我国的领域的范围就会比别的国家少很多。从维护主权平等的角度我们应当也扩大属地管辖权。
其次,各国通过扩大管辖范围,可以有利的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还网络一片蓝天。可以告诫人们不要妄图利用网络逃避法律。
第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的利益。防止网络成为危害本国的工具。
当然在扩大管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弊端的。
第一,从维护主权角度出发。扩大的管辖权无疑会与别国的管辖权产生积极冲突。国家之间最好是保持合作的态势,如果互相争夺管辖,那么无疑会导致双方的对抗。国家之间的对抗,管辖的互不承认,对于维护本国主权本身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主权是国与国的相互承认的价值就减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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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第三条 厅、局及各监狱劳教单位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各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副职(一般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省厅督察委员会成员由本厅政治部、警务人事处、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法规处、纪委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督察长组成,并设立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督察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
  第四条 警务督察机构专门履行具体监督职责,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各职能部门、本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机关发布的命令、规定及其他工作制度中的有关民警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活和会见等活动中的依法文明管理情况和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和遵守警容风纪的情况;
  (四)狱所内案件侦查、调查以及其中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重要警务部署、重大活动、节日安全戒备和狱(所)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五条 警务督察机构可以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单位进行督察。上级警务督察机构也可以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发现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对处理意见予以撤销或变更。
  对于涉及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检举和控告,监察部门可以要求警务督察机构进行督察。
  警务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每月向上一级机关的警务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对于因上级机关警务督察机构要求开展督察的事项,应在督察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上级机关警务督察机构;对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特别是发生监所内重特大事故的,本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向厅、局警务督察机构报告情况。
  第六条 警务督察工作依据督察内容可采用日常督察和以一定岗位为主要目标的重点督察、以一定时期内的倾向性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察等方式。执行督察任务,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除日常督察外,开展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经由本级督察长批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立项审批:提出督察事项,确定督察范围、对象、目标要求以及工作方式;
  (二)实施:开展现场督察,做好现场督察记录;
  (三)处理:发现、纠正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备案。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对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现场处置的,必须出示督察证。
  第七条 督察情况需要通知被督察单位或者被督察人所在单位、部门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制发《督察通知书》。接受督察通知的单位、部门应按规定时限报告整改情况或作出情况说明。
  第八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现有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批评教育,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者无理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或者交由管辖部门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警务督察机构经督察认为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提出建议,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执行;需要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具体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督察人员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影、录像。受督察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督察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与督察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机构必须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基层监狱劳教单位应充分利用在罪犯、劳教人员生产、生活场所设立的各类投诉信箱,接受对警察执法工作的投诉和对督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选拔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监狱劳教执法工作、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的同志从事警务督察工作。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厅、局督察机构要整合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警务督察机构施行严格管理,以形成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于有隐瞒事实、伪造或毁灭证据、营私舞弊、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督察人员以及失职渎职等影响警务督察机构执行公务行为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应当重视警务督察机构的建设和日常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
  第十六条 省厅统一制发《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和督察证。
  第十七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细则,报省厅备案。



蒸压(养)硅酸盐砖质量监督检验办法

国家建材局


蒸压(养)硅酸盐砖质量监督检验办法
1993年2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蒸压(养)硅酸盐砖(以下简称硅酸盐砖)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硅酸盐砖企业贯彻执行现行产品标准,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我局发布的《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硅酸盐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本着“管、帮、促”相结合的精神,督促企业执行产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在常州建筑材料研究设计所建立硅酸盐建筑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质检中心),承担全国硅酸盐砖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下达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企业要配合质检中心完成监督检验任务。

第二章 质检中心的任务、责任和权力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灰砂砖、粉煤灰砖和煤渣砖等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以及对比、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的检验工作。
(二)负责灰砂砖、粉煤灰砖、煤渣砖等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
(三)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质检机构,对质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四)指导地方对口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重要新产品投产前的检验条件审查和产品鉴定检验。
(六)承担和参与硅酸盐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检验方法的研究工作。
(七)研究开发新的测试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
(八)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情况和建议。
第六条 检验分委托、对比、监督、复查、仲裁检验等类别。质检中心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凡发现样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七条 质检中心受政府委托有权对全国灰砂砖、粉煤灰砖和煤渣砖等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质检中心有责任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勒令停产限期改进: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
第九条 质检中心有权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技术条件、工艺和设备、计量检测手段、检验记录、质量控制点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中保密部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在现场检测时质检中心商得企业同意可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凡拒绝抽样或封样后不寄样者,以不合格产品论处。
第十一条 质检中心在监督检验工作中要坚持第三方公正立场,严格执行现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正常的监督检验和各种抽样及仲裁检验一律以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并列入企业考核统计中。

第三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对检样品的要求
(一)数量硅酸盐砖每年至少送样一次,用于容重、收缩、抗冻力学性能指标的检验,检验样品必须按规定随机选取。
(二)寄(送)样
1.检验样品在封后一周内寄出;
2.样品的数量、标记、包装、装箱单等一律按质检中心要求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3.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要求的品质指标。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对产品质量进行对比检验时,检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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