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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劳动力市场发展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39:21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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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劳动力市场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


(劳动力市场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与1996年1月31日签订此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信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提供额外的援助用以资助本项目,并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与此同日签订的一项协议,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壹仟万($10,000,000)等值美元的贷款;
  (C)只要可行,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上述贷款协定所提供资金支付之前,能把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用以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D)项目单位(如同本协定第1.02节(h)中所定义)应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B部分。作为这一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项目单位提供本协定中的部分信贷资金和一部分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除其他条件外,同意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银行与项目单位于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下面的修改部分(统称《通则》)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去第3.20节中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经修改后如下:“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协议,不得为下列开支而提款:(a)在非银行成员国的领土上支付该国生产的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或(b)据协会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的决议所禁止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1.02节 除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类别”代表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一段的表中所列的任一科目。
  (b)“德阳”系指借款人的四川省所辖的德阳市。
  (c)“广州”系指借款人的广东省所辖的广州市。
  (d)“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了该项目,与本协定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它可能会不断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适用于这一协定的、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e)“劳动部”系指借款人的劳动部及其任何接替部门。
  (f)“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系指劳动部中负责借款人全国职业技术鉴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并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提供指导的中心。
  (g)“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项目单位在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可能会不断地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h)“项目单位”作为集合名词系指各项目市和浙江省;单独的“项目单位”系指任一项目单位。
  (i)“项目城市”作为集合名词系指德阳、广州、绍兴、潍坊和武汉;单个的“项目城市”系指任一项目市。
  (j)“项目的相应部分”对于(i)借款人,系指本项目的A部分;对于(ii)各项目市,系指由上述项目市实施的本项目B部分的活动;以及(iii)对于浙江,系指由浙江实施的本项目B(2)和B(4)部分的活动。
  (k)“相应的信贷和贷款资金”系指不时分配给下列单位的信贷和贷款金额:(i)给借款人的类别(1);(ii)给德阳的类别(2);(iii)给广州的类别(3);(iv)给绍兴的类别(4);(v)给潍坊的类别(5);(vi)给武汉的类别(6);以及(vii)给浙江的类别(7)。
  (l)“绍兴”系指浙江的绍兴市。
  (m)“社会保险改革计划”系指上述各项目市在项目的B(1)部分中所执行的计划。
  (n)“特别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所指的帐户。
  (o)“职业培训协调委员会”在各项目城市中系指项目第B(3)部分所提及的、根据项目协定附件1的C部分条款所保持的委员会。
  (p)“职业培训基金”系指各项目市根据项目协定附件1的C部分在本协定的B(3)部分下建立的职业培训拨款。
  (q)“职业培训拨款”系指任一项目市从它所得到的信贷和/或贷款资金中拿出的或将要拿出的一笔拨款,提供给职业培训的提供者,用于职业培训子项目;这笔拨款是借款人通过该项目市所在省提供给该项目市的。
  (r)“职业培训的提供者”系指任一已得到或即将得到项目市所提供的职业培训拨款的职业培训组织。
  (s)“职业培训子项目”系指任一职业培训的提供者将利用职业培训拨款执行的本项目B(3)部分(c)段下面的一个专门的发展计划。
  (t)“潍坊”系指借款人的山东省所辖的潍坊市。
  (u)“武汉”系指借款人的湖北省所辖的武汉市。
  (v)“浙江”系指借款人的浙江省。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借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相当于壹仟叁佰肆拾万特别提款权(SDR13,400,000)的信贷。
  2.02节 (a)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信贷资金用于支付实施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劳务而发生的(或经协会同意,将发生的)、并应由本项目资金资助的、合理的费用。
  (b)贷款人可以为本项目在一家金融机构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和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这些条件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帐户资金遭受抵销、没收或扣押。专用帐户资金的存取应遵循本协定附件5的条款进行。
  2.03节 项目的截至日为1999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 (a)借款人应为其不断变化的未提取的本金,在每年的6月30日,按照协会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的一半)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的六十天(起算日)算起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各个相应日期或款项的注销日;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多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但尚未偿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2.07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2006年1月1日始,至2030年7月1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半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在2015年7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1985年美元的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债信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考虑之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进行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如果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正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一修正不会改变上述还款修改办法中的赠与成份,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地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所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又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正,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定的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
  (i)借款人应通过劳动部克尽其职,依照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和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有效地实施本项目的A部分,并应及时提供上述项目部分所要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ii)借款人在不限制其在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应(A)促使各项目单位依照本协定的条款实施本协定给它们各自规定的义务;(B)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提供上述项目单位为实施上述义务所需要或专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C)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阻碍或干涉这些实施工作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主要条款通过各项目市所在省向其提供,并向浙江提供其各自的信贷和贷款资金:
  (i)上述项目单位相应的信贷本金金额应:(A)等于以特别提款权计算的、(在从信贷帐户中提款当日决定)为支付上述项目单位的项目部分所需的、且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服务的成本而如此提取或支付的货币或诸种货币的价值;以及(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的、其金额(于各还款日确定)等于上述(A)分段所提及的金额;
  (ii)上述项目单位各自的贷款本金应(A)等于以美元计算的、(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当日决定)为支付上述项目单位的项目部分所需的,且应由贷款资金资助的货物、和服务的成本而如此提取或支付的货币或诸种货币的价值;以及(B)由借款人以美元形式收回;
  (iii)借款人应在包括五年宽限期的二十年内从项目单位收回本节第(b)(i)段和(b)(ii)段所提及的本金金额;并且
  (vi)借款人应按不高于百分之四(4%)的年利率对本节第(b)(i)和(b)(ii)段段中所提及的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本金收取利息。
  (c)在不限制本节第(a)段条款和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的情况下,借款人应遵照本协定附件4中的实施计划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本协定附件3的条款执行。
  3.03节 (a)为了《通则》第9.07和贷款协定第1.01节所提及的《通则》第9.08节的目的,并且在不限制这两节内容的情况下,借款人应:
  (i)以协会可接受的准则为基础准备,并在关帐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同意的其他日子之后的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供借款人项目各部分未来的行动计划;以及
  (ii)向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用以和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
  (b)借款人和协会由此同意,每一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协定的2.03节的要求,应履行《通则》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以及贷款协定第1.01节提及的通则第9.04、9.05、9.06、9.07、9.08和9.09节(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记录和报告以及维护和征地)有关项目单位各自项目部分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帐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帐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和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单位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单位不能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b)各项目市都建立起了本项目第B(3)(b)部分中的机构和项目协定附件1的第C.1(a)部分所要求的职业培训基金。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项目协定已经过项目单位正式授权和批准,且其条款对上述项目单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5.02节的条款将在本开发信贷协定终止日或本协定签订满二十年之日这两者中较短的日期终止。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

  美利坚合众国      电 传 号: 197688(TRT)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248423(RCA)
  西北区H街1818号  64145(WUI)
  国际开发协会      82987(FTCC)
  邮编:20433    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INDEVAS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李道豫          代理副行长:
                  尼古拉·霍普

 附件1: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出应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科目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下的信贷和贷款金额及每一类别科目支出的资助百分比:

类别        信贷金额     贷款金额     世行支付的百分比
       (等值特别提款权) (等值美元)
(1)
项目部分A
(a)货物    200,000  51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460,000  -------   100%
(2)德阳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440,000  1,34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340,000  -------   100%
(3)广州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840,000  1,66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400,000  -------     100%
(4)绍兴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700,000  1,63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480,000  -------   100%
(5)潍坊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1,480,000  1,50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540,000  -------   100%
(6)武汉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2,750,000  2,66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820,000  -------   100%
(3)浙江项目的各部分
(a)货物    750,000   700,000 国外开支的100%;
                            国内开支(出厂价)
                            的100%;
                            其他国内采购的费用
(b)                         的75%
咨询专家和培训  200,000  -------   100%
总计    13,400,000  10,000,000

  2.本协定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b)“国内支出”系指用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第1段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提款:
  (a)早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发生费用的支付。但早于协定签订日,而晚于1995年7月15日的、总额不超过1,400,000特别提款权的支出除外;以及
  (b)没有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附录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职业培训拨款。
  4.协会可要求在费用报表的基础上,为下列开支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款:
  (a)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b)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公司合同;
  (c)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
  (d)无论其金额的大小,所有按照协会将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执行的培训合同。

 附件2: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1)帮助借款人改革其劳动政策和立法,推动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劳动力的流动;(2)在项目单位的辖区内更好地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支持和培训,以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的流动;以及(3)加强借款人和项目单位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机构的建设。
  项目由如下部分组成,借款人和协会随时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进行修改以实现如下目标:
 A部分:全国立法和政策的改革以及机构发展
  (1)制定全国的立法以推动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包括促进就业、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2)在劳动部内开发和启用一套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网络控制中心,以便收集和交换各项目单位(和其他城市)通过在项目地B(2)部分下开发的系统所提供的地区性就业信息。
  (3)通过人员培养、技术援助加强全国职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的组织、运作和管理,并制定和采用所选技术的职业标准以推动职业技术鉴定的顺利进行。
  (4)制定和实施一项旨在提高劳动部人员制定和分析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计算机使用方面技能的培训计划。
  (5)进行一项调查以加强地方一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
 B.部分:市和省的劳动力市场改革以及机构发展
  (1)通过各项目市执行社会保障改革计划进行的市一级的社会保障改革旨在:(a)通过扩大社会保障保险金的统筹范围在该市的所有企业中分摊社会保障费用;(b)将社会保障扩大到全市;以及(c)提高该市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的效率。
  (2)各项目单位开发和使用一个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络,包括一个计算机应用系统,连同一个配套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联络系统以使该项目单位能够汇集和分析劳动力市场信息;在本地区范围内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交换这些信息;向劳动部提供这些信息并管理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3)通过下列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加强各项目城市的职业培训:(a)一个职业技术鉴定站,在本项目A(3)部分下所制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对本市职工的职业技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认可;(b)负责在该市的管辖范围内进行计划和协调所有职业培训计划的委员会;以及(c)由该委员会管理的职业培训拨款,通过向职业培训院校提供职业培训拨款资金,来资助为进一步实现本项目目标而制定的专门的在岗培训计划。
  (4)通过在劳动力市场服务方面的培训,提高各项目单位官员的技能。
           ×××
  本项目预计在1999年6月30日完工。

 附件3: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采购

 A部分:总论
  只要可行,货物采购就应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以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打捆合同
  在可行的范围内,计算机和职业培训设备应分组,按每包价值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进行招标。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45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单项合同价值等于或大于50,000等值美元但小于20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3,3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依照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询价采购
  单项合同价值小于50,000等值美元,总额不超过1,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第1段和附录1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合同的招标邀请之前,拟订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和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核
  每个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条和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该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条款进行。对于复杂、计时的工作,这样的合同应以世界银行出版的咨询专家服务合同范本为基础;其修订应得到协会的同意。如果没有适用的世行合同范本,则应遵循可为协会认可的其他范本。
  2.尽管有本节第1段条款的要求,《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协会对预算、短名单、选择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审报告及合同进行预审或批准的条款不应施用于:(a)标价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b)标价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合同。然而,该项豁免不适用于:(a)这些合同的工作大纲;(b)只有一个可选择的咨询公司;(c)协会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质的工作;(d)会使咨询公司合同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以及(e)会使咨询专家合同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修改。

 附件4:          实施计划

 A.项目管理
  为了确保项目的正确执行,借款人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应在劳动部保留一个其任务大纲、人员和资源的配备都为协会所接受的办公室;其职责是:项目实施中总的协调工作;监督项目中货物和劳务的采购;项目质量和影响的全面评价;准备并向协会提交项目执行的报告;以及在项目单位实施各自项目部分时,向它们提供指导。

 B.项目的A部分
  1.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同意的有时限的行动计划执行项目的第A(1)部分;
  (b)按照协会满意的培训计划执行项目的A(4)部分的培训;以及
  (c)按照协会满意的有时限的行动计划执行项目A(5)部分下的研究。
 C.项目监测和报告
  在不限制《通则》的第9.06节和项目协定第1.01节所提及的《通则》的第9.07节的情况下:
  1.借款人应:
  (a)最晚到1996年4月30日,按照本协议附件3的第2节的条款聘请咨询专家,以帮助借款人为项目的实施制订适当的监测指标和评价指标;
  (b)保证最晚到1996年6月30日,制定出上述指标并送交给协会;
  (c)向协会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以便协会和借款人能就上述指标交换意见;以及
  (d)然后,按照借款人与银行达成的一致意见,迅速地最终确定这些指标;
  2.借款人应:
  (a)保持足够的政策和程序,以便能够按照该C部分第1节(d)所提及的指标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当期的监测和评价;
  (b)通过本附件的A部分所提及的办公室,按照协会认可的任务大纲,准备,并且:(i)最晚到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向协会提交半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根据(a)段条款对前半个日历年度中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和评价的结果;汇总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协定附件1第D部分向借款人提供的该半年度的报告;提出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措施;以及(ii)在1997年12月1日左右向协会提交中期报告。该报告包括这些监测和评价的最新结果;要提出保证在下一期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措施;以及
  (c)在提供了第(b)段所提及的各项报告之后,与协会一起审核上述报告,并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及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迅速采取它应采取的措施以保证继续有效地执行项目和实现项目目标。

 附件5: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类别(1)(a)、(1)(b)、(2)(a)、(2)(b)、(3)(a)、(3)(b)、(4)(a)、(4)(b)、(5)(a)、(5)(b)、(6)(a)、(6)(b)、(7)(a)和(7)(b);
  (b)“合格支出”系指由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资金所支付的、用于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方面的合理支出;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3(a)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提取后存入专用帐户的300万等值美元;然而,除非协会另有协议,核定分配额将限定在200万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的提款加上所有未提款的、协会或银行根据各自《通则》的第5.02节进行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1,200万等值美元。
  2.专用帐户只能根据本附件的条款支付合格支出。
  3.在协会接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凭证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的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为了提取核定分配额,借款人应一次或数次向协会提出申请,要求向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根据这些申请,协会应代表借款人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借款人已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据协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向协会提交专用帐户存款申请。
  (ii)借款人在每次提出此类申请之前或同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协会提供要求补充存款的文件和其他凭证。协会应根据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申请的、并经上述文件及其他凭证证明为专用帐户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来,存入专用帐户。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其各自的合格类别和等值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和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凭证证明是正当的。
  4.对于每一笔专用帐户支出,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候,向协会提交证明上述支出完全为合格支出的单据和其他凭证。
  5.尽管有本附件第三段的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要求协会进一步向专用帐户提供资金:
  (a)协会如果在任何时候决定,将由借款人根据《通则》的第五条和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的条款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信贷资金,或者根据贷款协定的第2.02节以及《通则》第五条的适用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资金;
  (b)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4.01节的第(b)(ii)段所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协会根据该节条款要求提供的、或根据贷款协定的第3.01节向银行提供的对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通则》的第6.02节的条款,通知借款人终止其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进行提款的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或
  (d)当尚未提取的、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或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那些分配到合格类别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或贷款余额时,应根据协会或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制定的程序办理。这种提取只能在协会或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截止通知之日的存款余额将被用于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在用途上或数额上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或(ii)提供给协会或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A)按照协会或银行的要求提供补充凭证;或(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例如协会或银行要求时,应退回协会或银行)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金额或该笔金额中的不合格或不能核证的那部分的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笔款项之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或银行及时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或银行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的规定,退回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存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以备随后的提款,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包括《通则》中的适用部分,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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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经贸字[2002]3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重点大中型企业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2]15号文转发的《珠海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中有关建立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机制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现将《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规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研究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为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通讯和流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条 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拥有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评审后,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经贸局。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润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润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有两级研究机构,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据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数: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能独立核算的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收入 ×100%
产品销售总收入
15.新产品实现利润: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税前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 ×100%
利润总额
“新产品利润/利润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润为X,利润总额为Y:
⑴当X≥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⑵当X≥0且Y<0时,令X/Y=1;
⑶当X≥0且Y=0时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高层占有率= 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 ×100%
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上述有关指标数据如企业不能提供独立核算的销售和利润额,则不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四、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润率 销售收入比例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
煤炭 1.8 1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 2
石油 5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
冶金 1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 1.5
注:⑴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⑵研究开发投入不包括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




表一、体制与机制 表1-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组织与管理 6 1、技术中心是否有发展战略规划 1.2
2、是否特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1.2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1.2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0.5
5、预算落实程度档次>100% 90-100% 70-90% <70%分值 1 0.8 0.6 0 1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0.9 0.7 0.5 0.9
2、经费投入强度 9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档次>2.5 2-2.5 1.5-2 1.2-1.5 1—1.2 <1分值 6 5.5 5 4.5 3.5 0 6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3
档次>0.3 0.2-0.3 0-0.2 <0分值 3 2.5 2 0









表1-2
3、人才激励机制 6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2 1.5-2 1-1.5 <1分值 2 1.5 1.2 0 2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4 3-4 2-3 <2分值 1.8 1.5 1.2 0 1.2
3、技术中心高级人才流动情况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分值 1.2 0.8 0 1.2
4、人才培训 3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比重 %档次>4 2-4 1-2 1分值 3 2 2.5 0 3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情况 7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 0.9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档次>5 3-5 1-3 0分值0.6 0.4 0.2 0 0.6
4、产学研合作方式档次 合办研究 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其它分值 2.8 2 1 0.6 2.8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档次>20 10-20 5-10 <5分值1.8 1.4 1 0.6 1.8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表2-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3.5 档次>5 3-5 1-3 <1分值 3.5 3 2.5 0 3.5
2、技术中心高中级人员比重% 3.5 档次>40 25-40 10-25 <10分值 3.5 3 2.5 0 3.5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3.5 档次>15 10-15 5-10 <1分值 3.5 3 2 0 3.5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6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档次>1 0.7-1 0.5-0.7 0.2-0.5 <0.2分值 2 1.8 1.6 1.2 0.8 2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分值 2 1.5 1 2
4、中试条件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4.5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档次>经常 不经常 没有分值 2 1 0 2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1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2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档次 大 一般 不大分值 2.5 2 1 2.5


表三、工作绩效 表3-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5 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3 2.5 2 1 0(另页详细列出所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名称) 3
其中: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项目数 档次>5 3-5 1-3 0分值 2 1.5 1 0 2
2、当年授权专利数 4 档次>20 15-20 10-15分值 2 1.8 1.6档次 5-10 1-5 0分值 1.4 1.2 0.5 2
其中:授权发明专利数 档次> 3 2 1 0分值 2 1.7 1.4 1.2 2
3、当年新产品销售率% ※ 10 档次>12 8-12 4-8 1-4 <1分值 10 8 6 4 0 10
4、当年新产品利润率% ※ 8 档次>10 8-10 6-8 4-6 <4分值 8 6 4 2 0 8
5、当年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 档次>20 10-20 5-10 2-5 <2分值 6 5 4 3 2 6
6、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3 档次>1.5 1-1.5 0.5-1 分值 3 2.5 2 档次0.3-0.5 0-0.3 <0分值 1.8 1.5 0 3
7、当年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8、当年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表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突出成效与重大贡献
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业绩及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的通知

杭劳社法[2007]4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正确评估评价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评估评价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评估评价是指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三)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后取得的社会效益;
  (四)该项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
  第四条 评估评价以公正、公开、全面、准确、真实为原则,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新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以内,负责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向政策法规处提供评估评价报告和有关基础资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完成评估评价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后,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经评估评价后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应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定期评估评价制度。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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