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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37:33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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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 [2003] 035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荆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了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监督,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监管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共同制定贷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
第三条 市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市城投公司上报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查。
第四条 依据《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会计科目的分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项目动工前,市城投公司应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概(预)算的评审,然后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建立财务内部审计和会计报表考核制度。市城投公司应建立由总会计师负责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会计报表应按月考核评审记分。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必须接受并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贷款资金的监控和管理,按季(月)上报财务报表、工程进度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城投等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资金的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以便对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工程投资的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社会监理制,通过招投标和严格管理,搞好工程投资控制。
第十三条 所有贷款的项目应视为政府的投资项目,工程的预、决算应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构代表市政府进行评审(审计),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审计)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资金部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
,每笔支付严格按如下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月支付申请——监理公司审核办理工程款支付证书——执行业主审核——投资公司现场代表审查——主管领导审查——业主法人代表审批——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向代理银行申办——代理行按代理协议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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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珠府〔2005〕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已经200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法律顾问室正、副主任。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中选聘:
(一)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在本市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5年以上或者在研究机关从事专门法学研究。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备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同行公认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热心公共和社会事务。
(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由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自)荐产生。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受理单位、个人的推(自)荐,审查法律顾问人选的资格,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附个人资料报市政府批准聘请。
法律顾问受聘后,由市政府发给聘书并公布。法律顾问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的组织下开展工作,有权就法律顾问室相关事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法律顾问室应当对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机关有关资料,进行调研。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保守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
1.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
2.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3.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法律顾问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顾问职务终止,聘书由市政府收回并公布。
第十条 法律顾问出席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或者其所属机构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涉及专业事项的,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视实际需要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或者2名以上法律顾问提议召开。
法律顾问提议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顾问室应当在30日内安排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本市制定法规、规章提供咨询、审查意见,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四)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五)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前沿性和前瞻性的法制课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办法或者立法建议。
(六)为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室履行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职责,应当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开展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应当召开由法律顾问、主管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参加的咨询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收集社会意见。
法律顾问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评估报告草案,提交法律顾问会议审议修改,经法律顾问会议多数通过后,形成评估报告。
对于经评估认为应当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定程序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应当从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制定、实施成本,经济、社会效果等方面考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的重要合同,应当交法律顾问室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重要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法律顾问室对合同文本予以原则性认可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咨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应当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政府和法律顾问室不向法律顾问支付报酬,但是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费用,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细则。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2号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局内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局内各业务司的监管职责,特制定《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88户企业中,有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74户,无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114户。

  二、制定依据

  本工作方案依据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制定。

三、分工原则

  中央企业绝大多数都采取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所经营的领域一般都涉及多个行业或多个领域,按照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作为划分的主要基础,确定对口监管业务司(详见附件)。局“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的投资、咨询类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监管二司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局分管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开展。

  (二)协调司负责与中央企业的统一联系、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

  (三)各业务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工作补充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为使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协调和高效,各业务司之间及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之间要通力合作,密切沟通,协调行动。

  (一)各业务司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安全监管事宜,仍然按照局内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司负责,负责对口监管的业务司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业务司应及时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重要活动的有关信息或材料送协调司(专员办),协调司(专员办)也应及时将所掌握中央企业的信息向相关业务司通报。

(四)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和开展各种活动时,要请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在与中央企业联系工作时,应主动与相关业务司沟通。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和监管中央企业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附件: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件: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2004年8月4日)

监察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5户)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监管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25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钢铁研究总院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长沙矿冶研究院
监管二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75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重庆汽车研究所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院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华侨城集团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危化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10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沈阳化工研究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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