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9:05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八日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物处理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拍卖业务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定点单位承办。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是指: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追回的赃物;
  (二)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
  (三)税务、金融单位收回的抵税、抵贷物品和各收费单位收回的抵费物品(包括车辆、房产、土地);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资产物品及需要变卖的其他公物(包括无形资产)。
  第四条 以下公物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后,也应实行公开拍卖。   (一)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处理整体产权或股权(部分国有产权);
  (二)土地“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草、荒水)的使用权。
  第五条 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对人体有害的物品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
  第六条 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罚没的物品、依法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物及各收费部门收回的以物抵费物品等(包括车辆、房产、土地),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须对拍卖品进行资产评估、价格评估、土地评估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手续,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同时应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委托合同文本。拍卖人应将委托拍卖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并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方可进行拍卖。 凡经公开拍卖的房屋必须手续齐全,方可到产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依法追回不属于上缴国库并且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国有资产、土地除外),依据国计办[1997]808号文件和国计价费[1996]2654号文件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地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后,方可拍卖。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资产、房产)拍卖前,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凡公开拍卖的已落户的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有效(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应持必要的有关手续)。未经拍卖落户的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发票和合格证。进口汽车及国家规定的合资车辆(一车一证车),必须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认证后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须将确认书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后,买受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批手续及车辆转籍落户补发牌照等手续。并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成交价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所得,扣除相应的拍卖费用后,属抵税收回的应缴纳税款,属银行抵贷收回应偿还贷款,属应缴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分别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专户,并由委托人、拍卖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物自行处理。擅自变卖处理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由财政部门收回变卖处理公物的全部款额,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擅自变卖和处理中损公肥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
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熊 建 武


【摘要】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往往为了节省费用、减少麻烦而不去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呢?过去的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决多是要求原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判决原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份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都有,造成同类案件判决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此,需要对该类案件作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连环买卖 过户登记 登记车主
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
一、案情介绍
湘H-14829两轮摩托车,原为罗××所有。1997年6月4日,罗××将该摩托车卖给邹××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还在协议书中约定与该摩托车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全部由邹××承担,此后罗××将该摩托车及相关证件交付邹××,邹××支付了车款,双方已按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5~6月间,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邹××购得该摩托车后,未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刘×购得此摩托车后,没有找罗××要身份证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而是在罗××不知情的情况下,刘×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于2000年7~8月间把该摩托车的全部年度检验手续补齐。2001年4月,刘×又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此后,由于刘××外出,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姚××起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将罗××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2年9月27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对姚××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罗××不服,提起上诉。2002
年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
1、机动车过户登记与机动车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参照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与真正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精神,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总则第6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
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机动车的所有权如何发生转移,我国现行法虽然未予明确,但与其同属“准不动产”的飞行器和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现行法已明确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民用航空法》第1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1997年6月4日,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罗××,邹××有购车资格,罗××与邹××签订《购车协议书》时,双方均具有摩托车买卖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购车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约定了该摩托车交付给买方邹××后与该摩托车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摩托车及相关资料或支付价款的义务,按《合同法》第91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从1997年6月4日起,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邹××,并且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邹××。因此,罗××与邹××1997年6月4日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即《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同理,邹××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刘×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刘××。本案连环买卖未过?
У幕??德蚵艉贤?际呛戏ㄓ行У摹?
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目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很具体,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都作出了一些批复和补充规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2000年6月20日联合发布的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并且事实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和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①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②《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的只是对责任人处以有关行政处罚(即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等)的规定,并不是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本办法的解释权并没有授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因此公安部交通局对《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无权解释,不具有有权解释的法律效力。
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国家市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买卖活动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据。另外,按《立法法》的分类,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并非行政法规。
⑤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权属于司法职权范围而非行政职权范围,其效力应由国家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公安部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公安部的内设职能部门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加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越权行为,该批复无效。
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批复是无效的。
(2)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既越权又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①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只是要求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依法执行相关规定(仅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是授权的规定),并未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相关解释或作出补充规定,因此,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是越权的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80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第67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义务是现机动车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违反上述上位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
2、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具体理由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应适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

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刘××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姚××为次要责任承担者,因此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刘××与姚××共同承担,与罗××无关。
(2)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司法解释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的情况与该司法解释中所述情形一致,本案的处理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罗××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
四、小结
本案被告罗××从1997年6月4日起已不是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罗××与邹××的《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与该摩托车有关的任何风险、责任从1997年6月4日开始与罗××无关;被告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现机动车所有人刘××;交通事故责任者刘××和姚××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审理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与事故处理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2]
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刘
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228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加快“十二五”时期沟域经济建设发展进程,规范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促进沟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沟域经济是指以自然沟域为单元,以其范围内的产业资源、自然景观、人文遗迹为基础,通过对山水林田路村和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有序打造,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和谐、一二三产业相融合、点线面相协调、带动区域发展的一种山区经济发展模式。

第三条 沟域经济建设遵循绿色循环、高端高效、特色鲜明、产业融合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态环境、富裕山区农民、服务首都市民为追求目标。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沟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为产业发展创造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引导、促进沟域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五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统一审定;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保证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扶持对象:已列入《“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全市年度计划重点建设的沟域。原则上每个区县每年扶持一条沟域。

第七条 享受扶持的重点建设沟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完成高水平、可实施沟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

2.具有建设工作方案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3.列入区县和乡镇当年重点建设工程,确定了本级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和集成部门政策的安排;

4.已全面启动工程建设。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采取定额补助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用于扶持沟域经济发展。每条沟域原则上财政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每年6月底之前,市财政局对确定市级重点建设的沟域,每条沟域拨付定额补助资金500万元;每年11月底之前,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对每条沟域的联合考评结果,拨付考核奖励资金。每条沟域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每年市财政根据全市沟域工作开展情况,按实际需要在沟域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市沟域经济宣传、推介、展示、招商、考评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考评

第十一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的申报: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政府组织财政、农委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沟域。

申报内容包括沟域经济建设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及资金投入情况等材料。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区县沟域经济建设资料,将审定结果通知区县,并负责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重点沟域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考评内容包括:

1.组织领导(30分):区县领导的重视程度、组织实施和政策集成情况。

2.工程建设(70分):具体包括: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0分):对村庄、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等周边区域绿化、美化、净化等综合治理工程,遗迹旅游标识、景区指示牌、沟域入口大门的建设。

生态建设工程(10分):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森林资源建设和保护、废弃矿山及裸露山体生态修复、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等工程。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10分):沟域内水、电、路、通讯,及旅游相关服务接待设施等工程。

特色产业建设工程(10分):都市型现代农业园、高端高效特色农业、现代旅游服务业、龙头景区景点、文化创意产业、生态友好型都市工业等工程。

村庄节点建设工程(10分):新村新民居建设、民俗旅游村打造、村庄环境美化等工程。

3.综合水平(加分项,20分):根据产业与生态环境和谐程度、产业特色的鲜明性、高端项目的建设情况、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等情况确定加分分数。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份,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专家,通过区县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按照《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对当年重点沟域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考评意见。并对每条沟域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按排名次序给予奖励,得分低于80分的沟域不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农委部门加强对沟域经济建设项目执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沟域经济发展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撤销和调整等事项的审核、报批;组织发展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负责设立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编制发展资金支出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发展资金的使用,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遇有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

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

 
 
 
 
 
 

考评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30分)
领导重视
区县主要领导亲自抓,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上(10分);主管领导负责,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2000万元(5-9分);区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下(0-5分)
10
 

政策集成
集成部门政策,实施5类工程建设以上(10分);实施2-4类工程建设(5-9分);实施工程建设2类以下(0-4分)
10
 

组织实施
各部门及乡镇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实际总投资2亿元以上(10分);责任分工模糊,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上(6-9分);责任分工不明确,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下(0-5分)
10
 

工程落实(70分)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0分)
建设内容
有以下工程建设内容即得分:绿化美化净化(5分)、拆违治乱(5分)、统一标识(3分)、入口改建(2分)
15
 

整体效果
沟域内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村庄的环境得到全面治理,整体环境明显提升(15分),沟域内环境基本得到整治,有一定效果(7-14分),工程有一定进展,效果不明显(0-6分)
15
 

生态建设提升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基础设施完善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特色产业培育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沟域内主导产业明确,农民收入得到明显增加(3-5分),沟域内确定了主导产业(0-2分)
5
 

村庄节点布局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综合水平 (+20分)
环境和谐(10分)
沟域建设注重整体形象的打造,形成了统一的风格,具有良好的整体风貌。建设中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结合生态与景观的要求,工程建设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相融合
10
 

产业特色(5分)
沟域确定的主导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独具特色,有别于他
5
 

高端引入(2分)
引进知名企业,工程起点高,投资规模大,资金及时到位,未来前景好
2
 

农民主体(3分)
当地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安排当地农民就业,当地农民积极配合相关工程建设。探索形成了农民与企业合作成功的经验模式
3
 

评分人:
 
合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