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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56:02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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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地的招工工作,在县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统一管理。招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二、凡在我省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包括中央在川单位),在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内,需要从社会招收工人时,凭计划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 (包括新增劳动指标和各项自然减员指标),提出需要招收的工种、人数、条件和招工简章等,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 ɡ投郑┥蠛撕螅上匾陨侠投窆靖堇投ψ试辞榭龊陀欣脑颍吵锇才牛⒒嵬萌说ノ蛔橹惺铡? 招收新工人,应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对经过职业培训、技术对口的待业青年,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
三、按规定个别需要到外省、市、自治区招收工人时,由市、地、州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审查后,并直接介绍去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联系办理。外省、市、自治区来我省招收工人的,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手续,直接到我省有关市、县劳动人事局 (劳
动局)联系办理。省内跨地区招收工人,由有关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联系办理。
四、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的生产第一线和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交通、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和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一般应就近招收。确需跨地区招收时,由省劳动服务公司安排。除以上国家规定的以外,其他单位需要从农村招用一年以上工人时,必须报经省劳
动人事厅批准。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 (工作)需要,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可以使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但不得将其安排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上。临时工的来源,应当由所在县的劳动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安排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地处农村
的单位,经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可就近使用农村劳动力。使用临时工、季节工,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必须终止,用人单位应按原有规定向所在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调配费。
六、招收的新工人,应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标准,一般可参照技工学校招生标准执行。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招收技术工种工人的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普工的年龄,女性不超过三十周岁,男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招收有专业技术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满待业的工人、宣布矿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和违纪辞退的职工,年龄可以放宽。
在校学生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 (包括国营企业扶持兴办的大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在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不属招收对象。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招工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八、我省原有规定与《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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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权未确定情形之下“先刑后民”政策弊端的思考


长期以来在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先刑后民”一直被执法机关和法学研究界奉为是一项解决刑民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虚拟网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新形势新问题层出不穷,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及虚拟货币、财产,网络聊天工具的帐号,边境贸易的自发形成的煤炭交易中存在的“船头薄”交易等新的具有物权属性的物权形式在刑事犯罪和进行民事诉讼发生冲突的时候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模式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不少法学专家提出:"先刑后民"从来就不是一项法制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被作为一项法制基本原则。
案例一: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倒卖短位QQ号码
南方日报新闻:QQ“靓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利用职权非法获取QQ靓号进行倒卖获利40万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8年9月入职腾讯公司,期间在公司即通应用部工作,负责开发、维护运营系统。2011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59995这一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以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售卖。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张某又非法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闫某,前后共获利40万元,闫某也获利约10万元。
南山检察院介绍,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QQ靓号甚至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目前争议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某未经授权批准擅自窃取QQ靓号,违背了职业操守,破坏了腾讯公司对QQ通讯系统的规范化管理,造成了腾讯公司网络虚拟财产资源的流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QQ管理系统中非法控制号码管理服务器前台生成靓号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短位的QQ号码也就是俗称的QQ“靓号”显然不是我们物权法中所称的物,物权法第二条对物的定义是:“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四条又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QQ号码显然不是物权法上所称的物。
既然QQ号码不是物,那刑法上对物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财物”定义的是:财物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很显然,刑法中对“物”作出了一个扩大的解释,即包括实体物,也包括非实物形态的无体物,其实无体物还是很多的,比如直接具有经济效益的:电力,具有资源性使用价值的手机电磁频谱等;QQ号则是典型的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的网络符号,而虚拟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比如:传奇游戏中的屠龙刀,WOW游戏中的凤凰坐骑等,由于其稀有性而具有价值;在网络游戏中还存在另一种符号性的价值,比如服务器首杀的称号成就奖励等,这种荣誉性的称号在游戏生活中同样被货币化,但是上述具备财产性或是可以货币化的游戏符号或是虚拟财产能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客体呢?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从司法实践来看,QQ号码虽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但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具有财产性的虚拟财产、网络符号代码的受刑法保护性,因此,将盗窃QQ号码作为盗窃罪来定罪量刑显然不当,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前面的案例当中,检方最终也以危害计算机安全罪求刑定罪,这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在刑法无奈的退出的同时,我们在民法的角度来看,短位的QQ号这种具有财产性的网络符号代码其实是具备完全的财产性质的特殊物。首先,它具有物的第一属性,即可实现性,只要有计算机互联网,通过腾迅的软件就可以登录并使用,因此,QQ号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存在;其次,它可以实现物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为QQ号可以转卖第三人所以它可以处分,QQ号通过转卖可以获得钱财,因此可以获得收益;QQ号可以使用,可以通过商用也可以个人使用,短位的QQ号其便利性和易记忆性可以无形中增加其关注值和使用效果,其使用价值无容置疑,而手机靓号的情况也基本一致,其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当然存在并且可以货币实物化的。
综上所述,对于这么一种明显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具有物权性的物权符号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民法来进行规范呢?再说了,QQ号码交易的是大量的现实存在,而类似的手机号码手机特殊靓号的交易也是现实的大量存在,民法的介入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也不能拒绝。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刑民冲突审判思维则限制了民法的发展,如果民法先行对QQ号码和手机靓号或是其他财产性的网络符号进行规范,那么刑事审判就会更加简单,刑法上的定罪量刑就理所应当,既然民法上已经确认了这些东西的财产性和物权性,在刑法的上的处置当然的应当适用盗窃罪定罪量刑。
因此我们得出第一个结论:在新领域特别是虚拟网络领域,“先刑后民”政策并不利于解决新形势下的刑事犯罪定罪量刑工作。

案例二:边境煤的现货买卖中“船头薄”的交易与海运提单
简要案情:简某向防城港市融X公司购进两船越南产煤炭5000余吨总计价值250万元,简某在向融X公司支付50万元现金之后谎称正在银行转帐要求融X公司先行将煤炭的“船头薄”交易给其手下,该公司办事人员信以为真便将“船头薄”交给了简某的手下,简某的手下拿到“船头薄”后便消失而简某也没有向融X公司转帐剩余的200万元货款,之后融X向警方报案简某也被抓获,但简某已经把“船头薄”以2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在拿到“船头薄”后报关并拿到提货证明,试图提取煤炭但被越南船方拒绝装载。
在这个刑事案件中由于边境贸易中的一个特殊物品“船头薄”的存在让检察院陷入了困境,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但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取得融X公司的“船头薄”之后虽然融X公司的煤炭没有完成实际的物权转移,本案的实际受害是谁?融X公司被骗走“船头薄”是不是等于被骗取了货物?向简某购买“船头薄”的第三人是不是民法中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能不能取得煤炭的物权?简某的诈骗行为是诈财行为还是诈货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煤炭交易中“船头薄”。事实上,边境煤炭交易中所称的“船头薄”其实是煤炭的身份证,也就是煤的出生证明,“船头薄”的第一页是船号、所属国;第二页是船长、船员;第三页是船上所装载的货物、煤产自什么地方、吨位、品名、煤炭的关键性数值(全水,分析水,热值,含硫量,灰分,挥发份,固定碳,粘结性),其中经历了那些报关检验手续等。在煤炭的现货贸易中这些手续是相当重要的,没有这些资料的煤是无法在现货市场上完成交易,以致于“船头薄”在长期的煤炭交易中形成了以“船头薄”作为提货凭证的交易习惯,其物权性直接等同于提单。提单直接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货物权利凭证,其物权效力得到世界范围内的认可,也得到法律的直接确认,而在中国东兴、防城港地区存在的煤炭交易中的“船头薄”交易是一种自发的、约定俗成的物权交易形式,其存在可以肯定得到了海运提单交易的启发,但其法律属性却从未被法律认可,也从未被司法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所确认,其交易形式大量存在,并成为防城港地区水运形式下煤炭边境现货交易的主要形式。
在这个案件当中同样的存在“先刑后民”这种原则的困惑,倒过来说,如果这个案件先审民事部分,在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船头薄”的物权属性,那么刑事审判就会变得非常简单;相反,如果先审刑事部分,在刑事审判中就会直接面对“船头薄”是不是物、拿到“船头薄”是不是就等于取得货物物权这个问题的拷问。
显然“船头薄”的物权属性是现实存在的,在防城港地区买家只要凭手上的“船头薄”就可以直接到码头提货,不会有任何的障碍,相反的,如果你想卖煤同样只需要双方交易手上的“船头薄”就可以了,只要你交出“船头薄”,就不需要再行使对码头存货的放货指令,船方也会无条件服从手上持有“船头薄”的货方的各种发货指令。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拿到“船头薄”是不是就等同于拿到货权了呢?在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是没有“船头薄”这三个字的,甚至在百度中和词典中没有对“船头薄”的释义,更加没有任何的相关判例可以支撑这个想法,“船头薄”交易只是近年来在边境海运煤炭交易中形成的特殊交易形式。但单纯的把“船头薄”当作普通的煤炭的出生证明和出关证明似乎又无法逃避“船头薄”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最重要的物品和最重要的财产属性,因为在案件中下家出资购买的对象直接就是“船头薄”,并且没有一家在取得“船头薄”后去码头实地检验煤炭存在的真实性或是完成对码头中煤炭交易的放货指令,同样也没有上下家去码头或是船方交接“船头薄”上记载的煤炭的货物转移指令,“船头薄”的重要性与财产性不容回避。
我们再回顾一下历史,海运提单的物权性的来历和现在“船头薄”的发展难道不是一样吗?历史总是在适当的时候会重演,任何交易习惯的发生总是有其合理性与现实需要,海运提单的产生是这样,“船头薄”交易的产生也是这样,民法的立法不能逃避现实把自己当作把头埋进沙子的驼鸟,虽然法律有滞后性,但民法要服务和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帮助。
在这里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在边境贸易和新形势下特殊的边贸形式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刑民冲突解决政策同样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先刑后民”的刑事政策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任何政策或是原则都可以有例外,也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而化,特别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间适时对“先刑后民”的刑民冲突政策做出例外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引文:
“先刑后民” 原则的思考 重庆社科文汇2011年第1期
“先刑后民”原则将面临重大挑战 黎伟华 呼满红
物权概念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刘保玉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侯国跃

建设部关于报送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报送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要求,为了尽快拟定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你们按照下列要求将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方案报送我部: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自愿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有关要求,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二)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管理体制改革后,能够解放和发展企业的生产力,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拓展企业的生存空间。
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集团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仍应保持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坚持竞争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每个行业至少应当保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任何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本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成一个企业集团。
(四)扶优扶强的原则。选择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和作用重要、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在本行业勘察设计单位中居领先地位,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中央管理的企业,其数量要严格控制。
中办发〔1999〕1号文和国务院文件已批准进入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勘察设计单位,这次改革原则上不再调整隶属关系。
二、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行政隶属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在与勘察设计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以及中央企业工委、税务总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协调、审核,向国务院提出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四)国务院批准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后,正式组织实施。
三、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包括的内容
各有关部门报送建设部的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交地方管理、组建或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二)方案的可行性报告,要求附有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有关大型企业集团同意接收的意向书。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统计,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税额、完成设计投资额、国外工程营业额等(以1999年底为准)。
四、报送时限及其他
(一)请各部门将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于2000年3月10日前报送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略)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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