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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13:43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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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东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发[1999]3号)规定,同时负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县区政府的工作。
第三条 督查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拿实法、见实效。既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原则
(一)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各县区和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做到不漏部门、不漏事项;对所有督查考核的事项实行全过程督查,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查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市政府主要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各项工作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的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副职和各委办局、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层层落实任务。
第五条 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六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人代会等大型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会议、文件和省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
(七)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
(八)特殊贡献的考核认定。
第七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三部分。
(二) 县区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查三部分。
第八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
(二)县区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拟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三)专项督查。依据有关会议和市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根据争取资金、项目的难易程度,划分为10种类型进行考核。特殊贡献作为被考核单位的保底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相应计入督查考核总分。
第九条 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 督查考核的方式
(一)公开督查。把督查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围绕督查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到督查现场,了解督查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查。市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亲自督查时,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市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对特殊贡献采取随机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由各部门、单位随时提报争取的资金和项目,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办及时认定、审核和汇总。
(二)深入调研。督查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作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定期通报。对常规性工作和特殊贡献,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专项督查,根据任务落实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特殊贡献交叉部分,先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裁决,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认真核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别计算出各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的得分,并将分数反馈到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写出关于督查考核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县区得分情况,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会议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 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督查考核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1、常规性工作,指《办法》第六条(一)、(二)、(七)款规定的内容。常规性工作以年度为考核时间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本年度内提前完成。
2、专项督查,指《办法》第六条(三)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会议纪要或专项督查通知为准。没有时间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2)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办理时限和领导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办理。
(3)其他决策事项的办理,按具体要求承办。
(二)考核计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分数构成有7项:常规性工作45分,专项督查20分,特殊贡献1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市政府部门互评5分,上级主管部门评议5分,外来投资者评议5分(此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提报)。
(三) 奖分和扣分
1、奖分项目。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表彰内容为本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分别奖4分、2分、1分、0.5分;表彰内容为部分或单项工作的,按以上奖分20%的比例奖分;领导和管理单位全面工作受到表彰的按20%、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按5%的比例,给其主管部门奖分。
获得同一系统多级奖励、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分;获得不同系统奖励的分别奖分,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级别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截止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日期,跨年度发文的,奖分计入下一年度。
2、扣分项目
第一,工作发生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由市领导及有关单位认定。
第二,部门及其领导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市招商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第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出现1人次扣1分,年终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由市计生委认定提报。
第四,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处理的,每1人次扣0.5分;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1人次扣1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征得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意见后认定提报。
第五,干部职工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个人访每起扣1分,集体访每起扣2分。由市信访局提报。
第六,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受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招商办提报。
第七,没按要求完成专项督查任务的视情扣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次扣0.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0.2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4)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情况者加扣1分。
第八,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准确通报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失误,视情扣市政府办公室0.2分,年度内出现3次失误时加扣1分。
第九,各提报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报有关工作情况,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凡提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扣2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比例
1、从上级主管部门及计划、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和项目。指用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市直部门和单位从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用于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或社会性项目的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偿资金。不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一、无偿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数额为准,证明资料为有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从形态上分以下三种类型计分:(1)货币资金,按引进难易程度分三种类型计分:a.在没有任何政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争取来的资金,按100%的比例计分。b.政策性资金和应交未交款项,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c.其他类型的资金,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2)以物折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3)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折算成无偿资金。
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资金不含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安排的正常经费、用于自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
第二,项目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部分计分。
市直部门、单位与县区及乡镇共同争取的资金和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给市直部门、单位计分。
2、争取其他生产要素。按年终实际到位情况、发挥的效益和届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资金,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对应部门、单位争取资金的类别计分。
3、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或个体私营业户从市域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特殊贡献类型中无偿资金标准折分;其他按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难易程度或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予以折分。
4、其他。按实际情况予以折分。
按上述规定不能折分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酌情认定和计分。
(二)争取资金和项目折资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委各部门和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一并归类列出。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和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将市直102个单位分为以下10种类型分别计算特殊贡献得分。
1、财政局1个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每6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0万元计1分。
2、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黄河河口管理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5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500万元计1分。
3、外经贸局、科技局、油区办(油地办)、环保局、开发区、地税局、国税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4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50万元计1分。
4、信息产业局、粮食局、民政局、东营供电公司、东营市通信公司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00万元计1分。
5、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50万元计1分。
6、国土资源管理局、物价局、供销社、港务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00万元计1分。
7、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务局、邮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250万元计1分。
8、法院、检察院、教育局、计生委、外事侨务办公室、旅游局、统战部、侨联、工商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广电局、石油公司、烟草公司1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50万元计1分。
9、体改办、人事局(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文体局(版权局)、卫生局、经研中心、残联、科协9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00万元计1分。
10、市委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信访局、老干部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接待处、报社、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文联、社科联、民盟东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仲裁委、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办、老龄办、贸促会东营市支会、气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处、人行、农发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移动通讯、联通分公司4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万元计1分。
(三)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比例
以上部门和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数额,超过基数部分抵顶招商引资任务。其中,无偿资金部分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抵顶;项目资金部分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抵顶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常规性工作:衡量县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确保、登记失业率。
导向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GDP的比重。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50分。其中完成各项指标为130分,专项督查20分。各项指标中,GDP、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招商引资各占10分其余12项各占5分。
GDP、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
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01分,且每项最高加分值不超过1分。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或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未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计分。
两个确保,达不到100%的扣5分。
登记失业率,超过下达指标的,每超出0.1%扣0.5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3日内申请复核。
(二)奖惩办法
1、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居前10名的经济部门和前5名的非经济部门,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5名的两类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3名的任职满2年的两类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降级、降职。
2、对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结果的奖励。根据完成任务情况,除按比例得到最高10分的权数分数外,再按得分排名计奖,并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1)特殊贡献奖金总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原则上60%由财政支出,40%由受益单位支出。
(2)每个考核年度,按奖金总额与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出每1分值的奖金数额,再按部门和单位实际得分计奖。其计算公式为:
特殊贡献奖金额=特殊贡献奖金总额总得分×(部门和单位得分)
(3)部门和单位所得奖金,50%直接奖给特殊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其余50%根据贡献大小奖给其他有关人员。
3、对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
垂直管理单位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一起排名,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分别进入前10名和前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得分低于75分且分别位居后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
4、对县区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居第一名、未被一票否决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最后1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1、凡考核绝对数指标的,按该任务的基本分值与任务完成率的积计分。
2、年终数字以市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部门、单位统计和考核小组抽样调查数为准。
3、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严重影响完成指标任务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免予考核。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经济部门(45个)
1、发展计划委;2、物价局;3、经贸委;4、外经贸局;5、体改办;6、建委;7、科技局;8、油区办(油地办);9、开发区;10、交通局;11、港务局;12、财政局;13、审计局;14、公路局;15、环保局;16、粮食局;17、质监局; 18、水利局;19、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畜牧局;21、海洋与渔业局;22、林业局;23、农业局;24、供销社;25、招商办;26、国税局;27、地税局;28、工商局;29、通信公司;30、海关;31、检验检疫局;32、东营供电公司;33、黄河河口管理局; 34、盐务局;35、人行; 36、海事处;37、邮政局;38、石油公司;39、烟草公司;40、人民保险公司;41、人寿保险公司;42、信息产业局;43、规划局;44、房产局;4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非经济部门(24个)
1、市政府办公室;2、教育局;3、公安局;4、司法局;5、民政局;6、人事局;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市政局;9、文体局;10、广播电视局;11、卫生局;12、计生委;13、国土资源管理局;14、外事侨务办公室;15、旅游局;16、国家安全局;17、统计局;18、经研中心;19、仲裁委;20、老龄办;21、安全生产监督局;22、药品监督管理局;23、气象局;2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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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

昆明市晋宁县财政局 李秀玲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制度本身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两则两制的实施和各项具体准则的逐步出台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原则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在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会计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诸多因素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例如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完善或者有制度不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会计人员受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主观作假……
如何使会计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依法理财、坚持诚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提几点措施和建议:
一、 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会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原则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在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会计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将极大的影响会计工作的开展。由于会计人员的年龄层次老化、知识结构不均衡,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把握不好,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对使用的核算方法、核算原则无法掌握,或者根本不按制度进行,只是凭经验凭感觉去处理,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曲解会计科目的含义、数字书写错误、会计估计错误等一系列不应有的错误,使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在提高素质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知识培训。会计工作是一项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会计工作,必须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其次,组织专门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因为制度和准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如果不经常对制度和准则进行学习,在实际处理会计业务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所以,我们要经常组织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业务。最后,单位应该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防微杜渐。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
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一部分会计人员丧失了基本的职业准则,他们把诚信理念抛之脑后,做假账,损坏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何让会计人员从主观上严格要求自己,抵御各种诱惑,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自身修养?笔者认为在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会计人员真正认识到会计工作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让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忠心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制定行业性的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服务意识,力求做到政策上不违背原则,客观上符合实际,思想上保持一致,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职业责任感强的会计队伍。
三、建立内部的奖惩制度和监督制度
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制度规定会计人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用制度管人。司法部门正在探索用廉政保证金来确保司法公正。这一做法,会计行业也可以搞,好的东西就要借鉴,只要它可以帮助我们理好财,当好家。小到单位,大到行业,奖惩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避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建立监督制度。目前,我国既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监督机关,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以,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可以使权力受到制衡,减少造假现象已迫在眉睫。通过监督,使会计工作更趋于制度化;通过监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践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还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作用,使会计人员真正履行好会计职能,从而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服务水平。
四、完善《会计法》和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关法律来规范,《会计法》的产生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会计法》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例如:《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的义务一方面是支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工作行使职权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会计职能表现不出来,会计职能成了领导的个人意志,这完全背离了立法者的本意。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合法权益没有真正得到保障。而从执法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例如:在例行的财务大检查中,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法,使违法违纪的单位及负责人逍遥法外,同时对诚实守信的守法者带来了负面影响。《会计法》是我国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法》的学习,使自己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依据《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会计法》中对违法会计人员的惩罚其力度是不够的。我们在会计立法中,应对《会计法》的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细致化,同时不断探索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三者形成一种良性的法律互动模式,在该模式中,三者均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要严格惩处,对造假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明确。只有让造假者得不偿失、让诚实守信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为提高会计诚信度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营造会计人员独立的格局
会计人员既是管理者,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要国家利益的立场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在这两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难以作出决定。所以应加强会计体制改革,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把会计人员从企事业单位中独立出来,由国家对所有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分级管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单位负责人不得干预会计人员工作的一种管理体制)逐步地、适时地在中央和地方成立负责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的机构,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只有在会计人员不直接接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依照《会计法》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坚持真理、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当前,我国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改变资金的管理方式、支付方式,硬化了预算管理,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的土壤。这一政策将推广到各地。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办法、新思路来指导我们的会计工作和规范我们的会计行业。总之,要依法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在新形势下,我们只有不断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真正做到朱熔基总理在视察上海会计学院时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加强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使会计人员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简介:李秀玲,昆明市晋宁县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监察科长。2003年毕业于云南财贸学院,迄今在新华网等发表评论文章、论文三十余篇。有论文收入云南省财政厅会计论文集等多种论文集。

郑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


(2012年12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部门依法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第四条 鼓励、引导公民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志愿服务等消防公益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对辖区单位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消防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每年进行一次督导和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

(三)督促、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和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工作;

(三)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考评内容,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将消防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对消防安全技术职业培训机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消防行业技术工种(职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制作、播出一期消防安全节目,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公益性宣传报道;

(三)指导和协调出版单位适时发布消防信息,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景区管理机构、旅游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每年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督导和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村庄、社区的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置消防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利用文化站、学习室、警务工作室等场所及广播、视频等设备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演练;

(四)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支持本行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开展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为重点的普及性消防宣传教育:

(一)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对新上岗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消防演练,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部位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二)编印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免费取阅;

(三)利用广播、电视等设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科技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和公共图书馆等文化科技知识传播场所,应当结合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体验设施或场所。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队(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寄宿学生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消防演练;

(六)每学年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学校教室、行政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堂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受过消防安全业务培训、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定期对职工开展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对服务对象组织开展经常性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范围内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服务对象参加的灭火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技能,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工程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督导与协作机制,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督导和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依法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警告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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