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9:48:18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7)137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会计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1.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合并进行,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会同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具体实施。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任务,有针对性选择课题进行培训,具体方法和内容为:举办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研修班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业务知识进修班
,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新颁发的有关法规、政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组织参观考察、企业诊断等活动。培训重点是1993年以来评审确认在岗的高级会计师(已办理离退手续的不作要求)。有条件的可分系统和行业进行培训,使这部分人员成为行业会计专家
和学术研究带头人。
2.会计师继续教育的重点是:除系统学习北京市财政局编印的继续教育专用教材《会计工作法规》、《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以及有关部委编印的政策性法规外,重点学习我局正在编写的各行业通用的《企业财务会计》和按行业编写的具有行业特点(如工业企业的成本
核算,商业企业的进、销、存核算等)的教材。各地区、各单位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学习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急需的专业知识,如会计制度、财务分析、财务评价、审计报告、经济纠纷案例、股票、债券、融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会计电算化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及管理等多项内
容。
3.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和持有会计证的在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是:除系统学习北京市财政局编印的继续教育专用教材外,还应掌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基本技能的运用,包括会计科目的运用、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电算化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等内容。
4.北京市财政局编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教材有:《会计工作法规》、《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企业会计核算实务》、《会计电算化实用教程》和《珠算计算技术》。
5.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课题和选用教材,北京市财政局编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教材为指定的培训内容,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和任务每两年调整确定一次。为使中、初级两个档次的培训工作规范化,各培训单位每期培训内容应不少于市财政局
指定的培训科目两项。另外,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再确定两项培训科目,以保证每期培训不少于四个学科。
二、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1.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的培训和中、初级师资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培训单位的审批工作。
2.市属各单位负责本系统中、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有能力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从事本系统内会计人员中、初级培训。
不具备条件组织继续教育的市属单位,可到市财政局批准的培训单位参加培训。
3.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中、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的具体工作在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管理下,由北京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分校实施。
4.凡持有会计证,但又不在职或在职而不在会计岗位的城八区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市工商联具体组织实施。其它区、县的人员由当地财政局负责。参加培训人员,应系统学习指定专用教材,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并在会计证上记录其培训情况。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同时会计证不予年检。
5.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从事培训工作的单位,在颁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可证书》的同时,予以登报公布。培训单位要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培训单位每两年重新审批一次。
三、继续教育的要求与措施
1.继续教育的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保证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每天按6课时计算。可以脱产学习,也可以半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也可分散使用。
2.继续教育的考核与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课时和学习内容,经考试、考核合格,持培训单位证明,由会计证的颁发机关在会计证“培训记录”栏内记录其培训情况,同时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
“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课时、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指:脱产、半脱产、面授、观摩、报告、国内外学习等。
3.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每年年终到其会计证的颁发机关办理“培训记录”手续。
4.“继续教育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按会计证的颁发机关统一编号使用。
5.继续教育年检与会计证年检同步进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连续两年没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者,其会计证自行作废。
6.申报高级会计师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二、三级单位申报内聘会计师的会计人员,在申报有关资料的同时,要审验会计证记录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四、本实施意见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庆政发〔2005〕3号

2005-09-13
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间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费用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即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即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它公共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和建筑面积虽在5万平方米以下,但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除上述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提倡实行工程监理,如业主不选择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的监督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九条 所有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监理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并考虑安全监理因素,按照国家、省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计收。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禁止工程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本市监理企业出市承揽监理任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开放本市监理市场,吸引外埠优秀监理企业来本市承揽监理任务。外省工程监理企业依据黑龙江省《外省建筑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管理办法》,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外埠进庆工程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执业的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且符合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工程监理企业实行信誉档案管理制度,重点记录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经营管理行为、业绩、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于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入不良记录,予以曝光或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与项目法人签定工程监理合同,使用全国统一合同文本。并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在其注册的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监理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土建专业人均监理工作量不宜超过8000平方米),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在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必须取得总监、总监代表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按照事先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对所监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现场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一)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任务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任务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个人执业不良记录。

(一) 监理从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出卖、出租、涂改、转让《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四)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科协发(2002)22号

关于实施《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市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直企事业单位科协:

近两年,中国科协和中国经贸委联合倡导的“千厂千会协作行动”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在各个地区都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年来我市的“厂会协作”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动市各级学会利用自身人才和技术优势直接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企业为学会提供的经济和其它方面的支持也促进了学会的发展壮大。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推动了我市“厂会协作”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全市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厂会协作组织方案,在总结我市以往厂会协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厂会协作行动组织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依靠全市各级科协和学会组织,动员和组织学会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企业建立协作关系,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服务;通过规范与加强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进程,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步伐,为我市经济的持续、高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协作内容

1、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在分析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决策提供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帮助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题,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

2、为社会各类单位、机构、组织提供专业岗位培训、市场信息、资质认证、技术咨询、产业规划、工程预算、评估等各种服务。

3、为村(场)提供最新信息和市场情况,协助村(场)制定农业结构调整计划,明确发展方向;与村(场)进行新的种养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帮助村(场)培养致富能手和经营者队伍。

三、立项原则

1、甲方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各级企事业单位科协,乙方应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村、农场或种养殖大户等。

2、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利用自身的特点,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发挥各自优势,量力而行,建立“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鼓励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

3、以项目协作为基础,协作内容要具体,便于操作。

四、立项申报

1、凡确立的厂会协作项目,应由协作双方签订《淮安市厂会协作协议书》(见附件),明确协作内容、指标、各自责任和权利、完成时间等,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

2、市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项目协议书副本报市科协备案,各县(区)所属学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协项目协议书报县(区)科协备案,各县(区)科协要将本地项目协议书汇总后报市科协。

五、项目的检查、验收

1、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对厂会协作项目将及时进行检查督促,了解进展情况,以便于做好协调工作,协助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2、项目完成后,由协作单位双方作工作总结。市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报市科协,县(区)学会及相应的企事业单位科协报县(区)科协,初审后报市科协。

六、评比表彰

1、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对厂会协作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设立淮安市厂会协作优秀组织奖;同时选送部分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参加江苏省厂会协作优秀项目奖评比。

2、淮安市厂会协作行动优秀组织奖评选对象为高校科协、各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县(区)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等单位。评选标准是:积极组织开展厂会协作工作,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职能,所组织和管理的厂会协作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3、优秀组织奖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及提供有关材料(包括工作总结与必要的证明材料)。

县(区)科协、市级学会、高校科协、市直企事业单位科协申报材料报市科协,县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协申报材料报县(区)科协审核后报市科协。

4、对评选出的优秀组织单位,由淮安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联合表彰奖励。



附件:淮安市厂会协作协议书



附件



编 号



淮安市厂会协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制

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协作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

甲乙双方协议内容:















附件:

验收方式:

联系人
甲方

职务

电话


乙方

职务

电话





















甲方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市(县)科协各一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