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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07:25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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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现将部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方樟脑酊、布桂嗪已调入麻醉药品目录管制。有关生产企业对其产品新制作标签的标志应当作相应改变。对于库存标有“精神药品标志”的标签,可以使用至2006年3月30日。上市品种在药品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二、布托啡诺及其注射液、芬氟拉明及其单方制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管制。上述产品已被批准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局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办定点生产事宜。于2005年11月1日以后生产产品的标签应当印有“精神药品”标志,库存标签可加盖“精神药品”标志使用至2006年3月30日。已上市产品在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局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有关许可,可继续经营上述品种。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自2005年11月1日起不得再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对企业原有库存上述有关列入管制的药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三、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仍执行国药监安〔2001〕244号文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
  以上各项请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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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原油、成品油是国家重要出口物资,也是国际上的重要战略物资,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在出口经营做法上采取统一联合经营方式。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原油的出口经营
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原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出口(还贷)的原油,原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改由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出口的原油,仍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二、成品油的出口经营
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安排给煤代油办公室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4、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口的成品油出口额度,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5、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有关炼油厂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广州石化总厂、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上海高桥炼油厂、浙江镇海炼油厂四个生产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出口业务。
四、原油、成品油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油分会进行协调。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司法考试、法律人以及法治

杨靖


  一、司法考试模式应当改,比如改成注会那样,否则逼得法律人一到考试就得闭门造车,深居不出,结果考过的大多有点书呆子气。同时,应该严格限制准入资格,法律职业不是卖红薯,不是推个车子架上炉子就能做生意,它是专业的行为,我们很难一个公民会把自己的切身利害官司交给一个没有深厚法律素养的考试能手。为何医师资格要严格限制呢?因为关系生死,人命关天,天为大。那法律不关系生死吗?恐怕很难下定论。法律执业需要一批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不要是个人就给机会考试。——原因是,该考试操作性还是较强,即使没有相关学习背景仍有可能通过的。国家难道是觉得需要很快生产一大批法律人吗?从目前的需求来看,恐怕没有必要。

  二、司法考试是法律人开门做生意的第一个门槛,相当于做生意要营业执照。但是我很难想象,市场上鱼龙混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政府律师,律师,等等。简直比中药铺还丰富。是律师少了不够用吗,还是需要这样形形色色的法律职业相态?不好猜测。至少律师法的规定不允许上述五颜六色的职业队伍存在。此外,据我所知,从弱冠到耄耋,司考不知有什么魅力,真的是吸引了太多中国人的眼球。太想不通。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貌似光鲜的律师在私下里是什么样的表情和心态,有几个正在拼命进入该行的痴迷者知道。

  三、通常认为,律师权利或者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律师逐渐在政治、经济等领域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按照上述标准,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进步,而且进步不小。但是,法治不仅仅这一个层面。是不是某国的公民都是法学院毕业的,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或程度最高呢?显然不是。看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状况,不得不深自暗忖中国法治建设前途的漫长。据统计,全国600多所法学院校,30余万名法学生,真难想象,在目前的法治状况下会需要这么多的法律人!我常在想,各大院校争相开办法学院,纯粹是为了在对外进行宣传时说自己教育门类齐全,学科体系完备,是综合院校。或许这只是戏谑之词,但客观的说,法学教育在量上确实有点过剩,那么质上如何呢?问题就在这。数量多,质量低,很像中国的人口问题。法律职业是经营职业,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像美国那样。中国法学教育这样的情况反映在法治建设上,就是人才不足,而人满天下。当然这也有好的一面,相当于普法的作用。但恐怕负面影响更大,更深刻。结果只能是:法学教育及法治建设后继无人,法制建设进程步履维艰。

  归结起来,我个人认为,当前的法学教育应当重构。划分为法律职业性教育和法学研究性教育两类。前者在律师学院培养,律师由该学院制造,司法官从律师队伍中选拔,高薪引才、养廉。从资格准入来说,这种适合司法考试模式,但应像上述说的注会考试那样改革。对于后者,就不能以司考作为限制了。适于培养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杨靖

注:本文原发表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iyoungkings),读者可到该网页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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