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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4:26:53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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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
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
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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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就列支敦士登运用何种税率问题请示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
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总署政策法规司已对H883/EDI参数库《国别地区代码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在网络上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2日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计价检[2001]2607号
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附件: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收价款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数量;  
  (二)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
  第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二)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的上限))×数量;
  (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五)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六)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七)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八)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
  (九)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
  (十)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
  (十一)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五)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二)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
  (三)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四)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第六条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末标明费用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列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有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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