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第42号)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劳动监察应当经常化、制度化,依法办事,实行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与内容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制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七条 劳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八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招用职工和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执行劳动工资的情况;
(三)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九)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情况和商业秘密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管辖
第十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并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直属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工作,查处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认为应当由省查处的劳动违法案件。
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管辖的案件,应当认真查处,依法及时办理。
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采取巡视监察、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应有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应当佩戴劳动监察标志,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有关监察事宜。
第十五条 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接受举报和劳动监察时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进行检查;
(三)在调查取证时,可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处理。
(四)调查终结时,应当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交付或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人员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劳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用人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应当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行为和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滞纳金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劳动监察资料的;
(三)无理拒不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
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2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2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
(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
(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
(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
(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
(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6件)
(一)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二)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三)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 [2001]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03]33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4号)。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62件)
(一)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
(三)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四)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五)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六)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七)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八)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九)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十)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43号);
(十一)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十二)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十三)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
(十四)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
(十五)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6号);
(十六)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
(十七)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
(十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
(十九)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二十)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二十一)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4号);
(二十二)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
(二十三)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二十四)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
(二十五)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二十七)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二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二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三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
(三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三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
(三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三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
(三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
(三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
(三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三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三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
(四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
(四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四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四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
(四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五十)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
(五十一)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五十二)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五十三)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五十四)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
(五十五)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五十六)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五十七)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五十八)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五十九)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3号);
(六十一)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4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六十三)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六十四)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六十六)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六十七)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六十九)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七十)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
(七十一)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七十二)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七十三)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七十四)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七十五)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七十六)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七十七)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七十八)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
(七十九)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八十)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八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八十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八十九)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九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 [2004]2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一百零一)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一百零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一百零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一百零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一百零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一百一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一百一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一百一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一百一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一百一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一百一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一百一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一百一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一百一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一百一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一百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一百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一百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一百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一百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一百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一百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一百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一百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一百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一百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一百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一百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一百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一百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一百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一百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一百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一百四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一百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一百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一百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一百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一百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一百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一百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一百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一百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一百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一百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一百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一百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一百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一百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一百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一百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一百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六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有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六十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
(一百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49号);
(一百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
(一百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
(一百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
(一百七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02〕10号);
(一百七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长江宜昌段开展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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