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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0:32:54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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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


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现将《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对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办法》(烟委[2002]19号以及烟办发[2003]9号)同时废止。

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5日

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现提出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及所占比例
1.民营企业增加值(20%)
2.民营企业上交税金(20%)
3.民营企业出口交货值(20%)
4.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
5.个体私营企业的户数(20%)

(二)每项考核指标的内容及权重
1.总量(40%)
2.速度(60%)

(三)单项考核评分公式(略)

(四)统计范围及数据来源
除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以外的所有企业,即以民营经济发展局系统统计报表数据为准;个体私营企业户数以市工商局统计为准。

(五)奖励
年终得分前五名的县市区,评为全市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开发区由于没有去年的基础数字,今年暂不参加考核,从2005年开始参加考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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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制订的《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第一季度例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防委会及行业、系统和乡镇、街道防委会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规则由市防委会办事机构市防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防委会组成及调整办法



第四条 市防委会组成

一、市防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以及重庆警备区、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妇联、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市防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由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主管防火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在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内部选定,兼职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

第五条 市防委会成员单位及成员调整

一、市防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因成员单位机构调整或职能变更,或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成员单位时,由市防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防委会主任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调整。

三、因人事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变更市防委会成员时,由成员单位及时提出继任者名单书面报市防委会备案,经市防委会主任同意后,适时以市防委会名义行文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防委会工作职责

市防委会是市政府非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消防工作。

一、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研究审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和消防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化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全市各级政府、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四、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对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

五、组织检查、考核和表彰,指导、考核下一级防委会以及行业、系统防委会工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消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经市防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防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市防委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形势,及时向市防委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针对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协调实施。

四、制定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防委会成员带队调研、检查、督查等服务工作。

六、负责市防委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防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见附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例会制度

一、市防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市防委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经市防委会主任批准,可随时决定召开和扩大参会人员范围。每次会议要主题明确、内容具体。

二、例会在报请市防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委会办公室组织。会议议定事项以《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市防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起草。

三、市防委会成员本人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防委会办公室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条 公文办理制度

市防委会及办公室可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防委会行文。以市防委会名义发文,由市防委会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以市防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防委会办公室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工作调研制度

一、每年组织市防委会成员参加一次工作调研,调研题目可由市防委会成员提出,也可以由市防委会办公室提出,经市防委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市防委会成员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按照分配的或自选的调研题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调研报告。

三、市防委会工作调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进行,根据调研内容组织相关成员赴市外、国外考察或请有关专家讲座授课。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

四、市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对优秀调研报告可刊发简报或印制成册下发各成员单位或区县(自治县)防委会。

第十二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市防委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防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要报市防委会办公室备案。确定的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防委会办公室。

二、联络员的联络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市防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络工作可以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或填报《工作联络反馈单》的方式进行。

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报本月消防工作情况、重大消防问题或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反馈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提请本单位每半年向市防委会报告一次全面工作情况。

四、联络工作情况由市防委会办公室及时在《重庆消防简报》中反映。

第十三条 工作督查制度

一、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市防委会可以组织成员带队,对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视工作需要,可报请市政府或市防委会批准同意后,分别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防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督查实行成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四、每次督查工作完毕后,有关督查情况要及时反馈至市防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或由市防委会办公室编发简报。

第十四条 工作备案制度

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地上一季度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市防委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季度火灾事故情况;本级防委会例会制度落实情况;本级政府贯彻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或市防委会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落实措施;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等。

每年1月、7月的5日前,市防委会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半年开展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防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2:



工作联络反馈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联络员

联系电话


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开展情况,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情况,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及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内容):


(市防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7315427,传真:67315428)



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地质勘查活动或者超越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属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地质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5000地至3万元的罚款。”
3.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地质勘查成果登记管理规定,虚报文件和资料、骗取成果登记证书或者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非法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由违法单位所在地县、市(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缴其印制、伪造的证件,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
元至1万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删除第四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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