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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36:13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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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
现将《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
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一关系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为中心,坚决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经
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自我教育抓提高,自我服务抓发展,自我管理抓规范,自我建设抓活力,促进私营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私营企业协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政治”的重要指示,落实在宣传教育工作的各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提高私营企业的整体素质,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观念。
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政治领导,积极做好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会员学法、知法、用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在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服务质量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要积极宣传私营企业中体现时代精神风貌的先进模范人物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经营的先进事迹,宣传私营经济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社会贡献,树立私营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向社
会展示私营企业的工作,扩大影响,提高社会知名度。
二、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为会员排忧解难
私营企业协会要提高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层次,在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办难事上下功夫。要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帮会员所需,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使协会真正成为“私营企业之家”。
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公安、卫生、劳动、土地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映私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争取得到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解决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难题。
要做好经营指导工作,引导会员加强自身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会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资金和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引导具备条件的会员向科技型、生产型和外向型转化。
协会可以成立一定的经济实体,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引进等工作。要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通过考察、展销、展示、招商引资、联购分销、经贸洽谈等形式,积极作好各类增产促销活动,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
要认真贯彻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配合劳动、人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规章制度,确定专门人员,搞好此项工作。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主动做好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制止“三乱”等侵权行为。要认真搞好调查,摸清情况,掌握典型事例,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私营企业的呼声。通过新闻媒介和法律服务机构,对会员进行必要的舆论和法律帮助。提高会员
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配合有关部门在会员中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企业福利制度,解决会员的后顾之忧。要组织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积极探索私营企业协会自我管理的途径和方法,提高群团组织和会员的自律能力
私营企业协会作为政府引导和管理私营企业的助手,要搞好自我管理工作,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各级协会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具有群团组织特色的协会规则和行业服务规范,通过行业分会和基层协会、小组,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评比竞赛活动,提高业者的经营水
平和服务质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抓好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成立协会的自管组织,制定会员的经营行为规范。
要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组织,完善自我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适合群团组织特点的自我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四、要加强私营企业中党团、工会建设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认真抓好私营企业中党团组织建设,把私营企业中的党团员纳入到党团组织管理中来。
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党团组织,是广大党团员的迫切愿望,是党对私营经济进行政治领导的有效手段,是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保证。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协会中成立党团组织,并在党团员符合法定人数的企业中组建党支部、团支部,对其他零散党团员
也要就近编入党团小组。要使所有的党团员都能够按时参加组织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在党团组织的领导下,发挥其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要依照《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支持和协助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妥善解决私营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育职工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必要的规章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协会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充实精干的人员是做好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地要充分重视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对尚未成立协会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建工作,力争尽早成立协会;已经成立协会的地方,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
务,健全内部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工作。要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和基层分会,及早形成自己的工作网络。
私营企业协会要注重抓好调研工作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会员的基本状况。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在抓会员教育的同时,注意抓好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提高,要保证有一支热爱协会工作、熟悉协会业务的精干的办事队伍。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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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有案推定”滑入“有罪推定”

毛立新

今年以来,南京市警方推出 “有案推定”的破案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当失踪案件发生时,警方根据分析查证,认为存在发案可能时,即以案件思路进行侦破,而非简单地查找。据统计,今年以来,通过对报失踪人员及时开展细致、艰苦的查证工作,该市先后侦破14起杀人分尸、焚尸、埋尸的隐案。(《法制日报》8月16日)


其实,所谓“有案推定”,并非什么破案新方法,而是一种正常的侦查思维。通常而言,侦查工作往往起于“怀疑”,对疑点的敏感与警觉,是侦查人员的必备素质。面对失踪疑案,推定失踪人员有可能遇害或被绑架,从而开展侦查工作,既是一种合理的“侦查假设”,也是警方尽职尽责的体现。即便推定有误,最终查明并非杀人、绑架案件,警方的侦查也往往有助于查明真相、找回失踪者,从而解除群众疑惑,增强社会安全感。因而,“有案推定”体现了警方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有值得提倡的一面。


但“有案推定”也有极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危险。比如在闻名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佘妻张在玉离家出走,却被警方误判为“被害”,由此对佘祥林立案侦查,并不惜用刑讯逼供手段来获取有罪证据,最终导致佘祥林蒙受11年冤狱。无独有偶,最近曝光的山西省柳林县岳兔元杀人冤案,“被害人”豹子失踪,警方认定岳兔元是杀人凶手,却不料“死人”竟在一年后归来。分析两案成因,虽然涉及诸多方面,但警方奉行“有案推定”,进而滑入“有罪推定”,却是难辞其咎的。


因而,“有案推定”虽不可废,但必须严防其误入“有罪推定”。防范之策在于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为“有案推定”设立必要的法律边界和验证规则:其一,“有案推定”虽有假定和推测的性质,但并非可以凭空臆测,而必须建立在初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其二,“有案推定”作为一种“侦查假设”,具有暂时性、或然性特点,其确实与否,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和科学鉴定加以检验;其三,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采取有关强制措施时,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而不能搞“先抓人、再取证”。


总之,警方推行“有案推定”,确有其可取之处,但必须谨防“有罪推定”借机复活。为杜绝冤假错案,建议警方在强化侦查破案的同时,进一步肃清“有罪推定”的流毒,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9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订的《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伊犁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伊犁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三条 由州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评价办的职责是: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五条 评价对象包括农发行伊犁州分行、农发行奎屯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奎屯市支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州直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伊犁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奎屯市分行。
第六条 评价对象的权利:
(一)反映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查询其他评价对象的指标完成进度;
(三)向评价办举报其他评价对象的作弊行为;
(四)提请评价办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评价对象的义务:
(一)在系统内布置和实施本评价办法;
(二)督促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展好各项评价内容涉及到的金融业务工作;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准确报送评价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 价
第八条 评价内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两部分。
(一)综合评价
1、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扣减本年度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实行降序排列。年度贷款累放额最高的单位加满分100分,排在后面的依次递减5分。
2、特别加分项目:评价办向州人民政府、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统一发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测评表》。各级政府结合伊犁州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配合所在地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推荐。其中州人民政府推荐3个,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加3分;各县市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推荐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得到1个县市政府推荐,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加1分。
汇总综合评价得分和特别加分项目得分,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最后得分,按照降序排列,取前三名作为综合评价奖励对象。
(二)单项评价
为促进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特设立3个单项奖,用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建设所做的特殊贡献。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小企业、社会事业等项内容。
1、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
考核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涉农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2、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
考核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小企业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小企业发展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3、支持社会事业建设方面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2)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3)支持其他社会事业建设情况。
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年度上述三项社会事业贷款累放额度之和实行降序排列,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社会事业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第九条 评价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各类附报为本办法相关数据的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月报及相关报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业务的检查通报情况作为评价的补充资料。
第十条 一票否决事项
(一)年内凡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百万元以上金融内部案件,均对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评价办对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按年评价、通报,全年奖励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各行(社、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评价办报送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办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年评价打分工作。必要时由评价办牵头,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办将查实后的指标完成情况向各评价对象反馈,然后审查确定当年获得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以及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奖励:
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三个。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特殊贡献奖各一个。评价结果在州直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伊犁银监分局。
第十四条 伊犁州人民政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评价对象取消当年获奖资格:
1、虚报、瞒报相关评价资料;
2、经各评价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3、评价办法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由评价办结合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各自配合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对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及伊犁银监分局的工作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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