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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57:12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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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建国以来,铁路沿线由于水土流失严重和盲目开矿弃碴,曾不断发生泥石流灾害,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认真治理泥石流,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是铁道部门的任务,它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沿线企业的关系也很密切,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紧密配合,才能收
到效果。望你们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特别是各有关省、应尽快听取当地铁路局一次汇报,了解情况,拟订综合治理铁路两侧山区的措施,并切实组织落实,以防止泥石流灾害。铁道部整治泥石流病害所需资金,由该部自行研究解决。

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
泥石流自然灾害,对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事业均有极大的破坏力。为了探索泥石流的成因,研究治理办法,防止发生灾害,我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在成都召开了全国铁路泥石流科技工作会议,总结了经验,安排了下一阶段的工作。由于泥石流灾害的预防和整治工
作涉及面广,且与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等密切相关,需要协同动作才能收到效果。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泥石流自然灾害的成因很复杂,不仅与气象、暴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覆盖层等自然状态有关,同时与人为的活动如植树、造林、开荒种地、基本建设、开矿、修路等更为密切。在地势陡峻又含有大量泥石物质的山沟里,常常会在暴雨的条件下,发生大量泥石顺山沟、
河溪突然倾泻而下,气势凶猛,破坏力很大。例如: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夜间成昆线利子依达泥石流灾害,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七十至八十万立方米泥石倾入大渡河,所夹带的最大孤石竟达二百余立方米,冲毁了铁路大桥,桥墩被劈断,三十多米预应力钢盘混凝土梁和四十四米结合钢
梁连同桥面上的钢轨、枕木全被泥石流冲入大渡河中。
(二)解放以来,随着铁路线向山区延伸,铁路上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日益增多,迄今已遭受破坏较大的泥石流灾害一百七十三起,其中五十年代三十二起,六十年代四十起,七十年代七十六起,八十年代刚过两年即已发生二十五起。这些灾害,淤埋站场和冲毁站房的二十二起,冲毁桥
梁的二十七起,淤埋隧道的六起,还有堵塞桥涵、漫道、冲毁线路等,使铁路遭到巨大损失。以上处所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有三分之一是开矿盲目弃碴,放火烧山,陡坡垦植,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四川省泸沽铁矿弃碴,造成淹埋成昆线新铁村车站的灾害;弯丘车
站上游农田水库溃决,引起泥石流淹埋车站;乐跃车站山坡上溜放木材,造成坡面泥石流灾害;陕西省宝天线毛家庄采石场采石弃碴,经常堵塞两端的两座桥梁,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造成泥石流的情况,直至目前,不仅未能制止,反而不断加剧。云南省成昆线大湾子车站的山坡上,永仁县
石膏厂、元谋县石膏厂用人工明挖开采石膏,每年弃碴三十余万方,堆积在山坡、山沟间,现已达二百余万方,一旦暴雨适度,必将爆发粘性泥石流灾害,整个铁路车站和九座桥涵、站房、宿舍都有被毁灭的危险。
(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指示,我们认为应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泥石流灾害。为此建议:
(1)请四川、云南、陕西、贵州、辽宁、福建等有关省切实抓好铁路两侧山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规划,拟出措施,逐条落实。有关铁路局在省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
(2)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人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灾害的地点,责成有关单位和厂矿企业,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和施工方法,改变弃碴方案,并切实解决已形成的问题,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
(3)对崩坍滑坡和泥石流病害比较集中的地段,拟充分利用航空摄影和遥感技术进行普查和监视。计划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航空摄影,请中国民航局给予支持。
根据各有关铁路局对泥石病害的整治规划,有待整治的重要工点有三百九十七处,总计投资一亿二千万元,其中一九八五年以前急需投资约七千六百万元,需要国家列入预算。这部分投资,主要是针对铁路沿线所发生的泥石流病害的整治工程的基建投资。至于各省的综合治理规划,需
请有关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和部门,以利泥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



198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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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2期公报)

(1959年12月29日)

任命丁国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耿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2年7月31日 财监〔2002〕83号

财政部驻新疆、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和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救灾资金管理水平,我部决定组织驻新疆、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吉林、湖南和甘肃省申请、拨付和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2001年至2002年6月吉林、湖南和甘肃三省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1998年至2002年6月安排的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有关单位。救灾资金检查面要不低于救灾补助资金总量的70%,以此确定对各市(地)县检查的户数,并要按照资金的走向抽查部分受灾户。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2001~2002年6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外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以及1998~2002年6月中央级救灾帐篷储备、调拨、使用及回收情况。检查重点是:
(一)灾情核查及上报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民政部门上报或通过政府部门上报的灾情是否真实准确,尤其是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基层民政部门是否逐村逐户核查灾情并登记造册,上级民政部门是否如实汇总并检查核实下级民政部门所报数据,有无凭空加码虚报灾情或以历史及经验数据上报灾情问题。
(二)地方财政救灾资金的筹集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是否在年初编制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有无虚列救灾支出或将中央救灾资金冲抵地方已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问题。
(三)救灾资金的拨付情况。重点检查省、市财政、民政部门是否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有无实行有偿使用、提留准备金或滞留、截留、挪用及串项拨付救灾资金,财政部门有无在拨付环节擅自变更预算科目的问题。
(四)救灾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财政、民政或政府基层部门是否制定具体发放计划和标准,将救灾资金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或不按受灾程度搞平均分配,接收、发放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坚持合理、公开原则,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资金及物资的损失浪费的问题。
(五)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县、乡政府或民政部门是否设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
(六)专项救灾物资的采购情况。重点检查灾区口粮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政府采购口粮,有关单位有无在采购口粮中以次充好捞取好处、将购粮款用于其他物资采购或用于现金发放的问题。
(七)救灾帐篷的调拨、使用和回收情况。重点检查代储单位、各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调拨、发放、回收、上交帐篷,并将回收的帐篷如数归还代储单位的问题。
(八)救灾帐篷管理费及专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检查代储单位是否按照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列支各项费用,有无超范围使用或挪用问题。
三、检查与开展调查研究相结合。在检查中要针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搞好调查研究工作,重点围绕“如何加强救灾资金的财政管理”或“如何通过改进救灾资金拨付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题目写出专题调研报告。
四、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本次检查的文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0〕23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拨给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的通知》(财综字〔2001〕1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18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民电〔1998〕167号)等。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统一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从2002年8月8日开始,9月上旬结束。检查采取跨省交叉检查方式进行(交叉检查名单附后)。被抽调的专员办要组成9人~10人的检查组,由专员办处长以上领导担任检查组长。
(二)各有关专员办领导和参检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全面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取证要及时,工作底稿的填制要完整、翔实,数据要准确,并及时报送检查信息和典型案例。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思考,认真归纳分析,写出思路清晰、观点明确、分析透彻、建议具体的调研报告。
(三)各检查组的工作联系、接待事务由被查省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负担。被查省的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认真介绍情况和准备资料,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交换检查情况和意见,并于9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典型案例、有关表格、调研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附软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
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联系,联系电话:监督检查局(010)68552318、68552317,社会保障司(010)68551245、68551295。
附件:1.2001~2002年6月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拨款情况统计表
2.吉林、湖南、甘肃省救灾帐篷调拨计划及管理费拨付情况
3.2002年救灾资金交叉检查名单
4.____省2001~2002年6月救灾资金检查基本情况表
5.____省2001~2002年6月救灾资金检查违规问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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