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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1:01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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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30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除个别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国家保密、尖端工程或指令性计划等)和私营企业的建设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施工单位内部工程项目,可在内部工队之间实行招标。
省、部属企业和驻军、军办企业,除由国家、省有关部门投资且加盖“陕西省建设厅招标投标管理专用章”以外的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我市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经铜川市人民政府批准,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铜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的;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九)指导两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级管理范围:
(一)市招标办负责本市城郊两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两县范围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和由市级各部门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两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新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暂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直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招标班子。招标班子人数为5-7人,其中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3-5人,一般工程应有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参加,大中型工程应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参加;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可聘请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经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批准的且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
(五)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手续完善,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建立招标班子,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二)持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办表”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班子的组成情况,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招标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工程建设招标班子方可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选定的投标单位的审查结果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图纸交底,并对招标文件作答疑,明确投标单位承包范围;
(九)投标单位按期向招标单位指定地点报送按规定密封的投标书;
(十)建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对标书作答疑;
(十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招标领导小组决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向对方退回招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
(十五)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占地范围、发包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设计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主要工程量、实物量清单;
(四)由银行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进度款拨付要求及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结算办法等;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依据和要求;
(八)投标须知:内容包括保密规定、注意事项、废标条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现场踏勘、答疑的地点、日期等;
(九)评标、定标、选中单位的原则;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立约条款、立约保证金额;
(十一)投标保证金额其数额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二)奖罚办法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批准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的,标的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的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应有预算员岗位证。接受编制标的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条 编制标的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现行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综合费定额、陕西省安装价目表、建设部建筑安装工期定额、材料设备价格及配套使用的文件等有关规定编制标的,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的。
第二十一条 标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包括建设单位与招标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内容与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关说明等;
2、标的总价及其分项构成。标的价格为合格产品价格,由预算造价和材料、设备差价组成;
3、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总量。
第二十二条 标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并封存,开标前送招标单位,所有接触过标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议标文件和标的价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其双方商定的承包价格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参加我市招标工程投标活动具备的条件和享受的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的本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市政工程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联合体以及持有“外地来铜企业允许参加投标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
(二)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招标广告和邀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由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情况证明;
(三)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五)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可供考察的已竣工或正在施工的代表性工程。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其内容为:
(一)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定额、文件等编制预算,填写投标报价表。其中包括:投标总价、预算造价、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和设备用量及其差价,实物量报价。投标书内应附预算资料;
(二)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拟达到的工程质量等级和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
(五)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的有关要求;
(六)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和补充意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为竞争性费用。投标单位对以上两种费用进行浮动时,应将浮动的内容和数额在投标书中注明。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一律不得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工期要求特殊,地下设施需要保护以及现场狭小的招标工程,可考虑施工或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其费用应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
第三十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清楚,预算书上注明预算员岗位证号,施工方案须注明参加该工程施工的施工员姓名、岗位证号,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盖骑缝章)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补送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投标书送达后不允许撤回。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应按规定的日期公开举行。
第三十四条 开标会议须有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成员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宣布到会人员、会议主持人、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二)宣布开标会的工作人员名单;
(三)介绍招标概况及招标工作基本情况;
(四)公布评标办法;
(五)当众检查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
(六)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七)评标小组提出疑问,投标单位予以解答;
(八)启封审定的标的并当众公布;
(九)招标单位向评标小组介绍对投标企业的考察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印鉴辩认不清;
(三)无预算员和施工员岗位证书号;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评标应采用评分、投票表决等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排出名次,报招标领导小组最后确定中标单位。如因重大分岐,招标小组不能定标时,应报招标管理机构裁定。
第三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单位的上级和有关单位组成。组长由招标单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参加评标的全过程,对评标是否公正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提出,参加人员一般为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开户银行、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标的编制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定额)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的专业人员。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3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坚持施工合同强制鉴证制度,招标和中标单位双方的承发包合同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市建委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招标和中标单位双方应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时交纳招标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工程中标价的1.2‰。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
第四十六条 招标工程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办事,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经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如招标正在进行,应立即停止,如已进行完毕,否决其定标结果;
(二)泄露标的,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如是招标单位或编制标的单位,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罚款,如是招标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5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取消其六个月以内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搞假投标和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对责任单位取消十二个月以内的投标资格,并记入营业管理手册;
(五)定标后,遇有赖标、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应查明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若属建设单位责任,除罚款外,还应通过其在新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承包发包合同。若属中标单位责任,除罚款外,招标领导小组应召开紧急会议,在未中标单位中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款具体数额,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活动中,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给或收“回扣”等行为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赔偿各投标单位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招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发布的《铜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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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6]9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6]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 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6]6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从2006年到2008年设立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市县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地区名单见附1)。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及奖励的对象
(一)乡镇、行政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MMDS微波工程建设的补助。
(二)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卫星小有线技术建设的补助。
(三)对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较重,工作完成出色的市、县(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省与各市(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与县(市、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目标相结合。
(二)共同分担原则。开展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三)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标准。
(一)一类地区:
1、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5000元;乡镇联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10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5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二)二类地区:
1、乡镇、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3000元。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4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2000元。
(三)对农业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且“村村通”建设完成出色的县(市、区),经验收评比后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为专项资金申请单位。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申请,由所在地市财政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奖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补助(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三)实行有线联网的须填报《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光缆联网工程计划表》(详见附2);
(四)地方自筹经费已经落实;
(五)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广播电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报送相关材料:
(一)各市、县广播电视、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在2006年8月31日前编制《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详见附3)和《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4),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广电局、财政厅。各县(市)报送的材料应同时报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省广电局、财政厅申报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已完工项目补助(奖励)资金。

第九条 省广电局、财政厅根据各地广播电视、财政部门上报的《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审核后,于2006年9月15日前下达《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分年度实施计划表》(详见附5)。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于每年5月31 日前下达当年开工项目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为当年计划开工项目省补助(奖励)部分的50%。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局进行转拨,各市财政部门在收文15天内将省补助的专项下达到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根据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31日日下达当年竣工项目省补助(奖励)资金的余额。

第十二条 采用MMDS微波覆盖方案的建设资金,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专项安排,拨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器材和工程施工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十四条 省广电局、财政厅对新一轮“村村通”建设所需设备、器材采用全省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凡是个择优确定全省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和中标供应商,由各承担村村通任务市县的广电部门,按规定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所需有线广播电视器材,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由省广电局审核后执行。
货款结算,供货商凭协议供货合同、验收单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据,直接向有关市县广电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广电、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村村通建设补助和奖励实际情况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对各地实施“村村通”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实施,因客观原因,项目计划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上报省广电局审核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缴当年省补助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任务的;
(二)虚报项目名称(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内容(包括公里数、联网方式等)骗取省补助专项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承诺的当地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
(五)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设备、器材等采购活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现发布《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地方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对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本行政区域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有关部门实施地方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上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地区行政公署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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