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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52:44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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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规定,现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标准。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产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1.5%收取;对贸易性进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0.5%收取。
二、降低现行部分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
1、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7%降为4%;出口《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分别由6%、5%降为3%;其它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5%降为2
%。
2、出口人工培植《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6%降为2%;出口人工培植《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分别由5%、4%降为1.5%;其它人工培植的贸易性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4%降为1%。
3、出口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3.5%降为3%;出口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二、附录三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分别由3%、2.5%降为2%;其它人工驯养繁殖的贸易性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2.5%降为
1.5%。
4、贸易性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降为0.5%。
(二)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
出口《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200元降为30元;《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100元降为20元;其它非贸易性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50元降为10元。
三、上述规定之外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收单位收取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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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汇发[1999]2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配合援外方式的改革,保证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援外项目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援外项目”,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及援外优惠贷款等借贷资金在受援国实施的具有对外援助性质的项目。
二、援外项目免作外汇风险审查。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样式见附件1)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为项目单位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项
目,外汇局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的借款批复(样式见附件2)为项目单位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
三、援外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但项目单位应向外汇局出具承诺书,保证按规定汇回境外项目所得利润及收益。
四、援外项目如需使用外汇,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申请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或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援外优惠外汇贷款,外汇贷款不足的,可列出用汇清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五、援外项目如需购汇,项目单位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签发的海外企业批准证书、援外任务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或项目单位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等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项目单位购汇金额不得超
过援外项目投资总额的40%。
六、援外项目相关外汇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七、项目单位借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可不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时,可不经外汇局核准,直接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借款协议等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项目单位不得购汇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
费用。
八、项目单位借用援外优惠贷款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偿还援外优惠贷款本金时,应持援外任务书、借款协议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偿还援外优惠贷款的利息和费用,直接凭援外任务书、借款协议和《外汇(
转)贷款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项目单位不得购汇偿还援外优惠贷款本息和费用。
九、本通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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