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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6:47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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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1993年12月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第三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礼物的金额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第五条 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第六条 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第八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第九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管、处理国务院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第十条 礼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礼品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受礼单位通报礼品处理情况。受礼单位应当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赠送礼品和接受其礼品,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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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并公布记帐瑞士法郎汇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计算并公布记帐瑞士法郎汇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为解决历史上我国同原苏联、东欧各国、蒙古、朝鲜等国家间政府协定项下贸易差额的结算,自今年4月1日起,你行在自行制定并公布现汇瑞士法郎兑人民币汇价的同时,需按规定计算并公布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汇价。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汇价中间价与现汇瑞士法郎兑人民
币的汇价中间价相差26.9%;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买、卖价的价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0.5%。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汇价计算公式为:
(1)记帐瑞士法郎买入价=现汇瑞士法郎买入价÷(1+0.296);
(2)记帐瑞士法郎卖出价=现汇瑞士法郎卖出价÷(1+0.296)。
请你行于4月1日起遵照执行。



1995年3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农经[2006]4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同时,针对当前支农投资管理分散、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中发[2004]1号文件强调,要“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由我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据此,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向国务院上报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发改农经[2004]2677号),国务院已批复同意。
按照中发[2005]1号文件提出的要"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2005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继续就开展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绝大多数省(区、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县级支农投资整合试点,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的看,目前各方面都认为对现有支农投资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整合,方向正确,效果明显,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中发[2006]1号文件再次指出,要“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整合政府支农投资试点县(市)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开展县级投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县级支农投资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县域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现有的各个渠道的政府支农投资,最终绝大多数都要落实到县里组织实施。各地的实践证明,县级政府在整合支农投资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和先行一步的。通过上下联动,有机整合支农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试点县(市)要充分认识整合支农投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按照“规划先行、加强衔接,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试点工作既要保护和发挥好各方面支持“三农”的积极性,又要切实解决投资分散和重复建设等问题。
二、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总结县级支农投资整合的成功经验。开展县级支农投资整合是一项新事物,既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也会遇到与现有规章制度相冲突等诸多体制性障碍,应积极稳步推进。各试点县(市)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处理投资整合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整合思路不搞“一刀切”,整合模式提倡多样化,注意创新体制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属于同一事项、相同建设内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允许试点县(市)按照统一规划,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渠道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作必要的整合,切实解决分散实施的问题。同时,强化县级政府责任,实行责权挂钩,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借机随意调整国家计划。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关注试点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扶持,在项目和投资安排上尽可能对试点县(市)予以倾斜,支持和鼓励试点县(市)开展形式多样的试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也要大力支持试点县(市)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的业务指导,在坚持按规划安排项目的原则下,在建设布局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赋予试点县(市)政府更大的自主权。通过重点扶持,典型示范,总结经验,推进支农投资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划先行,搭建平台,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一些地方的经验证明,规划是现阶段整合支农投资的一个有力切入点,要在规划指导下,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搭建投资整合的平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为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理想的平台。各试点县(市)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围绕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广大农民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问题,抓紧制定综合性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县域内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在建设规划的框架内,整合各类资源,把交叉重复现象比较突出、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农田基本建设投资、生态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等作为当前资金整合的重点,将相关项目配套实施,将相关投资统筹使用,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新格局,确保新农村建设真正取得成效。
四、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机制。各试点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合支农投资协调小组,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监察、农林水利、扶贫及其他涉农投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明确协调小组在支农投资安排中的组织、衔接、协调和监督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县级政府支农投资综合性建设规划;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统筹协调县域内的支农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支农投资的安排和使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支农投资管理工作机制。
有关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整合政府支农投资试点县(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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