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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03:33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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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理事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联合召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印发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分离的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
1995年5月28~30日,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在南京市联合召开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会议听取了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方嘉德、全国城镇集体经
济研究会会长戴苏理和执行会长何光等同志的讲话。江苏省委副书记许仲林和副省长于兴德同志也到会并讲了话。上海、南京、成都、福州、平顶山等地的代表在大会发言介绍了有关经验。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分流、分离、势在必行
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是与会者的共识。

据悉,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少于1500万人。若按人均年工资4500元计,企业每年多开支工资675亿元。
上海市总工会对9626户企业的调查统计显示,1994年6月底,尚未安置的下岗待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5.2%,男女职工分别为4%和7%,他们中间56.8%是36~45岁的大龄职工。另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放长假待岗人员已达300万人。
目前全国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有1.8万所,在校学生610万人,教职员工60万人,每年办学经费约30亿元(不包括基建投资)。全国企业与非卫生部门自办的卫生机构11万个,约占全国卫生机构的2/3,职工140万人。企业自办其他后勤服务单位更普遍。
“企业办社会”和富余人员问题,不仅导致企业低效、财政减收、资源浪费和机制僵化,已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的严重障碍,而且将影响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二、既要积极,又须慎重
鉴于这两大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同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企业间、地区间差异又相当大,且目前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因此,与会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积极,又须慎重,应把握好如下原则:
1.分离分流是企业的事,更是政府的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允许多种可行形式并存、竞争,不搞“一刀切”。同时注意治标同治本衔接,使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成为促进我国逐步建立企业破产、减员和社会保障、再就业相结合的新机制的过程。
2.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积极性,十分重视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按照小平同志讲的三个“有利于”积极探索解决途径。
3.要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宗旨和路线,立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组织分流职工和分离单位开展“第二次创业”,发展劳动力市场,广开就业门路,为企业自主用工、职工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三、“企业办社会”分离:经验与难点
1.“企业办社会”转制,实质是社会职能同企业经济职能分离,实现服务事业社会化。这种职能分离,目前能一步到位的极少,大多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分步实施。
——先改造,后分离。太原绒织印染厂先给待分离单位适当投入,添置设备,培训人才,让其形成独立经营基础后直接进入市场。
——先承包,后分离。西北国棉七厂实行医院、学校经费总承包和其他后勤服务单位工资奖金总承包,待承包单位具备条件时再分离。
——先在企业内部实行职能分离。攀钢集团将分散在各二级单位的服务部门分离出来,在全公司范围内组建了专业化的服务经济实体。
——采取双重身份的不定期过渡形式。中航成都发动机公司职工医院,由市卫生局授权增挂“成都市新华人民医院”院牌,全面开放社会医疗服务,企业定额拨给医院事业经费,逐年递减,医院自求收支平衡,但未定分离期限。
——由企业同政府部门签订了明确的分步到位协议。太原钢铁公司已同当地教育部门达成5年内分步移交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协议,企业支付的教育经费以1994年实际支出为基数,逐年递减20%。
2.据与会者反映,“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当前存在如下难点:
(1)政府接纳能力不足,关键是经费。如成都市企业自办中小学若全部分离出来,一年需办学经费1.8亿元,市政府目前尚难承受。
(2)企业担心医院、学校交出后反而加重负担。据12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调查,职工医药费相当工资总额的比例,有自办医院的企业为6.7%,而城市平均为9.7%。青岛市一个矿办学校交县办后,学校“集资”、派车、要煤,企业都不敢拒绝,因有职工子女在校上
学。
(3)有些厂办学校或卫生机构没有竞争力,或者当地同类机构已饱和,分离后很难生存。而办得好的职工子弟学校,企业则担心交出后可能降低教学质量,影响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5)企业内部单位分离经营后增加纳税环节,企业顾虑重复纳税或加重税负。
四、富余人员分流:经验与困难
1.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经各方努力,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分流的难度也在加大。上海市总工会调查的9626户企业,从1993年1月至1994年6月,共分流安置了下岗待工人员289644人(次),但仍有199038人尚未安置,其中21.8%已下岗两年以上。从动
态看,未安置人数逐年增加,下岗待工周期趋长。已分流安置的人员,按途径分,26.1%为企业内部转岗和三产安置,5.2%为劳务输出,其余68.7%依次分别为:企业内部待退休17.9%,流向社会15.0%,留职停薪12.4%,调出人员12.0%,提前退休6.9
%,其他4.5%。可见,其中仍有不少遗留问题,但这是现有环境中的可行办法。
2.目前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分别在企业、产业部门和社会三个层次进行。1994年,全国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不到富余人员数的20%。这表明,80%以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任务仍由企业与产业部门承担。
许多企业建立了内部“劳动力市场”。例如,唐山钢铁(集团)公司组建了劳动实业公司作为企业劳动力资源的“蓄水池”。它无条件地接收主体生产单位的下岗职工,组织转岗培训和劳动力供需洽谈、双向选择。同时,组织未上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从事临时性劳务。目前一般企业
分流富余人员的门路主要是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第三产业。

产业层次组织分流安置工作,成效较显著的是上海纺织和北京一轻。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了劳动力置换公司,作为其系统内劳动力结构调整中实施战略决策、协调、策划和置换的宏观调控机构,但不包揽富余人员安置任务。它与分设在上海纺织各行业的16个工作站
组成网络,共享信息,联手操作,指导企业组织分流安置,或接受企业委托帮助策划和协调。该公司同上海航空公司联手组织纺织女工报考空中乘务员,有2317人报名,录取18名。由此引发的“空嫂效应”,大大促进了纺织职工的再就业。仅招收“空嫂”三个月间,上海纺织职工就
分流15846名。上海纺织系统通过企业自行开拓就业门路、输送劳动力市场、职工挂职自谋出路、大龄职工“离岗不离编”集体劳务输送和年老体弱者退养等“五座桥梁”,自1991年以来已减员15.7万人,占1991年职工总数55.16万人的28.5%。
北京一轻总公司结合国有资产存量调整,成立京轻劳务开发公司。它以转业培训和信息交流为中心组织职工分流。培训项目面向市场需求。通过培训,职工不仅学了新的技能,而且增强了自主择业意识。“退二进三”试点单位北京火柴厂,经培训后,35%职工自己找到了就业门路。


社会分流安置,是以劳动部门为主,综合运用国家政策扶持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等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实现,并帮助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当前的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部报告在全国实施“再就业工程”。
3.据地方与企业反映,当前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困难主要是:
(1)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关键是开发,开发性安置和转业培训需要一定资金投入,但目前大多数企业和地方产业部门缺乏资金来源。
(2)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承受能力有限,社会安置路子不宽,企业仍担负着主要安置任务。
(3)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部门之间、所有制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差异较大,制约着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的国家扶持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减免税政策,在财税体制改革后,许多地方难以继续执行,从而企业分流安置的难度增大。
(5)由于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国务院关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94〕34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不落实,形成不安定因素。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小企业,发挥它们对分流、分离的作用
1.与会者普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完全依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行,从根本上要着眼于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需要国家从总体战略和各方面具体政策上鼓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企业形式共同发展。公有与私有企业要共同发展
。公有企业中,国有与非国有企业也要共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都是公有企业。
2.与会者分析了集体企业对就业安置作出的贡献及其面临的困难。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1700万待业青年需要安置就业的压力,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各地方和企业按照“组织起来就业”的方针,大力兴办集体企业,成了当时安置就业的
主渠道之一。1984年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人数比1978年增加1168万人,增长57.0%,同期国有单位增加1186万人,增长15.9%,二者净增绝对数十分接近,增长速度则集体企业大大快于国有单位。但是,由于多数城镇集体企业继续沿用“二国营”模式,并受不利发
展的政策制约,8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企业职工人数增长趋向停滞。1992年同1986年相比,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增长16.7%,而城镇集体企业仅增长5.8%,1993年还比1992年净减228万人,1994年比1993年继续减少182万人。有鉴于此,与会者呼吁
政府研究、调整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以加快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3.会上交流的上海推行股份合作制促进国有企业人员分流、职能分离的经验引起与会者的兴趣。上海在国有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做法大体有三类。
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辅助部门分离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如天原化工厂的运输队独立组建为股份合作企业“天原运输开发公司”,有偿租赁天原化工厂31辆卡车和加油站、维修工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公司110多名职工全员入股出资30万元(150股,每股2000元
)。职工按完成的运输量计酬。改制前,一到下午二、三点钟就不肯再出车;改制后,主动揽活,随叫随到,加油站24小时对外服务。天原厂过去每年给运输队补贴约80万元,工资福利开支约90万元,改制后不仅免去了这些支出,而且每年收入租赁费50.5万元,增收节支合计2
00多万元。该公司从1993年7月1日成立至1995年3月底已实现利润322万元。它用利润再投资,加上贷款,已添置10辆卡车,并引进世界先进洗车设备对外服务。
二是国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分离富余人员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仅杨树浦区现在已办105家,职工2万多人,注册资本近2亿元,多数是职工股。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也已于1993年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
三是国有小企业由全体职工出资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国有弄堂小厂上海灯具厂由全厂202名职工一次买断,同时承担87名退休职工医药费、补助金等义务,于1994年4月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每人认股额依岗位工资系数与贡献有所差别,
人均5000元,经营者认股为平均额的3倍。改制后,全厂职工同舟共济,加快了企业转机、改造和开发步伐。1994年4~12月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倍,1995年1~4月又比上年同期增长近2倍。
4.会议交流了各级工会兴办工会企事业和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分流富余人员的经验。1994年底,全国工会企事业单位已达13万个(其中经营性实体6.4万个),就业人数90万人,其中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困难职工家属和社会失业人员67万人。它们是以工会投入为基础兴办
的社团集体所有制企事业。重点发展直接为职工提供社会化服务和增强保障功能的产业,如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住宅合作社、职工城市信用合作社、职工互助共济和互助保险合作社等等,并正在加快建立促进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工会系统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7
.8万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失业人员78万人次。30多个城市工会开办了以介绍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临时性就业为主要目的的扶贫解困贸易市场和扶贫基地,安排了近50万下岗人员就业。他们发展职工技协组织的功能,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稍加扶持,就迅速形成
实体。工会系统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疗养院和休养所等也向社会开放,发展旅游服务和文化娱乐事业。目前,各级工会正以股份合作制和会员合作制作为工会社团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进一步发展工会企事业。
5.会议也交流了发展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促进就业的经验。在辽宁省,近三、四年来,区街经济的发展成为城市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全省区街经济产值从1990年80亿元增长到1994年700亿元,1994年仅纳税就达30亿元。区街经济灵活多样,创新力强,国有大企业
不易跳出本行业圈子去办的那些高新技术企业,区街经济却能兴办。
6.与会者认为,集体企业尤其是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可以为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作出重大贡献,但当前政策环境并不宽松。
(1)有关部门现行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规定,只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的企业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这就排斥了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实现劳动合作的企业,与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的方针背道而驰,而且要劳动者“自愿放弃所
有权”,显然是对劳动者的剥夺。
(2)有关部门关于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行政法规只讲“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即只承认资本增殖,不承认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合作与劳动增殖。这将使集体企业产权受极大损失。此外,它还将集体企业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也使国家
政策失信于民。这些规定已在不少地方引起企业和职工的疑虑,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继续扶持兴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对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自筹资金的股息完全等同于股份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使职工出资承担了企业风险反而比银行存款和买国库券吃亏,因而限制了职工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股份合作企业的积极性。
(4)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银行信贷规模控制先保国有企业,往往无力顾及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贷款需求。
六、政策建议
1.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分离是关系到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结构性重大调整,任务重,难度大,影响深,亟需制定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并纳入正在制定的“九五”计划,以便指导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步实施。
2.分流、分离组建的新企业,应立足于尽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机制。政府要制定鼓励新企业建立新机制的政策,并改变现行法规、政策中限制新企业建立新机制的那些条款。
3.建议废除现行经济类型划分标准中关于“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才能被认定为集体企业的不合理规定,并制定与落实鼓励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
4.今后国有企业扶持兴办分流、分离企业,不管什么形式,一开始就应明确界定彼此的产权。采取借贷、租赁和产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要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作为投资的,在享有权益的同时,应对企业承担责任。
5.为了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建议提出,凡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比例达到劳服企业标准的各方兴办的企业,应平等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6.为了鼓励和支持职工自筹资金,通过劳动合作创造就业机会,建议对股份合作企业中职工股金所得相当于银行利率(含保值补贴率)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同股份公司股东分红收入区别对待。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7.要多方筹资、落实分流安置资金来源。建议筹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专项基金,用于结构调整中的职工安置。
8.建议制定与实施鼓励、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金融、税收、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各方面的扶持。
9.请各地政府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三产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可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劳服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9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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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12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
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房屋开发公司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管理。不管哪一种形式都应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今后在房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2年2月15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一、改革低租金
(一)分步提租。第一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32元。第二步,从1994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55元。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住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
(二)适量补贴。在提租第一步,对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以1990年底月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1991年1月1日后任命的干部以其定职(级)时的基本薪金( 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 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
。房改起步后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者,同样享受住房补贴。补贴经费列工资项目支付。
(三)超标加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超过标准需加租的,按照三总部(1991)后联字9 号文件《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四)减免办法。
1.军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中的会客室,分别按20、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暂免收租金。
2.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原租金额超过其家庭住房补贴总额的部分,对1937年7月6日前入伍的实行全免;对1945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50%。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30%。本人辞世两年后取消减免。
3.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家庭住房补贴总额后( 符合减免条件者,实行减免后)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但实交租金额不得低于房改前应交租金额。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不予免交。
(五)其他规定。
1.住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不提租、不补贴,仍按中央军委[1979]7 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租金。
2.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规定有住房补贴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
(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和由军队负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
(二)实行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
(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
三、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
(一)近期出售的军产住房仅限于主营区以外的零散院和干休所。上述住房中列入改造规划的、产权尚未确认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和非单元式楼房、简易住房、危破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暂不出售。
(二)凡配偶在当地城镇有正式户口(含军人),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地方住户和由地方负责安置住房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购买军产住房。
(三)售房标准价由各单位参照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等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报大单位后勤部审批后执行,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四)出售的军产住房产权属部分产权。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并可以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
(五)购房者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出售住房,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收购。售房增值部分,本人可按原付房价所占标准房价比例分成。工作调动或退役时,可提前出售。因军内调动出售住房的,在调入单位购房仍可享受优惠。
四、新分配住房实行新租金
(一)新峻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均视为新房,自1992年起实行新租金。在近期,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高于提租后标准租金的50%计算。
(二)实行新房新租以前,住房未达到本人职级相应住房面积标准( 含已批准家属随军未分配住房)的, 以后调整的住房在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不按新房对待;实行新房新租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调整住房者,增加的面积按新房计租。
(三)实行新房新租以后批准家属随军的干部,首次分配的住房,将其中20平方米建筑面积视为原住房面积,其余部分按新房实行新租金。
五、集资建房
(一)核定为缺房和干部住房紧张的团以上单位,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集资建房,经批准后组织建设。
(二)凡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其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产权,属个人和军队共有,个人享有住房使用权,并可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出售时按军内售房规定办理。
(三)集资建房所需资金,按住房本身造价个人负担60%,所在单位和总部各补助20%。建房的位置,仅限于经过批准的售房区域以内。
(四)集资建房,按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其中营职干部住房允许建到团职住房面积,但超过本职级面积标准的投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五)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住户须将原住房退还产权管理单位。进住后的管理维修,按出售的军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资建房可优先安排工程建设计划,其材料供应、监理服务等项工作,按计划内工程对待。
六、建立住房基金
(一)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构成包括:干部住房新建、维修经费,集资建房经费,住房租金,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提成等。
(二)住房基金只能用于干部住房新建、改建及面积标准以内的添建,住房维修及管理,返还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回购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三)住房基金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七、改革住房管理体制
随着干部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管理体制也要相应改革,逐步建立单独的干部住房管理体制,负责干部住房的新建、维修、管理和租赁、买卖、开发经营以及住房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项业务。
要在营区划区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将干部住房逐步转向经济管理,努力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执行。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精神,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债券支持范围原则上应是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三、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我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对于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四、鼓励企业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
六、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近期应对本区域内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发债企业和项目尽快摸底,组织发行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报申请材料,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七、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行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应在规划、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管理、偿还等棚户区改造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相关方要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八、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按照核准的用途将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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