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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8:23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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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鉴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顺利地完成了两国边界的勘察和树立界桩的工作,从而明确地标定了两国的边界线,深信这将进一步巩固两国的睦邻关系,为此,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中阿两国之间从南端起点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边界线,已经双方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一条所述沿穆斯塔格山脉分水岭而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予以标定。对于双方所勘定的两国之间的边界线的走向,在本议定书第二部分内作了比条约更为详细和准确的叙述,并已标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今后,两国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即以本议定书的规定和上述附图为准。

  第二条 为了明确地标定两国的边界线,双方在边界线上的四个达坂(山口)处树立了五颗界桩,并依次编为1号到5号。

  第三条
  一、中阿边界界桩全部用钢筋混凝土制成,每颗界桩长215厘米,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为165厘米。在界桩底座中心埋有直径为1.5厘米、长80厘米的铁杆一根。
  二、界桩上刻有国名、界桩编号和界桩树立年份。对着中国的一面刻有中文的“中国”字样,国名下刻有阿拉伯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对着阿富汗的一面刻有波斯文的“阿富汗”字样,国名下刻有波斯文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树桩年份中方用公历,阿方用阿历。
  三、界桩的式样和大小尺寸见附件。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界线长度是水平距离,系从实测的1∶50,000图上量取的;其它任何两点之间的距离都是对直水平距离,已分别注明是实地量取或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而得的。
  二、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磁方位角是在实地测定的,真方位角是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的。
  三、本议定书中所述的和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上所注的高程,凡用正体数字表示的,是在实地测定的;凡用斜体数字表示的,是按图上的等高线推得的。

            第二部分 界线走向

  第五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起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系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诸支流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长度为92.45公里。根据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写成的这段界线走向的详细叙述,载于本议定书第六条到第十条。

  第六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6.5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铁铁吉勒尕沟和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西北行,经高程为570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到高程为558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南到高程为5668米的山峰,再大体西行,经高程为5537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7米的山峰,然后大体转北向西再大体转北行,经4942米高地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1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6.28公里。
  从1号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向北偏西行,穿过由中国的克克吐鲁克通往阿富汗的瓦合知尔河的一条驮运路,然后向北偏西转北偏东行,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2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0.26公里。

  第七条 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32.9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2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576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行,经高程为5703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78米的山峰,然后大体东北行,经高程为5665米的山峰到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38公里。
  从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彼台吉勒尕沟和伊尔卡普恰勒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0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到高程为5844米的山峰,再向北偏西到高程为562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行,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向北经高程为5716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10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偏北到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98公里。
  从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伊尔卡普恰勒沟和克克吐鲁克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48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50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南行,经高程为576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85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北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9.58公里。

  第八条 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1.67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3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和克排恰克吉勒尕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克克吐鲁克沟、乌尔塔吉勒尕沟、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34米的山峰,再转东偏南到高程为5544米的山峰西北约55米处的山顶上,再转北偏东到高程为56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转南行,到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这段界线长度为10.43公里。
  从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卡拉吉克的沟和托克满素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库尔木尕尔吉勒尕沟、古木尔吉勒尕沟、米赫曼育里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南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经5196米高地和高程为563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01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再转东北行,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1.24公里。

  第九条 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到沙拉克塔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8.82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4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托克满素河和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米赫曼育里河和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475米的山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高程为5496米、5397米和5520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4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515米和5445米的山峰,到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

  第十条 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48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5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564米的山峰,然后向北到高程为5554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第三部分 界桩位置

  第十一条 1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2秒、北纬37度05分54秒处,高程为4861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32度28分、距离13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176度35分、距离71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1号界桩到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的真方位角为135度37分45秒,距离为10.21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2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3秒、北纬37度06分01秒处,高程为4865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53度49分、距离108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336度11分、距离56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2号界桩到1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183度21分02秒,距离为0.21公里(实地量取)。
  3号界桩
  位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35分17秒、北纬37度14分25秒处,高程为5246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42度06分、距离36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18度47分、距离28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刻有“十”字的岩石。上述磁方位角及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3号界桩到2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10度06分51秒,距离为17.96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4号界桩
  位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44分10秒、北纬37度17分11秒处,高程为4959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225度22分、距离11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296度45分、距离102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4号界桩到3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48度47分59秒,距离为14.09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5号界桩
  位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52分45秒、北纬37度13分25秒处,高程为5210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79度00分、距离10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08度00分、距离55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5号界桩到4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98度47分26秒,距离为14.47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第四部分 关于边界线和界桩的维护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对界桩加以维护,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界标志。

  第十三条
  一、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双方同意1号到5号界桩由双方共同维护。
  二、如果任何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具体商定在原址按原定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在不改变边界线的原则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双方应作成共同记要。如果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按照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说明该界桩的位置,并测绘标明该界桩位置的地图。上述文件和地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议定书第三部分所述用以说明界桩位置的方位物应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移动或损坏。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十年对两国之间的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是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联合检查。如一方提议并经另一方同意,双方可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
  在检查时,双方应根据本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
  每次联合检查后,应作成共同记要,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需就本议定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有关事宜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为此指定的官员负责进行。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七条 本议定书所叙述的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标明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
  上述附图分别印成中波(斯)文本和波(斯)中文本,两种文本内容一致,计各包括1∶200,000图一幅、1∶50,000图四幅和1∶25,000的界桩位置图二幅共四图。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本议定书自生效时起即成为该条约的附件,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即代替该条约原附的地图。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界桩式样和边界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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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国家教委


今后六年是我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关键时期,各地将按规划实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宏观管理,及时了解、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地真正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国家教委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除每年9月教育统计报表之外,各省(区、市)教育部门再于每年3月和12月向国家教委报告扫盲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国家教委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定期向全国通报,并将作为检查、评估各省(区、市)扫盲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在深入调查,全面了解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也应逐级建立扫盲工作报告制度。
鉴于今年的情况,请各省(区、市)教育部门于5月底之前将有关内容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关于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说明
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报告
1.规划落实、执行情况;
2.村级扫盲工作落实情况;
3.扫盲重点县工作进展情况;
4.已达标单位扫除剩余文盲情况;
5.文盲及文盲率变化情况;
6.扫盲机构、人员、教师队伍情况;
7.妇女及少数民族扫盲情况;
8.扫盲经费渠道及投入情况;
9.扫盲后巩固提高情况(包括组织入学人数,办学形式);
10.存在问题及对策。
二、统计表格
教育统计中有关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统计数据。
表一:扫盲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表二:县、乡、村扫盲工作开展面统计表;
除上述内容外,各地教育部门于今年5月上报材料还应包括:
表三: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青壮年文盲状况统计表;
表四:1994年底青壮年文盲状况统计表;
表五:1994年底前验收的县级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名单;
表六:1995年~2000年县级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规划表。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化工部



为了振兴我国的化学工业,鼓励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化工类及相关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立志献身祖国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特设立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化学工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化工类及相关专业的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奖励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抵制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2)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令,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并立志为祖国的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一年内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在“科技兴化”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4)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奖励人数及金额
评选人数与本办法所规定奖励对象人数的千分之五。奖学金额每人人民币400元。
四、评定时间
科技兴化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进行(一般在五月初结束)。
五、评选办法
科技兴化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所在的系(部)推荐,经院(校)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于每年四月上旬将申报表(见附表一、附表二)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审批,对获奖者颁发由化学工业部部长签署的证书和奖金
。连续两年获得本项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毕业分配时可在化工系统当年计划内择优选择就业单位。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并将细则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组织机构
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化学工业部和有关院校推荐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负责制定奖学金工作的有关规定,审定与监督奖学金的颁发工作。化学工业部教育司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化学工业部经济调节司负责奖
金的筹集和管理,欢迎国内外有关单位及个人捐助。各有关院(校)相应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各院(校)在评定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评定、不凑比例、保证质量。
八、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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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专 业│姓 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上一年度是否获得该奖│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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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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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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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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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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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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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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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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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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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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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附表二: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表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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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政治面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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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 │年 级│ │ 任何种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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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学 │ ┃
┃ 生 │ ┃
┃ 表 │ ┃
┃ 现 │ ┃
┃ 情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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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推荐 │ ┃
┃ │ ┃
┃ 单位 │ ┃
┃ │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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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学校 │ ┃
┃ 评审 │ ┃
┃ 小组 │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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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化工 │ ┃
┃ 部评 │ ┃
┃ 委会 │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备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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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发放学校名录(共35所)
一、化工部直属高等学校(共8所) 北京化工学院 南京化工学院
郑州工学院 青岛化工学院
沈阳化工学院 武汉化工学院
南京化工动力专科学校 连云港化学矿业专科学校

二、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共8所) 清华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华东化工学院
浙江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成都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三、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共19所) 北京联合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吉林工学院
吉林化工学院 河北工学院
齐齐哈尔轻工业学院 太原工业大学
内蒙古工学院 河北轻化工学院
江苏化工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学院
浙江工学院 江西工业大学
福州大学 广东工学院
广西大学 四川轻化工学院
贵州工学院 上海化工专科学校
云南化工专科学校



199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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