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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5:09:53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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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149号



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1年起,部在全国国省干线公路上组织实施了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包括: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危桥改造、文明样板路和GBM工程),4年来,各级交通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工程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干线公路总体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危桥得到了有效改造和加固,安全保障显著提高。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全面完成“十五”路网改造工程实施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部投资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程资金监管。一是对照“十五”以来部下达的工程计划,按项目进行逐个跟踪,准确掌握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已列入部投资计划,但尚未实施的项目,省级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在年内完成实施任务;二是要保质保量地完成部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严禁擅自变更、减少建设内容,调低建设标准;三是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资金监管机制,部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实施水平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交通行业的社会形象。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管理,不断提高路网改造实施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危桥改造力度,确保在2005年底前完成所有国省干线公路上“十五”前已经存在的危桥改造任务。“十五”期间新增加的危桥,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安排改造资金,尽早列入改造计划。同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桥梁安全。二是积极拓展文明样板路和GBM工程的实施内涵。今后,文明样板路和GBM工程建设要在实现“畅、洁、绿、美”的基础上,同步实施安保工程,全面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202、109、319(闽赣湘段)国道的文明样板验收将结合今年的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一并进行,验收标准中将相应增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相关内容,具体标准可参照《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执行。三是安保工程的实施要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与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采取综合处治措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同时,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注意搜集相关交通事故资料,及时对安保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四是109、319、202、105国道沿线的省份,要按照2004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上四条国道安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实施水平和示范作用,请在四条国道上分别选取10公里的路段作为重点示范路段,以总结经验,指导本辖区安保工程的实施工作。同时,部也将对这些重点示范路段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技术指导。
  三、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
  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仅从2004年各地报部的117个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路段(4757公里)情况看,安保工程已经直接避免了1162次车辆坠崖等恶性交通事故,事故件数同比降低58%。为了扩大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社会影响,树立交通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各地交通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是要注意及时总结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经验和成效。二是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媒体提供相关信息,建立畅通的新闻报道渠道,加强宣传工作。特别是安保工程实施路段的典型事例,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为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是现阶段促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工作理念的有效载体。部在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比中,将把这项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之一,请各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工程实施工作,为全面提高公路路网服务水平,构建和谐交通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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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 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 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 存款币种。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七条 存款种类。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外币活期储蓄: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以后可以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
二、外币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存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
第八条 存取款手续及自动转存。
一、存款人申请定期或活期存款开户,应填写存款凭条,并可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活期存款实行存折式,可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实行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
1.到期支取。存款期满,银行凭储户存单一次支付本息。
2.提前支取。可凭存单和存款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储户的存款超过原定存期,逾期提取存款时,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外币储蓄存款实行约定自动转存。即储户存款时要说明是否办理自动转存,办理的存款到期后,储户未来办理支取手续,银行自动为储户办理转存,存期为原定期限,利率为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利息按复利计算,在转存后的存期内储户要求支取,手续上视作提前支取。
第九条 存款利率。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利率执行。
第十条 计算利息方法。
一、外币储蓄存款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论利率调高或调低,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
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三、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有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存款的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存单(折)办理,提前支取须凭取款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凡外币存款的现汇户,本息可按规定汇往境外,也可按1∶1支取现钞。
三、凡外币存款的现钞户,本息取现钞,如汇往异地或境外,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
四、存款人经批准出境的,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核实,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签发外币携带证。
五、存款支取的货币币种为原存款的货币,如需兑换成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六、无论外汇或外币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银行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存款的挂失。
一、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印鉴遗失时,存款人应立即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向存款银行提出书面挂失,并提供有关存款金额、帐户、户名、存款日期等详细情况,存款银行在查实存款确未被冒领,才能受理挂失申请。
二、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
三、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函电形式办理临时挂失,但必须在5天之内到银行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到期后自动失效。
四、挂失7天后(节假日顺延)储户须在30天内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储蓄机构视同储户自动取消挂失,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折)继续生效。
五、受理挂失前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
一、为进一步做好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办理外币储蓄存取业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外币储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二、外币储蓄存款对象
外币储蓄存款对象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旅游者,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驻华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和我国境内的居民。
三、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
外币储蓄存款按存款的形式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的资金形态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是指不确定存款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是由存款人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存入到期提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四、外币储蓄存入的核算
(一)存款人将外币现钞存入现钞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现钞与存款凭条无误后,开具存折或存单,会计分录为:
借:701现金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二)从境内、境外汇入的汇款,如储蓄所收到上级行划来的款项,储户在汇入当天来所办理存款时,在收妥款项后,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存单或存折,会计分录为:
借:622支行辖内往来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如汇款人汇入当天没有来所办理存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622支行辖内往来 ***户 外币
贷: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次日或以后储户来所办理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如约定自动转存,应在存单上注明。
五、外币储蓄支取的核算
(一)支取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时应对取款凭条和存折进行核对,如留有密码的,同时核对密码,无误后,记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现金科目分户帐,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二)支取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时,应对定期储蓄存单审查核对,如储户留有密码的应输入密码,无误后,办理存款支取,计算存款利息,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三)办理汇出汇款时,经审核支款凭条、帐卡、存单、存折无误后,根据汇出申请书签发结算凭证办理转帐划转手续,同时对外币定期和活期储蓄存款,计算存款利息,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现钞户: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831汇出汇款 外币
汇出行收到汇入行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应抽销汇出汇款科目卡结帐,会计分录为:
借:831汇出汇款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现汇户: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贷:831汇出汇款 外币
汇出行收到汇入行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应抽销汇出汇款科目卡结帐,会计分录为:
借:831汇出汇款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同时按规定收取邮电费、汇费。
(四)办理异地外币储蓄存款托收时,应认真审查存单、存折及有关证件(凭印支取的要在存单或存折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托收凭证,并登记异地托收登记簿,按托收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1.原存款行收到委托行托收的存单、存折和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划转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2.委托行收到划回托收款项时,通知委托人前来取款或转存。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或借:713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借: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其他有关科目 外币
六、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一)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为30天,不满1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如遇中途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储户要求销户时应随时结清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取本付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利率计算利息。存入时未办理约定自动转存手续时,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如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利率计息。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时,由存款人凭存单及预留印鉴向银行支取本息。会计分录为:
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三)外币储蓄存款计息支付辅币时,除日元计至元位外,其他货币应计至分位,支付时应先付足辅币,如确无辅币时,可按当日外汇牌价作外汇买卖,折付人民币。会计分录为: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或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701现金 人民币
(四)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按季计提,对3个月、6个月、1年期、2年期计付的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定期1个月的外币储蓄支付利息时,应通过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七、外币储蓄的事后监督应按人民币《储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八、外币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
存款人如遗失存单或存折、印鉴等,应立即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用书面形式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查明挂失的存折、存单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凭印鉴支取的,应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经核对相符后,才能办理。如果在挂失前已被冒领,应由存款人自行负责。挂失之日起7日后如未发生异议,存款人可以凭申请书第一联补换新存折或新存单,结清原存单或存折,另开新户,并收回第一联挂失申请书,作为结清旧户的传票附件。
九、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其未尽事项各分行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十、本核算手续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过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上述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以项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相应类型)为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依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的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100%;
(二)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90%;
(三)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基数的80%;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基数的55%;
(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为基数的40%。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林地补偿标准低于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限制林地使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范围为准。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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