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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3:29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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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4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脑开票的单位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套印有全国统一监制章、采用防伪措施并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发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刮奖发票是在现行发票样式的基础上,增设刮奖区、密码区而创设的新版发票。

第四条 刮奖发票的种类、式样。刮奖发票设计为三大类,分别是刮奖定额发票、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和刮奖电脑发票,我市推广的是刮奖定额发票和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刮奖发票票面设置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字轨、大小写金额、密码区、刮奖区、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等基本内容,定额发票面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等5种,另设辅助票(不设奖)三种,面额分别为1元、2元、5元。

第五条 发票刮奖区采用高技术防伪涂层,覆盖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等祝语。凡刮开兑奖联奖区覆盖层后,显示有金额的为中奖,该数额即为中奖额;显示“谢谢您”字样的为不中奖。

刮奖定额发票采用双胶纯木浆有色底纹纸印制,发票联上的发票监制章仍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发票字轨码6位,发票号码20位,分两排排序,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中制定的发票编码规则编制,密码8位,与发票号码为唯一对应关系。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皆采用数码印刷设备印制。

第六条 刮奖发票采取即开即奖方式。

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奖金设置以1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奖金10万元, 奖金分布详见下表:








10元
2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500元
1000元
2000元
5000元
合计

奖金个数
4000个
400个
200个
100个
30个
12个
6个
2个
2个
4752个

总奖金额
4万元
0.8万
1万
1万
0.6万
0.6万
0.6万
0.4万
1万
10万元

中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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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


刮奖定额发票奖金设置以1000万元为一组,每组设奖金8万元,不同的票面金额奖金设置不同,票面金额越大中奖率越高,中奖金额越大。详见下表。

面额

奖金
10元

100万份
20元

50万份
50元

20万份
100元

10万份
200元

5万份

5元
14400个
11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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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元
400个
500个
4800个
3000个
2000个

20元
100个
300个
400个
400个
500个

50元
20个
100个
200个
200个
100个

100元
10个
50个
50个
100个
80个

200元
----
15个
20个
30个
20个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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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
12个
10个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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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
6个
8个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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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个
5个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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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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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

合计
14930个
12165个
5478个
3750个
2725个

中奖率
1.493%
2.433%
2.739%
3.75%
5.45%


奖金以现金形式支付。凡中奖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消费者持发票“刮奖联”在消费场所当场兑奖,现金由收款方垫付,且不得拒绝。同时收回“刮奖联”,收款方凭收回的“刮奖联”于次月一至十日内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领回已垫付的奖金。凡中奖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消费者应凭有收款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和刮奖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于取得发票后6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办税窗口兑奖。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金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市区兑付的奖金由市局每月月底前拨付给各分局,并由市局计财处向市、区财政结算;各市地税局兑付的奖金由各市地税局与当地财政结算。

第八条 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刮奖发票。

第九条 申请领购刮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领购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购买刮奖发票,税务机关应按实供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购买刮奖发票一般以一个月的发票用量为限。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每次购买发票的票面金额限定在不大于其月定额的用量,每月需要再次购买刮奖发票的,必须在购买发票的同时,缴纳相关税款。对连续发生的,按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其税收定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场盖章,检验发票有无少页、混订、断张等问题,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十三条 付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刮奖发票时,应查验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检查发票专用章是否与业户名称相符,发票金额、日期是否正确,发票联与刮奖联是否齐全,中奖区域是否已被刮开等等。对收款方开具的不合法发票和无效发票,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破损严重、难以辨认的发票;

(三)未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印章不清楚、印章与实际领购发票单位不相符的发票;

(四)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发票;

(五)超出兑奖期限的发票;

(六)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纳税人使用刮奖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付款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拒开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给予奖励。(查询、举报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刮奖发票的真伪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鉴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发票可并轨运行,但不再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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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政办函[2005]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范围内登记上牌的本地车辆可以一次性收取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全年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
  第三条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的车主可自愿选择以统缴方式一次性缴纳车辆年通行费或以过站缴费的方式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通行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条 车辆年通行费可在市车辆通行费征收机构设立的各缴费窗口缴纳。缴纳车辆年通行费后,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机构发放车辆通行凭证。车辆在通行凭证有效期内,可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各收费站点凭证通行。
  第七条 车辆通行凭证必须粘贴于车辆挡风玻璃的左下角,以备查验。车辆通行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免缴车辆;
  (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免缴车辆。
  第九条 下列车辆可以申报退返车辆年通行费:
  (一)被盗、被抢及被司法机关查扣的车辆。
  (二)报废车辆。
  (三)过户到外地的湖州市区本地车辆。
  以上车辆凭相关机关的相关证明及原始缴费凭证,申请退返相关机关证明之日以后当年剩余的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 对冒用、涂改、伪造、转借车辆通行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2009年度已统缴的车主,本办法施行后自愿选择过站缴费方式的,在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给予全额退还;3月3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按本年度实际剩余时间退还。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今天早上出去办点事,回办公室的时候经过民族大道的一个丁字路口,我的车要经过人行道进入汽车车道,就在准备进入车道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左前车头有一个影子,说时迟那时快,虽然我的脚已踩向刹车器,但“砰!”这一声已在所难免。一个骑着电单车的女孩被我撞出了两米远,连人带车摔在了地上。
我急忙下车,查看了现场,女孩的手及脸在翻车时擦了一下路面,但没出血;电单车也没什么损坏。我想我的车有保险,不管她伤势如何,报了警再说吧,于是掏出电话要拨打122,但我回过头又想,报警会很麻烦,反正我的车和她的人、车都没什么大碍,私了算了,于是就没打。最后我带她去修了车,给了她两百块钱,算是了结了此事。
我这里要分析的不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士,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当我们遭遇交通事故时,要不要报警?以下就是我回来的一路上我思考的结果。
必须报警,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为什么说它是一个原则问题呢?
从法律的规定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迅速报警。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因为只有报了警,才可以通过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谁是谁非;只有报了警,才能通过交警的处理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现实生活中,对一些小事故,很多人选择的是直接私了,原因大部分都是两个字:麻烦。那如果我们选择不报警的私了,会有可能出现什么后果呢?
从非机动车方面讲,如果她的伤并非只是事故发生时看到的小伤,而有内出血或骨折之类的意外,那她就无法再找得到机动车主赔偿了;就算找得到,如果车主打死不认账,你拿什么证明说他撞了你呀?反过来说,如果非机动车主想敲诈一下开小车的,她找几个身强力壮的拿家伙找到小车主人,你能不给他们点钱吗?虽然人家没什么证据,但那是事实呀,何况现在人家又拿着家伙,这不明摆着不给钱就给命吗?这时的小车车主,你去哪里叫冤。
从机动车方面来讲,你出了交通事故不报案,那车子的损坏你只能自己掏钱了,起码要掏一部分,保险公司对不报案的损坏有规定不赔或者少陪;而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主无疑是自己完全负担了,保险公司不可能凭你一句话就掏钱帮你赔,他们要现场的证据,现场的证据只有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认定的才算。反过来讲,在不报案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主在离开现场后,半路上把非机动车主连人带车丢下跑了,那机动车主就可以逃之夭夭,受害人很难再追究他的责任了。
综上,一句话,出了交通事故,别管三七二十一,先报警,等交警、保险公司形成现场的证据以后,再考虑私了或公了。不报警的话,一旦出现其他意外,就很难分清黑白是非了,各种各样的纷争也会因此而生,我们律师也会因此而有更多的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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