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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31:45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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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130号
2002年11月11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月二十四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构建国有资产市场经营主体,确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推动产权流动,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经营效果不好,经营责任不清的问题,实现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人民政府享有所有权的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晋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市国资公司)——占有和使用市国资公司投资资产的企业法人”的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市级全部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对市国资公司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审批市国资公司章程、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市国资公司组建、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增量资本投资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奖惩办法;根据企业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市国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市国资委由市政府领导、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政
府另行发文组建。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和经营市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营运主体,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利。其主要职能:在授权范围独立从事产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资额度依法委派所有者代表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负责对投资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组,依法进行产权转让和交易;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接受市国资委监督,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七条 国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是直接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负责,接受资产所有者代表监督,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国资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市国资公司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依本办法设立,定名为:“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九条 市国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十条 市国资公司的国有资本来源为:
(—)政府注入货币资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转;
(五)国有资产权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它来源。
第十一条 市国资公司的经营业务以产权经营为主,不能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或流通业务。
第十二条 对授权市国资公司经营范围的资产,任何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注册登记按《公司法》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程序办理。
第四章 国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市国资公司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必须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能,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必须建立董事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分没.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国资公司内部办事机构暂设办公室、行政人事部、战略投资部、财务融资部、改革重组部、资产经营部、法律事务部等一室七部。
第二十条 市国资公司暂为——级法人机构,随着发展与融资的需要,报经市国资委批准,适度分没城市资产、交通资产等若干子公司。
第五章 国资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资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对市政府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公益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被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五)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股权变.动等;
(六)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财务监管人员;
(七)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产经营指标和责任目标;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按规定上缴财政国有资产收益;
(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公司的分立、变更等事项;
(四)重点企业的改组、改制;
(五)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薪酬。
第六章 国资公司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制定对市国资公司的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市国资公司及其经营者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资产质量、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收益水平和上缴情况、企业发展前景预测等。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以市国资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依法授权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七章 国资公司的违规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负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中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使用不正当的评估方法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程序或权限,擅自干扰被投资企业经营权、财产权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隐瞒、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财产担保、对外投资以及由此而造成损失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重大经营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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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0]108号

秀城区人民政府,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发个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五日


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蔬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管理。
市食品开发办公室负责留地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商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生产者的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确保蔬菜生产安全。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相应的农药管理人员,把好蔬菜农药使用关。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滴水灌溉、防虫网等防治虫害的新措施、新技术,积极开发生产、销售无公害、无污染蔬菜。
第六条 凡需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在销售农药时应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和责任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七条 严禁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销售甲胺磷、甲拌磷,并严禁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蔬菜种植地区销售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依法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到有合法农药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严禁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依法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蔬菜。
第十二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 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 市食品开发、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应对蔬菜的农药残留量进行不定期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统一销毁;系本地生产的蔬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类蔬菜上市。
第十五条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蔬菜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0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了大力推进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确保我市2008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创模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现将《酒泉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和长远目标,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创模”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大力推进“创模”工作,确保“创模”目标如期实现,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创模”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并根据《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方案》和《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领导

  “创模”考核工作由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创模”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考核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从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和“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考核小组根据“创模”总体方案和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分别对责任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对象

  “创模”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委、政府和签定“创模”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创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模”工作需要安排“创模”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

  “创模”考核内容为:“创模”工作方案涉及的内容;纳入“创模”目标责任书的各项目标任务;因“创模”工作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

  “创模”工作的考核程序为:考核小组根据“创模”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任务的要求,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接到通知后,写出“创模”任务进展报告和自查报告,并准备好相关资料;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目标责任书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结束后,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整理上报“创模”领导小组,并针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创模”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由考核小组向考核对象发出“创模”任务督办通知,限期办理。

  考核的时间原则上一季度一检查,每半年考核通报一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奖惩。

  四、考核奖惩办法

  “创模”期间,市上对“创模”工作实行年度总结评比,对完成“创模”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创模”目标任务和阶段性考核不达标的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将“创模”工作目标责任纳入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创模”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领导班子不能评为好班子,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等主观原因,完不成“创模”目标任务或给“创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创模”成功并经国家验收挂牌后,市委、市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整个“创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为确保“创模”目标按期实现,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全面推动“创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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