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47:43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进行监督,联系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各县人大及常委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决定问题由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7至9人。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六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和在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列席。
第七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听取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海东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停止执行或撤销的意见和建议。对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办结的案件,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联系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的建议;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办理对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一)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任免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地区有关机关应征求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可邀请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的规范性文件,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须抄送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处室。处室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民发〔2008〕15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以下对象:

(一)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已被审核认定的参战退役人员;

(四)原8023部队及其他审核认定的涉核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为补充,辅之于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保证优抚对象不因治病而发生生活困难和降低生活水平。

二、医疗保险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依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资金统筹标准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上述人员随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参保当地的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条 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

所在单位破产、改制时,应按照原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劳保字〔2008〕257号)精神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精神逐年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户籍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七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需同时办理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照规定缴费。在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地方为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医疗补助

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因治疗需要并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目录外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报销百分之九十。

第九条 其他优抚对象在城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和住院补助:

(一)定额门诊:每人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费,并根据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本着方便看病就医的原则,根据优抚对象的年龄结构、对象类别和现有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在城乡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病种和报销比例享受医疗费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差额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住院医疗补助:在城乡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以及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差额医疗补助。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在多次补助后在医保制度框架内总补助比例应不低于个人年度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0%;

(二)以上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可多次报帐,累计补助额可实行封顶,封顶线由县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商定;

(三)门诊慢性病一年内可累计补助,累计补助额可实行封顶,封顶线由县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商定。

四、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大病无力入院治疗或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以及民政部门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和标准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五、医疗优惠

第十二条 各地应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江西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三免四减半”医疗优惠政策。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对优抚对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医保机构、定点医院要逐步实行医疗管理平台联网和相关资源共享,建立简捷方便的“一站式”结算服务方式和管理体系,使优抚对象参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卫生医疗机构的减免、优惠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补助等待遇得到同步落实、即时结清。

六、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具体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印发〈江西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08〕72号)执行。

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及时为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核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在定点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备案制度;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兑现医疗补助待遇;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单独管理,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结算服务方式,简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报帐手续,为优抚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确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医疗安全,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八、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欠费期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不变。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保险费或由亲属冒名顶替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九、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或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财力和医疗保障水平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各地原规定的医疗保障水平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高于本办法的,应予保留,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适应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是整个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计划地组织现金投放和现金回笼,促进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全面完成,促进基本建设和建筑生产发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的现金收支,主要是用于国家同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现金收付。
一、现金收入项目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税款收入、乡镇企业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现金支出项目有: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部队存款支出、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工矿产品收购支出、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乡镇企业事业支出、储蓄存款支出、汇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计划由下而上编制,计划的核定,可以分为两种,或者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或者由上一级建行核定,由各分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组织现金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经常检查分析现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认真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实现现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建设银行现金计划的编制和审核,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由办理现金业务的经办行、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和本地区建筑施工、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计划指标,结合现金收支规律,在本年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计划年度影响现金收支的主要因素进行测算编制(附一),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分行在报送省分行时抄报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附二),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衔接平衡后,报经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计划单列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经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衔接平衡后,在报送建设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省分行。省分行编制的计划应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内。
二、各级建设银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将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核定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逐级核定给经办行、处,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不单独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的行、处,其现金收支指标应包括在上级行指标之内。
三、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行需要调整计划时,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办理。凡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定指标的,经当地人民银行调整核定后执行,建设银行应将核定的调整计划报告上级行备案,凡由建设银行核定计划的,由建设银行将调整计划下达所属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六条 建设银行只编制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编报时间与信贷收支计划同。各行现金出纳部门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根据年度现金收支计划向开户行发行库报送按季分月、分类别的用款计划和月度最高投放额。
第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月、按季和按年对本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报表分月报和季报,月报按人民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1985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统计的补充规定”执行;季报附三为基层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不须汇总上报总行,但应在信贷收支执行情况每月的文字分析中反映现金收支执行情况。上级行按现金项目电报月报和季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总行只考核电报月报)。
各级建设银行除了按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收支电报月报外,要着重对季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要深入现金收付主要单位开展调整研究,具体剖析,了解掌握现金收支情况,结合经济、建设情况分析现金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反映计划执行和现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按季提出分析材料,随同季报逐级上报,并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 凡建设银行尚未自办现金收支业务的行、处,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但是,各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应考虑包括在计划年度内拟开办现金收支业务行、处的数字。
第九条 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要同加强现金管理密切结合。按照现金管理的要求收付现金,才能正确实施现金收支计划。为此,各级建设银行计划部门要与会计出纳和有关业务部门互相配合,同心合力,把现金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好。各级行领导要加强对现金计划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1987年计划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编制办法,并抄报总行备案。
附一:1987年建设银行
编制行:
───────────────┬─────┬─────────────────┬────────
│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收 入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
甲 │ 1 │ 2 │ 3 │ 4 │5=4-1│ 6 │7=6-4
───────────────┼─────┼───┼───┼───┼─────┼──┼─────
一、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二、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三、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四、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五、其它收入 │ │ │ │ │ │ │
其中:各项债券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入小计 │ │ │ │ │ │ │
货币投放 │ │ │ │ │ │ │
收入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行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
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 编报人:
现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
│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支 出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
乙 │ 1 │ 2 │ 3 │ 4 │5=4-1│ 6 │7=6-4
───────────────┼─────┼───┼───┼───┼─────┼──┼─────
一、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其它单位支出 │ │ │ │ │ │ │
二、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三、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四、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五、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六、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七、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八、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九、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各种债券支出 │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货币回笼 │ │ │ │ │ │ │
支出总计 │ │ │ │ │ │ │
│ │ │ │ │ │ │
───────────────┴─────┴───┴───┴───┴──
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机构 个;
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
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1987年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
编制行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
│ 1986年 │ 1987年
项 目 ├───┬────┼───┬──────
│核 定│预计年末│计划数│比上年实
│计划数│实际数 │ │际数增减
───────────────┼───┼────┼───┼──────
1 │ 2 │ 3 │ 4 │5=4-3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其它收入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性支出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其它支出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的 个,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机构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划年度
拟开办现金业务行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
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编制人: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季报)
编制行: 单位:万元
───────────────┬────┬─────────────┬─────────────┬──────
│ │ 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 │ 本 季 实 际 数 │
项 目 │本年核定├───┬───┬─────┼───┬───┬─────┤ 备 注
│计划数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
│ │ │ │年增减数 │ │ │ 年增减数 │
───────────────┼────┼───┼───┼─────┼───┼───┼─────┼──────
1 │ 2 │ 3 │ 4 │5=3-4│ 6 │ 7 │8=6-7│ 9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其它收入 │ │ │ │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
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
其它支出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编制人: 编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四: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表和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说明
表一说明:
一、本表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收入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商品销售收入:指经办的国营和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及其所属商业、工业企业以及其它商业、工业企业等单位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是建设银行全部现金收入的主要部分,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计划年度商品房销售量及个人购买量所占比率;
(2)单独开户的商业、基建材料供销企业、加油站销售商品营业额和工业企业自产自销产品产值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3)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等对外销售废旧建筑材料、水泥袋和让售建筑材料、油料等收入现金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2.服务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全民和城镇集体以及合资的服务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考虑公路部门的养路费收入、渡桥管理部门的过渡费收入、邮电部门的邮电费收入、旅店的经营收入等增长或下降比率.
3.乡镇企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应考虑这些企事业单位下年度生产经营增减情况,参考当年实际收入现金情况进行编制.
4.储蓄存款收入: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收入.随着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的不断开展,这项现金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增长.编制计划时,主要应依据:
(1)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增减情况,居民储蓄的增长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准备办理的住宅储蓄、其它有奖储蓄种类、数量.
5.其它收入:凡是上列四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收入均列入"其它收入",包括税款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汇兑收入等.计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到下述几方面的因素:
(1)各项债券(含股票)的发行,包括计划年度准备发行的各项债券种类、对象和数量等;
(2)开户的财税部门、农村信用社、邮电部门等存入的税款收入、罚没收入、信用社现金、汇兑款等收入的增减比率;
(3)其它各项比较固定的现金收入增减比率和计划年度可能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商品销售收入占全部现金收入的35%~40%,服务事业收入占6%~8%,乡镇企事业收入占2%左右,储蓄存款收入占5%左右,其它收入占45%~52%.
三、支出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国家工资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支出的现金.工资性今贴包括粮价补贴、副食补贴、煤贴、取暖补贴、房贴、水电补贴、伙食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节日值班津贴、地区津贴、野外、井下、高空作业津贴、其它各项津贴.编制国家工资支出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为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职工工资.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计划年度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即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工资所占比重(一般说工资和津贴占工资含量包干数的80%左右);凡是未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以按照核定的工资基金并考虑计划年度完成工作量计划增减幅度进行计算,对各项津贴按照预计人员数和津贴标准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施工企业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3)建设单位职工工资.新建单位筹建机构的职工工资(包括新招收职工工资),按照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标准及津贴标准计算.
(4)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应公司等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建设单位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国家职工工资支出,在有的地区实行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可以考虑按照开户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结合计划年度的投资增减比率,进行综合计算.
2.国家职工奖金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奖金支出,包括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全优工程奖、工期奖、质量奖、安全奖、综合奖、利润留成奖等.凡是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按工资含量包干总额减去工资和各种津贴支出计算;未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照职工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奖金支出,可以按照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以规定的标准(如按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内)计算.
(3)建设单位奖金支出,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以按投资包干结余的一定比例(如10%)分年度计算计划年度奖金数额;未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4)其它单位奖金支出,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指除国家工资、津贴、奖金支出以外的国家单位对个人的所有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及工资性津贴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以及离休人员的补贴、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家属工和临时使用的零星工人的工资或补贴、建设单位临时招用的民工工资或生活补贴、各项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移民补助费、房屋拆迁费、计划生育保育费、出国人员服装费等.编制计划时,应就各项费用的现金支出分别不同情况逐一计算后汇总编制.
4.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指城镇集体单位工资、工资性津贴、各种奖金和对个人的其它支出所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主要应是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其编制依据比照国营施工企业的“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计算方法.
5.产品收购支出:指国营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合资企业采购农副产品、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用现金采购建筑材料的增减情况;
(2)未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基建试生产期间向农村生产单位和农户采购农、林、牧、副、渔产品作为原料的现金支出情况;
(3)其它属于数额大、比较经常的现金支出以及大宗的个别特殊的现金支出情况.
6.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指开户单位从行政费、事业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各项费用内购买商品与非商品性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
(1)各单位差旅费支出的增减情况;
(2)核定各单位备用金额度,计算全年总额后应减除一定比例的不属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的现金支出部分.
7.乡镇企事业支出: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所提取的一切现金支出.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是开户的建筑队人员数量和当地规定的发给每人每月生活费用的标准,结合历史情况编制.
8.储蓄存款支出: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应根据:
(1)居民储蓄的减少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已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储蓄本息的数量.
9.其它支出:凡是上列八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支出均列入“其它支出”,包括农村信用社支出、汇兑支出、建设单位征地及购置私房旧料的现金支出、支付外宾生活费等.计划编制时,主要应考虑:
(1)计划年度已经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债券和股票(或分红利润)的数量;
(2)其它比较固定的现金支出增减比率.
现金支出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国家工资支出占全部现金支出的40%左右、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占5%左右、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占8%~9%、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占25%~28%,产品收购支出占1%~2%、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占6%~8%、乡镇企事业支出占5%左右、储蓄存款支出占1%左右、其它支出占5%~6%.
四、“货币投放”和“货币回笼”,系指现金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支出大于收入为货币投放,收入大于支出为货币回笼.
五、“核定计划数”,系指同级人民银行或上级建设银行核定本行当年全年货币投放指标或回笼指标,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反映,其它现金收支项目不一一细列.
六、本表“补充资料”是为了反映各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在经办任务方面的状况.“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可以在计划年度上一年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测算.
七、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
表二说明:
一、本表系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汇总上报的表式,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有关项目内容参见表一说明.表一中的“乡镇企事业收入”并入“其它收入”,“产品收购支出”并入“其它支出”.
三、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
表三说明:
一、本表主要反映至报告期止现金收入和支出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有关项目参见表一说明.
三、“本年核定计划数”,指上级行或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本行本年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数,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中反映.
四、“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指年初至本季止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累计的实际执行数,分本年的累计实际数和上年的累计实际数.
五、“本季实际数”,指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数,分本年本季的实际数和上年本季的实际数.
六、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