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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汽车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8:55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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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26号

 

《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5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

5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QC/T 695-2002 汽车通用继电器    
2
QC/T 696-2002 汽车底盘集中润滑系统技术要求     
3
QC/T 697-2002 液化石油气乘用车技术条件    
4
QC/T 245-2002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QC/T 245-1998
5
QC/T 247-2002 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QC/T 24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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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司法部转来延吉县人民法院越级请示一件,所请示的六个问题,除第四个问题已由司法部答复外,本院对其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希你院代为转达:
关于第一个问题:朝鲜公民来函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其配偶为中国人,且在中国居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审判程序依法处理。但在受理前和处理时,应与当地或附近外事部门取得联系。
关于第三个问题:朝鲜公民贩运鸦片,如其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应予审判;如果全在朝鲜境内,中国法院自无权审判;这种无权审判的案件,如被告人在中国,朝鲜政府要求引渡,可通过外事机关办理。(下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书、互联网等各类出版物作为大众性的重要传播媒介,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实践者和宣传者,多年来,在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宣传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正确使用语言文字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书、互联网等各类出版物中,外国语言文字使用量剧增,出现了在汉语言中随意夹杂英语等外来语、直接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等滥用语言文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破坏了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今年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日,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在出版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规范出版语言文字使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及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出版文字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各类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出版物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汉语言文字这一基本的语言文字政策,把宣传和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作为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重要职责,在出版活动中切实贯彻落实有关规范汉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有关规定。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等有关条款,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正确使用汉语言文字,为促进汉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高度重视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化,尊重并遵循汉语言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的结构规律和词汇、语法规则。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外国语言文字的翻译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要按有关规定翻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语言文字使用及质量的管理和检查。将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情况,尤其是使用外语规范情况作为出版物质量检查和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日常审读范围。对违反使用语言文字规范的,要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出版媒体、出版单位及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要引导社会大众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语言文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

六、本通知要传达到所有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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