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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5:30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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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我部于10月13日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但现有的固定资产不按新标准调整,仍按原标准进行管理。
二、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以后,分类折旧额低于综合折旧额补提折旧差额时,应按月(季)综合补提一笔,不需分类补提。
三、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为分类折旧,是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实施,并将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报送我部备案。



198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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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单位有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在设置有明显禁止标志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阻挠报警或者拒绝给火灾报警人员、灭火人员提供方便的;
(三)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火灾调查时隐瞒事实真象、提供假证的。”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责令重新设计、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该项工程概算2%至6%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图的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改变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防火设计,或者未按审核的施工图防火设计施工的;
(二)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未取得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或者擅自将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任务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取得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的单位,不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设计、施工的。”
四、删去第四十五条。
五、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责令停止生产、停止维修、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许可证:
(一)未取得消防许可证擅自从事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材料生产、维修、销售的;
(二)不按消防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材料生产、维修、销售的;
(三)使用不合格配件或者药剂维修消防产品的。”
七、删去第四十八条。
八、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所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删去第五十条。



1997年4月18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8〕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管理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管理区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县区(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局长、防火办主任、国有林(农)场场长和乡级林业站站长为主要责任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联系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国有林(农)场、乡镇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规定配齐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森林防火重点期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留死角、盲区,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确定火源巡逻管理专职人员,实行巡查守护,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机具。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区(管理区)要组建200人以上,乡镇要组建60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并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以上的。
  2、全年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火警)的。
  3、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县区(管理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二)县区(管理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区(管理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谎报、迟报或虚报火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管理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6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2、所管辖内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3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
  3、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
  4、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1.5‰的。
  (四)县区(管理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谎报、迟报或虚报火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200公顷或连续48小时尚未扑灭的。
  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7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因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4、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2‰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指使技术鉴定人员假报、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负有领导责任,但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严禁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七、森林火灾发生后,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应及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损失鉴定,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在30日内(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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