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9:40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化工部 劳动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1991年3月25日,化工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文《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特提出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聘高级技师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化工行业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种)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根据化工行业的特点,决定先在氮肥、复肥、硝酸、硫酸、纯碱、氯碱、染料、农药、乙烯、电石、合成橡胶、基本有机化工和轮胎加工等十七类专业(工种)中进行试点。
化工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原则上按专业命名。对于化工工艺操作高级技师,前面冠以专业或产品名称,如合成氨、尿素、纯碱、烧碱、轮胎加工高级技师。对于化工设备检修高级技师,按照检修物类型命名,如化工机械设备检修、化工电气设备检修、化工仪器仪表检修、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附后(见《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二)在本专业(工程)具有较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有参与组织系统或工序开停车的能力,在行业或企业内部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重点要求
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和劳动态度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放在工作业绩、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创新能力上。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应以笔试为主,同时应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知识答辩。工作业绩的考核应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尽量定量化。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生产装置或生产流水线确定。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试点地区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归口管理,负责提出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化工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三)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和各类专业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六、评聘程序
考评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审查推荐,经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行业考评组织评审。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为了加强化工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应将高级技师考核评审表分别报劳动部一式二份和化工部一份。
七、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使用和管理
(一)高级技师属工人编制,由企业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二)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三)对高级技师应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四)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从事非直接性生产工作后,应予解聘。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附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
┃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
┃ 1. 氮肥 │ │ ┃
┠────────┼──────────────┼─────────┨
┃ 合成氨 │煤(焦)造气.油气化.转化.变换.│合成氨制造高级技师┃
┠────────┼──────────────┼─────────┨
┃ │净化.合成.高压压缩机工 │ ┃
┠────────┼──────────────┼─────────┨
┃ │空分.氢分工 │ ┃
┠────────┼──────────────┼─────────┨
┃ 尿素 │尿液加工.尿素合成工 │尿素制造高级技师 ┃
┠────────┼──────────────┼─────────┨
┃ 硝铵 │中和.结晶造粒工 │硝铵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2. 复肥 │磷铵中和工 │磷铵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3. 硝酸 │氨氧化工.浓硝酸工 │硝酸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4. 硫酸 │硫矿(硫磺)焙烧工.二氧化硫气 │硫酸制造高级技师 ┃
┃ │体氧化工 │ ┃
┠────────┼──────────────┼─────────┨
┃ │ │ ┃
┠────────┼──────────────┼─────────┨
┃ 5. 纯碱 │碳化.煅烧.氯化铵结晶工 │纯碱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6. 氯碱 │电解.氯氢处理工 │烧碱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7. 染料 │染料中间体合成工.精馏工;染料│染料制造高级技师 ┃
┃ │合成工 │ ┃
┠────────┼──────────────┼─────────┨
┃ │ │ ┃
┠────────┼──────────────┼─────────┨
┃ 8. 农药 │合成功.精制工 │农药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9. 乙烯 │裂解.分离.压缩工 │乙烯生产高级技师 ┃
┠────────┼──────────────┼─────────┨
┃ │ │ ┃
┗━━━━━━━━┷━━━━━━━━━━━━━━┷━━━━━━━━━┛
续表
┏━━━━━━━━━┯━━━━━━━━━━━━━┯━━━━━━━━━┓
┃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
┃ 10. 电石 │电炉工 │电石生产高级技师 ┃
┠─────────┼─────────────┼─────────┨
┃ │ │ ┃
┠─────────┼─────────────┼─────────┨
┃ 11. 合成橡胶 │聚合工 │合成橡胶高级技师 ┃
┠─────────┼─────────────┼─────────┨
┃ │ │ ┃
┠─────────┼─────────────┼─────────┨
┃ 12. 轮胎加工 │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 │轮胎加工高级技师 ┃
┃ │内胎制造工 │ ┃
┠─────────┼─────────────┼─────────┨
┃ │ │ ┃
┠─────────┼─────────────┼─────────┨
┃ 13. 基本有机化工│合成.氧化.精馏.精制.萃取. │有机化工高级技师 ┃
┃ │聚合. │ ┃
┠─────────┼─────────────┼─────────┨
┃ │缩合工.石油炼制工 │ ┃
┠─────────┼─────────────┼─────────┨
┃ │ │ ┃
┠─────────┼─────────────┼─────────┨
┃ 14. 化学分析 │分析工 │化学分析高级技师 ┃
┠─────────┼─────────────┼─────────┨
┃ │ │ ┃
┠─────────┼─────────────┼─────────┨
┃ 15. 水.电.汽运行│ │ ┃
┠─────────┼─────────────┼─────────┨
┃ 锅炉运行│司炉工 │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
┠─────────┼─────────────┼─────────┨
┃ 电气运行│汽轮机工.变输电工 │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
┠─────────┼─────────────┼─────────┨
┃ │ │ ┃
┠─────────┼─────────────┼─────────┨
┃ 16. 化工设备检修│ │ ┃
┠─────────┼─────────────┼─────────┨
┃ 化工机械设备│钳.管.铆.焊.起重 │化工机械设备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
┃ 化工电气设备│内外线电工.电机修理工.电气│化工电气设备检修 ┃
┃ 检修 │试验工 │高级技师 ┃
┠─────────┼─────────────┼─────────┨
┃ 化工仪器仪表│仪器.仪表检修工 │化工仪器仪表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
┃ │ │ ┃
┠─────────┼─────────────┼─────────┨
┃ 17. 防腐蚀 │衬里工.玻璃钢工.塑料工 │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
┃ │ │ ┃
┠─────────┼─────────────┼─────────┨
┃ │ │ ┃
┠─────────┼─────────────┼─────────┨
┃ │ │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发〔2003〕14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 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 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杜海军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弊端,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对今后我国法官找到更符合实际,更公正的上诉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出宝贵意见。
关键词:民事上诉 改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制度,上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制度是规范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诉讼即告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上诉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两审终审制度中的第二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是对案件的继续审理,二审程序的设立具有重大意义,其目的当然是保障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法官理性司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任何法律设立,都应体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程序之所以公正,其评价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给予当事人的机会次数,如果只给予当事人一次机会,很难让人说是程序公正。(2)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为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上位司法救济程序。程序法是当事人据以实现实体利益的保障法,上诉审程序正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供了表达自己对一审裁判部分或全部认同或否定之愿望的机会。对于认同一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来说,在二审中,可以进一步申述并证明自己在一审中所持的主张,并肯定一审裁判的正确性;对于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来说,在二审中则可坚持并补充一审中所提出的主张及根据,说明一审裁判的失当错误之处。(3)、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也是对一审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程序性规定,是上诉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纠正不当裁判的重要制度。因而,这一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不当裁判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我们对我国的上诉制度进行仔细审视,会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下面,笔者就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现行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诉程序设置单一。我国现在设置的上诉程序单一,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二审终审。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只有一次纠错机会,经过二级法院裁判后,不管当事人如何反对,该裁判仍将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问题,一个案件经一审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仔细听取该上诉人意见后,作出二审判决,这一判决很可能改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有利,从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希望上诉,但是已到了尽头,无路可寻了,导致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二)上诉审监督不力。我国规定了二审终审,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和监督,使一审法院的法官更能审慎地作出裁判。而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具有最终裁判权,虽然从法理上说还有上级法院及人大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都是宏观的监督,并且未程序化,这样,对二审法院的监督是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当然,无监督的权力往往得到滥用,这样,对于一些不理性的二审法官所判决的案件的公正性可能不如二审法院。
(三)事实审和法律审。我国的上诉制度,规定了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案件的权力,二审法院通过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程序的公正性的审查来审查案件,然后作出裁判。对于一审所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有完全的审查并重新作出认定的权力,这样,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建立在二审法官新认定的事实之上的,当然作出的裁判可能与一审裁判大相径庭,然而,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初次认定的,但已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成为事实上的一审终审。
(四)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于“错案”?现在司法界,很多人都认为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于错案。错案,就其词义而言,可以认为是程序或实体上有错误的案件。但这一概念至今仍无准确的法律界定,到底何种程序瑕疵算作错案,是否有一点失误就算错案,对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改变事实认定的,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难道说就一定错误。这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对此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二审法官的素质是不是一定比一审法院法官高,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就100%正确,二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就一定比二审恰当。当然,答案是否定的。现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开展,我国现在法官的素质在整体提升,一、二审法官的水平是相当接近的,甚至于有些一审法官的水平是很高的。他们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但到了二审,由于法官认识不同,处理方法相异,二审法官仍可能改判。同样,现在一些见诸报端的案件,许多我国著名的法律界专家、教授,对于同一案件,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的观点,这应该是很正常的,如果观点完全一致,那就不正常了。对于法官来说,一个案件的质量高低,虽然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法官的法学知识及社会阅历,但更重要的是该法官是否具有法治理念,是否更理性司法。最高法院的一些规定明确规定,因一、二审法官的认识不同而改判的案件,不算错案,这又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什么是认识不同,当然,只能由着二审法院说了。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一次授课中说:“现在说的错案,严格意义上讲根本不是错案,在西方国家,根本无错案之说。”这也许是对此问题的最好解释。
(五)诉讼效率与效益。现代司法,在强调公正的前提下,追求的还有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我国现有上诉制度的构造,当然也考虑了这一点。从审级层面上看,二审终审的上诉制度是最有效率和效益的,从实际效果来看,总体上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也是很高的。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今天,我们是否就对我国现有的上诉制度不进行重新设置了呢?我认为,我国的上诉制度未做到最大程度的程序公正,当然也不能保证最终的司法公正。要做到最大程度的公正,那么,法院的人力和物力消耗一定会有大的付出,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就会下降,这似乎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但是,从实际司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真正上诉的当事人在占我们一审案件判决的少数,相对于案件总数来说更是少数。我们追求效率与效益应整体下手,只要绝大多数案件效率与效益上去了,我们就完全可以说我国的诉讼效率与效益是很高的。从法的最终社会价值来说,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社会价值和最终目的,从侧面讲,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就需要我们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新设置,该诉讼制度既要有公正的程序,又要体现出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
(六)上诉制度与申诉。现在许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是在法定期间内上诉,而是无休止地上访申诉。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的权利,当事人申诉应该说是合宪的。我国对待上访未进行立法,无法可依,造成现在许多部门对于上访的人都有一种畏惧心理,处理上访可以不遗余力,并且事情很快有结果,使当事人产生一种错觉,上访比之上诉更有效。另外,我国民诉法规定了申请再审制度,有许多当事人就利用这一规定去进行申申请再审,他们当中许多人有这种心理,申请再审不花钱,并且可以给法官造成不良影响,法院会比较关心这一问题,只要法院关心,问题就好办了。这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当事人宁愿上访申诉而不走正当的上诉程序。
(七)开庭审及书面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右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对于此规定,理论界认为我国上诉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补充。该规定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争议很大、较为复杂的案件,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充分展现给上诉审法官,这种充分展示,当然以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擂为最佳状态。当事人上诉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开庭说服上诉审法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民诉法规定了这一条后,如果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而通过书面审作出裁判,则使当事人丧失了这个机会,法官也不能切身感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不能作出最为合理及公正的判决,因此,对此规定也应进行改革。
二、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上诉制度存在众多缺陷,该缺陷即有上诉制度本身缺陷引起,也有的因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所致,若想实现真正的公正,体现我国民诉法之程序公正之价值,必须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新设置,并辅之以其他法律规范,该诉讼制度的设置即要体现出程序公正,又要是高效率和高效益的,改革应当从制度着手,修改现行民诉法,将其不合理的制度摒弃,引进公正、高效的诉讼制度。具体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受案范围。只所以在上诉制度中提到这一问题,是因为该问题涉及诉讼效率与效益,“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是设置一定程序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也正是为此。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是很狭窄的。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压力也越来越大,压力并不限于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还很大程度上源于大量案件琐碎的程序,因此,我们有理由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这不仅仅基于以上我们谈到的案件数量多,法官超负荷工作问题,还有一个更应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那就是法官素质水平的提高。应该相信,我国法官现在的水平虽然还比不上发达国家法官的水平,但随着多年来对法官的培训,进人渠道的制度化,一大批精英型法官正在成长起来,他们能够担当起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重任。我认为,应扩大一审的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扩大到案件即便双方有争议,但独任法官能够独立作出裁判的案件。这样,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之效率目标的实现。
(二)构建三审终审的诉讼体系及上诉制度。在扩大了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后,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效率和诉讼效益都将得到很大提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更应注意保证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程序公正之目的,我们完全有必要设立三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三审终审,顾名思义,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三审终审,将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最公正的判决。有些人会问,三审终审将增加一个审级,会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导致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的降低。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刚才谈到,要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只能从诉讼制度整体着手,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同时,该三审终审程序的设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都会去打三审官司,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上诉的只占少数,到了二审判决,再上诉的肯定比一审上诉的更少,真正走完三审终审程序的,占不到一审案件的1‰,在这不到1‰的案件中,我们即使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并不影响我国诉讼制度的整体效率与效益。并且,三审终审的上诉制度,扩大了纠错机会,程序公正之价值得到了体现。
(三)上诉与事实审和法律审。在构建了三审终审的诉讼体系后,我们再讨论一下事实审与法律审,前面我们已谈到,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二审法院有改变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重新作出裁判的权力,致使一些二审法院改变事实认定并据以作出判决的案件,成为事实上的一审终审。那么,在构建了三审终审诉讼体系之后,是否继续赋予上诉审法院这一权力呢?我认为,应该合理分配给各级人民法院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权力,建立三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后,应该赋予二审法院的法官以改变事实认定的权力,即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是全面审查,包括事实审与法律审;赋予三审法院的权力宜只限于审查法律适用问题,有权改变二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并据以重新作出判决,也就是只赋予三审法院以法律审的权利,至于三审法院有无事实审的权力,我认为,不应赋予三审法院以事实审的权力,理由首先是一个案件的事实经过二级法院审理,应该是比较清楚了,三审法院若再审查,是必要的人力资源的浪费,且三审法院事务繁忙,应该只让三审法官更专注于法律适用,而不去耗费不必要的人力。这样,三审法院无权改变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上诉监督。
(四)申请再审与申诉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文书及调解书,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规定了以下五种:(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我认为,这些条件过于宽泛,影响了上诉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建立了三审终审的诉讼体系后,我们更应鼓励当事人通过三审终审制度中的上诉渠道去解决纠纷,进一步限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减少不必要的缠讼。这样,就应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要求更加严格,能通过上诉渠道解决的问题,就不应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以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体现法律的威严。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只限定为有新的证据的情况。因为,我们建立了三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实现了程序的公正,我们也应相信,公正的程序将得到公正的结果。当事人应当通过公正的程序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当事人不去上诉,不利用三审终审的上诉制度,应该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应再允许其提出申请再审。如果他利用了他的上诉权,走完了全部程序,正如前所讲,应该认为结果是最公正的,这一结果是法律的宣示,任何人均应执行,不能再申请再审,除非获得了新的证据。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纠正许多人的不当心理,诸如,上诉花钱,申请再审即有法律依据且不花钱的侥幸心理,防止当事人纠缠不休。关于申诉,我国宪法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我国至今仍无一部法律去规范申诉行为,致使大量的上访申诉案件的发生,这与我国法律规范不完备有关。我国应尽快出台规范申诉行为的法律,以同我国三审终审的制度衔接,使上诉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一法律,至少应该包括,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并由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诉的规定,这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证了上诉制度的贯彻执行。
(五)开庭审与书面审。在三审终审制度下,如何规范二审法院和三审法院的诉讼行为,做到最大程度的公正而不至于琐碎。我认为,应该要求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按照普通审理程序走完全部程序,废除可以书面审的规定。对于三审法院,因其肩负着法律审的责任,只需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并不需要开庭审理,且三审法院管辖范围很大,至少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全省及至全国的三审案件,案件多且复杂,因此规定三审法院实行书面,而不能规定实行开庭审理。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这有待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与发展,也需我们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找到更符合实际,更公正的上诉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出宝贵意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