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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8:13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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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汽车市场管理,打击汽车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汽车交易秩序好转,违法案件有所下降。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盗窃汽车,就地或异地销脏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走私汽车的违法活动也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在大
中城市连续作案,盗窃各种机动车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个别汽车经营单位,为盗窃汽车,走私汽车犯罪团伙提供票据,帮助销赃;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这些情况,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现就加强汽车市场
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汽车经营单位的管理,各地应继续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精神,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开展小轿车经营活动。

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要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对现有汽车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公安部门,对当地汽车经营单位一九九0年一月以来汽车(重点是小轿车、进口汽车)的来源、流向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查明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
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汽车经营资格等处理。对购销盗窃、走私的车辆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车辆,没收销售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属于盗窃汽车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的管理。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办发〔1985〕65号)中关于“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的精神,维持现有的管理体制不变。工商行政
管理、公安等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严禁盗窃汽车、走私汽车、报废汽车上市交易。旧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检查批准,方能在市场上出售。
四、进一步做好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和车辆登记发照过户工作。验证盖章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要继续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精
神,完善验证盖章管理制度。验证盖章须在汽车成交地进行,不允许预先在发票上盖章,已经预先盖章的发票要立即收回。汽车、旧机动车成交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并在成交发票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章。未验证盖章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发牌证,

不予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对与盗窃分子合谋销赃或倒卖汽车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牌证过程中发现假证明、假发票、修改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应将车辆扣留,并依法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加强管理,严厉打击汽车交易中的投机、倒卖、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徇情枉法、营私舞弊。请即根据本通知精神,
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并将情况及时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199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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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辽宁沿海开发战略基础设施项目——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经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即借款法人,以下同)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支付和偿还。

第四条 经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政府在开发银行的贷款使用人。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资金使用的宏观管理、具体项目审定、调整和批准。市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指挥部,由借款法人(城投公司)和贷款使用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组建,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验收和决算,并提交项目建成后的评价意见。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城投公司作为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派驻财务总监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代表市政府协调并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贷款项目的确定

第九条 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葫芦岛市十一五规划和北港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二)完成由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五)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

(六)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十条 城投公司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备选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时,应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款资金来源。项目单位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备选项目经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城投公司向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贷款的借入及资金提取

第十五条 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由城投公司作为借款法人,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贷款使用人)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十六条 提款前,城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存款账户,用于项目贷款发放,并保证按《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五、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时将有关财政补贴、收益留存等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接受开发银行监督。

第二十条 城投公司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照开发银行要求建立土地出让现金动态还款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

第二十二条 当城投公司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城投公司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转发,贷款使用人和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通知将偿债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城投公司偿还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三条 当城投公司有提前偿还贷款需要时,应提前经市领导小组审批,由城投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对新项目申请贷款的各项要求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城投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局采取调度资金垫付或对项目进行补贴等方式,确保到期贷款本息的及时、足额偿还,并通过年度结算扣减贷款使用人所在县(市)区政府财力等方式,收回代偿资金。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投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贷款使用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城投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由工程指挥部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上报市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二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责成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城投公司还应接受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城投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印发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粤经贸环资〔2009〕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2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年耗折标煤3000吨以上企业,下同);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考核评分位居前2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国家、省、市监管企业,或者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全市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6家左右。其中,表彰国家、省、市重点耗能企业2家左右(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用能企业(机构)2家左右,表彰节能管理服务单位2家左右。

  第八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九条 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二)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三)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四)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七)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全市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30名左右,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左右。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70%,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30%。企业以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人员不少于70%。

  各县(市、区)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根据各县(市、区)节能考核结果排名,结合各县(市、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因素确定;市有关部门节能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节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资金及相关经费从市财政安排节能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先进地区奖、工业领域(国家、省、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由市经贸局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等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县(市、区)经贸局申报,属市直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经贸局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贸局、市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党廉办和市人事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统计局、质监局、林业局等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并在市经贸局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市经贸局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贸局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据此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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