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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3:35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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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
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
门审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198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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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正式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级行都要把加强印章管理 ,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并根据《规定》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健全印章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 、各级行要在年内对各种印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印章,有关管理行要收回重新制发;对按《规定》不准使用的专用章,应收回封存或销毁。清理结束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
各行执行此《规定》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印章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 、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管理银行印章,是指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行章、直属机构公章及各级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一)行章的样式、尺度和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和总行(83)建总人字第982号通知印发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章,由总行制发;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县级以上(含县级行)分支行行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发;县级行以下单位的公章应报计划单位市分行或地、市级中心支行统一制发。
(二)务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行政公章,由本行根据有权机关批准设置的机构自行印发。
(三)会计(联行、结算)、外汇业务专用章除总行统一制发的外,由省级分行 (或授权地 、市级行)按有关要求制发;其他业务所需专用章,应坚持确有需要、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县级行以上(含县级行)机构分别制发。
(四)刻制印章、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公章、直属机构公章和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印章厂或刻字社刻制。
(五)颁发行章和重要业务专用章,一般由使用行派人到颁发行领取。颁、印章时,应查验领用行证明和领取人证件,办理领 收手续。
(六)启用行章和重要业务专用章 ,应严格按颁发行正式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颁发行和使用行都要把印模和启用材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七)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行应将印章缴回制发行或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并及时通知所属和有关部门、单位。
二、所有行章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严格管理。
(一)各级行的行章由本行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门领导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应有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印章应存放在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不得随意放置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 ,应由领导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 、任人使用的现象 。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作出记录。
(二)行章和部门公章一般不得携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如套印文件等)携出使用的,必须按用印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并由管理人员到场监印。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行政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三)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行政公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业务专用章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随意用印。
三、严格印章使用审批的管理
(一)使用行章和部门公章,要严格实行审批鲂制度。行章,由该行正、副行长或授权负责人审批;部门公章,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需要有印但审批人又不得直接在文稿上签字的 ,应建立 “用印审批单”或“用印登记簿”,以备查考。
(二)使用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的相互制约制度。对此类业务专用章,各级行应定期检查,严格管理。
(三)一般业务专用章(如收发专用章等)由经管人根据工作要求或业务发生用印,并对用印负责。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四、各种印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一)行章的使用一般限于以下内容:
1、以本行名义发送的正式文电
2、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资金折借协议、出具的担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各种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3、报送或下达的各种计划、贷款和财务指标、决算、业务报表等;
4、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
5、需要用本行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6、其他需要加盖行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二)内部了职能部门的公章,用于办理内部事务、对外或系统内处理答复本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及专项事务。
(三)业务专用章只准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只对所涉及的精力承担责任,不得随意混用和相互代用。
(四)各级机构都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机构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公章。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违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五)签订各种借款合同(协议)、资金折借协议,出具各种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其他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必须加盖各级行(机构)行政公章,一律不准使用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已刻制的此类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由各级行办公室统一收回销毁。
各行在对外订购物资志对方签订合同(如订购汽车、微机、建筑材料、文具用品等)时,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但印章必须标明“订货合同专用章”字样,限定使用范围。凡未标明“订货”字样的合同专用章,一律收回重新制发。
五、建设银行系统印章管理采取条条与块块相结合的办法。上一级行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下一级行的对口业务部门的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的办公室(或履行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有权对本行种类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级行办公室均应建立印章登记簿,将本行各类印章记录在案,留印备查。
六 、各级行行章和涉及资金安全 、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管辖行,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作出处理。发现此类印章被伪造,应及时报案,给本行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伪造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印章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核定。
(一)驻港、澳企业年税后利润500万港元以下(不含500万港元)按下列标准上缴:香港地区常驻指标8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4万港元/人/年;澳门地区常驻指标4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2万港元/人/年。
(二)驻港、澳企业税后利润超过500万港元(含500万港元),按税后利润的20%上缴财政。
(三)新办驻港、澳企业从开办之年起,三年内可免缴包干上缴利润。
(四)驻港、澳企业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在一至二年内可给予缓缴包干上缴利润。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未能扭转亏损的,暂停该企业护照或通行证的使用。
(五)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1996年至1998年维持现行上交办法不变,即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2000万港元;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500万港元。
(六)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驻港、澳企业(例如集团性管理的企业),可采取核定定额包干上缴利润,但核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原承包上缴利润数额。要求选择定额包干上缴利润的驻港、澳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政府审定。
二、上缴利润时间为每年7月份。驻港、澳企业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外派人员占用指标人报市财政局。
三、广州市属驻港、澳企业上交的包干上缴利润,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其中20%转作广州市驻港、澳及海外企业发展准备金。发展准备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后,另文通知。
四、市审计局要对驻港、澳企业上交的包干上缴利润(含驻港、澳及海外企业发展准备金)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定期召开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工作会议,确保包干上缴利润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广州市属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征收工作,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各区、县级市属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征收工作,由所属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
七、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广州市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穗府〖1995〗70号)同时废止。



19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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