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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28:19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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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第26号

  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促进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建立淡季化肥储备制度,特制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经营企业做好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化肥淡储区域、品种及数量,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委托单位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对部分区域淡储起止时间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

  第六条 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800万实物吨,原则上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需求配置,主要安排尿素、磷酸二铵等高浓度化肥。

  第七条 委托单位逐年确定化肥淡储区域数量及品种。承储企业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品种、数量,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八条 化肥淡储单个标的量一般不少于5万吨。

  第九条 储备库点应位于粮棉主产区内,交通便利。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确定

  第十条 委托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招标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以流通企业为主,兼顾大型化肥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生产量40万吨以上,淡储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四)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银行信誉优良;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淡储协议及责任

  第十三条 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第十五条 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标的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标的量的50%以上、调入化肥主要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同时,淡储期间化肥累计购进量或生产量应比近三年同期数量增加。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按承储协议要求向标的区域及时调入淡储化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标的区域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并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淡储化肥储存情况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单位规定的台帐格式和时间要求逐月上报台帐数据,并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须按委托单位要求不定期报告化肥淡储进销存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上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补贴,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提供。各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淡储化肥由中央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单位参照国家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标的量确认淡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给予利息补贴。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连同调入标的区域化肥的运输票证和标的区域内购进化肥票证、标的区域外经营化肥购货票证等有关票据资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核拨利息。

  中央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其他企业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如数转拨到承储企业,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贴息资金,并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承储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5/W020050610501779230915.jpg
  附件二: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5/W0200506105017793869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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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规范监狱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监管改造用资产,是指监狱为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用的资产。监管改造用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监狱为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监狱管理机关办公、生活区,驻监狱武警部队办公、生活区和关押、管理、教育罪犯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监狱管理机关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狱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罪犯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途作为监管改造使用的,划作监管改造用资产。
三、生产经营用资产是划出监管改造用资产后余下的资产。
四、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转变,确需变动的,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狱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狱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监狱资产真实、合理的划分。
六、监狱资产的划分以1996年12月31日止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监狱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备案。

附件:监狱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行政办公区用地
2.监狱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驻监武警部队用地
7.监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
地)
8.组织罪犯劳动用地(不包括监墙等警戒设施
以内的劳动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行政办公用房
2.监狱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罪犯监舍
4.罪犯生活、卫生用房屋
5.教育改造罪犯用房屋
6.驻监狱武警部队用房
7.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用房
8.公检法派出机构用房
9.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监狱围墙(米)
2.电网(米)
3.无线通讯塔(座)
4.生活用水水塔、水井(座、眼)
5.监区道路(米)
6.岗楼(座)
7.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
3.计算机(台)
4.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台)
5.广播、电视设备(台)
6.生活用锅炉及设备(台)
7.其他
四、交通运输设备
1.警车(辆)
2.囚车(辆)
3.摩托车(辆)
4.生活物资用车(辆)
5.其他用车(辆)
五、监控、侦察、警务设备
1.通讯设备(台)
2.监控设备(台)
3.摄(照)橡机(台)
4.录像(音)机(台)
5.洗印机(台)
6.枪(支)
7.戒具(只)
8.其他设备
六、医疗、卫生设备
1.X光机(台)
2.CT机(台)
3.B超机(台)
4.专科医疗设备(台)
5.其他设备(台)
七、其他固定资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效果良好。2012年台湾高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以下简称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本科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校。

  (二)报名。

  北京等六省市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传递。

  台湾“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陆生联招会”)于6月22日前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提供本科学生报名数据,“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等六省市招办提供报考台湾高校考生信息,六省市招办于6月27日前将达到本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以上(含)的考生高考成绩、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数线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8日前向台湾“陆生联招会”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四)录取。

  台湾招生高校于2012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等省市招办。凡被台湾招生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考生所在省(市)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二、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研究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研究生的高校。

  (二)报名。

  毕业于台湾承认学历的大陆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等六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六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报名审核及录取。

  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2年台湾高校硕士、博士招生简章。

  三、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生的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口协调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将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及招生学校的委托,登载台湾招生学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

  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两岸有关机构违规介入大陆学生赴台湾高等学校就读事务的通知》(国台秘发[2011]5号)要求,为维护陆生赴台秩序,陆生赴台事务由上述两岸指定窗口单位统筹安排,协调处理。未经批准,大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参与、介入陆生赴台事务,擅自接受台方委托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两岸有关机构亦不得相互合作在大陆从事上述活动。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切实掌握陆生赴台政策,指导学校和学生从我部指定的机构了解、咨询陆生赴台相关资讯和政策,坚决抵制违规的招生咨询、宣传等活动。

  四、证件办理

  大陆学生需持台湾高校录取通知书、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学位认证

  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

  在台湾“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学生在台湾学业期满,获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台湾高校学习的大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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