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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2:49:20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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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1994年12月1日发布,1996年8月26日修订1996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同)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藉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设立贵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有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有为自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设立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八条 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九条 企业按缴费工资基数25.5%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的增强,逐步降低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条 在职职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每两年缴费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的比例为止。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数额按月缴纳,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月代收。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依照规定办理个人帐户的记入凭据,作为申请、查询、检查、审核、转移和支付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由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包括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以下同)。
(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包括划转基数、划转比例、划转金额、储存额。
从企业缴费中,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一部分记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当个人缴费的比例为3%时,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比例为8%;当个人缴费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时,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比例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的比例为8%,从企业缴费中划
转的比例为3%;两个比例之和始终为11%。企业缴费划转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额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按第十一条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6%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4%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帐户自建立之日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两部分,逐月同步记入个人帐户,并逐年滚存计息和计算储存额,直至退休时为止。
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从次年起累计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能移作它用。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离退休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用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其死亡。
第十八条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所辖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者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不同社会保险机构所辖范围之间调动(含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依照规定随同转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而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有按月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直至死亡。
第二十条 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应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均在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按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120。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视同的缴费年限)均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下列四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实际缴费期间(自本人的个人帐户建立之日起到退休时止)历年缴费工资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短计发:缴费满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津贴、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三部分之和,高于原退休费标准的,其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原退休费标准的15%;低于原退休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数的,按最低保证数计发。
(四)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120。
本办法实施后,随着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增加,逐步冲减津贴、补贴,以至缴费性养老金,将基本养老保险金逐步转换过渡到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具体冲减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视同的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均不满十五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金,按两部分计发:
(一)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
(二)本人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一次性养老金支付给本人后,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按月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120
(二)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发给一次性养老金。
一次性养老金=本人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一次性养老金支付给本人后,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在职职工退休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标准工资计发的养老金时,其高于的部分,应当在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逐渐冲销。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调整:从本办法实施的次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当年的社会经济情况,由市政府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但可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
调整增加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
依照本办法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享受调整。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在职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提倡在职职工为自身进行储蓄性保险。
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保险,职工退休后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和在职职工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按日收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职职工与企业之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三条 企业和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还外,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与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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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冬季来临和气温大幅下降,我国大部分地区陆续进入冬季采暖期,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等事故也将进入多发期。广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期的安全工作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寄宿制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现就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农村寄宿制学校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一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能否确保最低采暖温度;二是教室、宿舍、办公室等的通风是否通畅、排烟管道有无泄漏、有无一氧化碳中毒隐患;三是学生宿舍是否配备专、兼职生活教师、有无火灾隐患。
  二、着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冬季采暖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一是要确保采用煤炉采暖的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安装有排烟管道,并确保排烟管道畅通、无泄漏,防止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学生宿舍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二是确保采暖设备运转正常,保证供暖温度达到当地供暖部门规定的最低温度,防止由于供暖不达标造成学生大面积感冒、冻伤等。三是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为学生宿舍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生活教师,确保学生上课和夜间休息期间采暖设备有人看管,防止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四是要做好采暖设备的加固工作,并在采暖设备周边划定安全区域,防止发生学生烧伤、烫伤、砸伤事件。
  三、集中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各地农村寄宿制学校近期要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家长通知书等各种形式,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教育。要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火灾时的基本应急处置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0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已顺利完成。根据年度核验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发行单位108486家,其中,总发行企业77家,批发企业8285家,零售单位99732家,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22家,区域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107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51家,网上书店70家,读者俱乐部142家。在这次年度核验中,共有3412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2755家被注销登记。总体看,2010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进展顺利并达到了预期目的。其中,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山西、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肃等15个省(区、市)按时报送了年度核验数据,提交了高质量的总结报告,年度核验工作认真细致。
  为更好地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新闻出版强国,深化国有发行体制改革,科学管理,强化服务。通过“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发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实施“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发行单位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推动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企业、本省(区、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本省(区、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0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新闻出版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新闻出版总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和《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七、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网络书店的管理。
  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出字〔2010〕520号)的要求,严把准入关,坚持网络发行单位实名注册和证照公示制度,对所辖区域内网络书店进行摸底排查,开展法规培训,建立网络书店违规档案。
  切实加强对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管。
  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直接负责。为进一步增强年度核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发挥各地监督管理职能,此次年度核验新增了《2011年总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和《2011年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2、3),请各地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89家总发行企业和26家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按照“好、中、差”进行评价。对各地反映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将认真调查,经调查违规事实确凿的,将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三)开展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调研。
  各地要结合年度核验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国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发行网点情况专题调研,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找准本地区农村发行网点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具体措施。并将有关数据填入《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全国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要求各地在2011年1月底前提交本地区农村发行网点建设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报送时间可顺延至年度核验工作结束,但最迟不得晚于2011年3月31日。
  (四)做好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填报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情况,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填报数据。各地要组织本辖区内企业按时认真填报数据,并安排专人做好数据审核工作。
  八、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参加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年度总结,写出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填写《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1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三)新闻出版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3月31日前,统一报送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复。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持批复件到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
  (四)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附送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11年总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2011年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和《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将年度核验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加大服务,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年度核验结束后,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创新管理的地区进行表彰;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在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 1.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3084297436.doc
2.2011年总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4777421163.doc
3.2011年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6676496073.doc
4.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8036645698.doc

(联系人:吕晓清、何彬
联系电话:010-83138701、83138702
电子信箱:yinshuafaxingfxshch@yahoo.com.cn)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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