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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18:35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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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工业部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工业部

1980/09/16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0)第1号


  为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严格执行,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必须认真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必须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把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炭工业系统中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部、各省(区)煤炭局(厅)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令、规程、条例、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要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对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不能轻易否定,更不允许限制安监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生对安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严肃追查处理。

  一、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

  1.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2.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情况;

  3.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时上报。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导群众安全检查网的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5.对各部门业务保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受理因坚持按章办事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对各规程中的有关条文,如因条件限制,而无法执行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设安全监察局,并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站。

  监察局局长由同级的局级干部担任,监察站站长由矿级干部担任。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人员。安全监察局要配备总工程师一人,安全监察站要配备主任工程师一人。安监人员必须熟习业务,能胜任工作、身体健康、坚持下井。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矿井分布和自然条件确定。

  在建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时,必须把安全业务机构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

  三、安全监察人员的权限和对失职的处理

  安全监察人员在所辖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当发现有造成事故的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同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政策、规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和违章问题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事故以及虚报情况,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上一级监察部门对其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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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北京矿务局、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环发〔1999〕107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
《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3.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6.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完成涉及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可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完成。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工作范围内有水土保持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设水土保持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
9.《条例》规定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上管理程序要求。
10.《条例》规定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11.报告书、报告表预审后一个月内,行业主管部门应报送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可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也可在上述时间内单独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方案或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结论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
四、关于收费
1.在国家未制订新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前,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评价工作量。
2.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政府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的认定及处罚时直接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请示》(津工商个字〔1992〕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为特征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凭证,以委托、承包名义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十四条处理。
《细则》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而制定的,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法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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