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6:14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办发[2000]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体育后备人才外流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办发[1996]100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的有序管理,确保业余体育训练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法》、《义务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在我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含集训、试训半年以上的队员)、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体校、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区县(自治县、市)体校的运动员以及其他学校具有体育特殊才能的学生运动员均属管理范围。
二、管理机构
成立“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体育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竞体处);办公室由市体育局竞体处、市教委体卫处、市公安局户证处负责人组成,通过不定期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处理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成立相应的体育后备人才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报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管理机构主要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交流,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才管理和学生运动员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三、市各级体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学生的管理
(一)优秀运动队的集训、试训运动员必须与运动队签订协议书并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
(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的管理,按市教委、市体育局联合下发的《重庆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管理办法》执行。
(三)重点体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学校统一照像建档,按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按时注册。
(四)普通体校学生的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体育、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重点体校、普通体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的学生首先保证国家队和市优秀运动队的选拔和输送。
(六)我市优秀运动队暂未设立的体育项目,由市体育局编制体育后备人才人员花名册送市公安局审核后,负责通知所在地公安部门,以利从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建立体育后备人才年度清理制度。今后每年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现有体育后备人才及流失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于当年的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体育局、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备案。
四、学生运动员的选调与调整
(一)市级训练单位或市外有关单位到各学校挑选学生运动员,必须持市、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体育部门介绍信学校方予接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体育部门同意不得允许学生运动员到校外单位充当运动员,或以其他借口将学生运动员带离学校。
(二)吸收学生运动员的单位必须保证对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造成学生运动员中途辍学或流失。
(三)市内各级体校的招生计划,统一安排在暑假进行,寒假可作个别调整,学籍管理在原校。需要学生离校集训或试训的,只能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市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除外)。
(四)市内各级体校调整学生运动员,实行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输送学校对其需接收的学生运动员进行考核后,妥善安排继续学习,并报同级教育和体育部门备案。
(五)市内各级体校的招生和调整工作结束后,应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体育和教育部门报送学生运动员花名册,承认其在体校的临时学籍。
五、奖惩规定
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交流或代培工作,应由单位协商进行,严禁个人私下进行交易,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将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工作纳入体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之一。
(二)凡造成体育后备人才流失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其直接责任人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晋升职称,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造成体育后备人才流失过程中,对收受礼金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财税[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2.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附件1:

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一、湖南益阳市剧院
二、湖南衡东县花鼓戏剧团
三、湖南衡阳市红旗影剧院
四、湖南通道县电影公司
五、湖南南县电影公司
六、湖南衡东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七、湖南江永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八、江西上饶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西婺源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江西峡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一、江西新余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二、河北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河北省新华书店
河北省新华书店图书批销部
石家庄市新华书店
藁城市新华书店
晋州市新华书店
辛集市新华书店
新乐市新华书店
鹿泉市新华书店
井陉县新华书店
正定县新华书店
栾城县新华书店
行唐县新华书店
灵寿县新华书店
高邑县新华书店
深泽县新华书店
赞皇县新华书店
无极县新华书店
平山县新华书店
元氏县新华书店
赵县新华书店
邯郸市新华书店
临漳县新华书店
成安县新华书店
大名县新华书店
涉县新华书店
磁县新华书店
肥乡县新华书店
永年县新华书店
邱县新华书店
鸡泽县新华书店
广平县新华书店
馆陶县新华书店
魏县新华书店
曲周县新华书店
峰峰矿区新华书店
武安市新华书店
邯郸县新华书店
邢台市新华书店
南宫市新华书店
沙河市新华书店
邢台县新华书店
临城县新华书店
内丘县新华书店
柏乡县新华书店
隆尧县新华书店
任县新华书店
南和县新华书店
宁晋县新华书店
巨鹿县新华书店
新河县新华书店
广宗县新华书店
平乡县新华书店
威县新华书店
清河县新华书店
临西县新华书店
唐山市新华书店
古冶区新华书店
开平区新华书店
丰润区新华书店
遵化市新华书店
丰南区新华书店
滦县新华书店
滦南县新华书店
乐亭县新华书店
迁安市新华书店
迁西县新华书店
玉田县新华书店
唐海县新华书店
廊坊市新华书店
三河市新华书店
永清县新华书店
固安县新华书店
霸州市新华书店
香河县新华书店
大城县新华书店
文安县新华书店
大厂回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保定市新华书店
定州市新华书店
涿州市新华书店
安国市新华书店
高碑店市新华书店
易县新华书店
徐水县新华书店
涞源县新华书店
定兴县新华书店
顺平县新华书店
唐县新华书店
望都县新华书店
涞水县新华书店
满城县新华书店
清苑县新华书店
高阳县新华书店
安新县新华书店
雄县新华书店
容城县新华书店
曲阳县新华书店
阜平县新华书店
博野县新华书店
蠡县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新华书店
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昌黎县新华书店
抚宁县新华书店
卢龙县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华书店
宣化县新华书店
张北县新华书店
康保县新华书店
沽源县新华书店
尚义县新华书店
蔚县新华书店
阳原县新华书店
怀安县新华书店
万全县新华书店
怀来县新华书店
涿鹿县新华书店
赤城县新华书店
崇礼县新华书店
承德市新华书店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华书店
承德县新华书店
兴隆县新华书店
平泉县新华书店
滦平县新华书店
隆化县新华书店
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沧州市新华书店
河间市新华书店
沧县新华书店
献县新华书店
任丘市新华书店
泊头市新华书店
黄骅市新华书店
盐山县新华书店
青县新华书店
南皮县新华书店
东光县新华书店
肃宁县新华书店
吴桥县新华书店
海兴县新华书店
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华北石油新华书店
衡水市新华书店
深州市新华书店
冀州市新华书店
枣强县新华书店
武邑县新华书店
武强县新华书店
饶阳县新华书店
安平县新华书店
故城县新华书店
景县新华书店
阜城县新华书店
十三、黑龙江省图书音像发行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新华书店
齐齐哈尔市新华书店
讷河市新华书店
拜泉县新华书店
龙江县新华书店
克山县新华书店
依安县新华书店
泰来县新华书店
甘南县新华书店
克东县新华书店
富裕县新华书店
牡丹江市新华书店
宁安市新华书店
绥芬河市新华书店
海林市新华书店
林口市新华书店
穆棱县新华书店
东宁县新华书店
尚志市新华书店
延寿县新华书店
佳木斯市新华书店
桦南县新华书店
富锦市新华书店
汤原县新华书店
桦川县新华书店
同江市新华书店
扶远县新华书店
木兰县新华书店
通河县新华书店
鸡西市新华书店
鸡东县新华书店
密山市新华书店
虎林市新华书店
双鸭山市新华书店
集贤县新华书店
宝清县新华书店
饶河县新华书店
友谊县新华书店
七台河市新华书店
勃利县新华书店
鹤岗市新华书店
绥滨县新华书店
萝北县新华书店
伊春市新华书店
铁力市新华书店
嘉萌县新华书店
黑河市新华书店
北安市新华书店
嫩江县新华书店
五大连池市新华书店
逊克县新华书店
孙吴县新华书店
呼玛县新华书店
绥化市新华书店
海伦市新华书店
肇东市新华书店
安达市新华书店
双城县新华书店
五常县新华书店
望奎县新华书店
青冈县新华书店
兰西县新华书店
庆安县新华书店
明水县新华书店
绥棱县新华书店
巴彦县新华书店
大庆市新华书店
肇源县新华书店
肇州县新华书店
林甸县新华书店
杜尔伯特新华书店
加格达奇区新华书店
塔河县新华书店
新林区新华书店
呼中区新华书店
松岭区新华书店
北安农管局新华书店
宝泉岭农管局新华书店
红兴隆农管局新华书店
牡丹江农管局新华书店
九三农管局新华书店
十四、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新华书店
九江市新华书店
鹰潭市新华书店
景德镇市新华书店
新余市新华书店
萍乡市新华书店
宜春市新华书店
吉安市新华书店
抚州市新华书店
上饶市新华书店
赣州市新华书店
南昌县新华书店
新建县新华书店
安义县新华书店
进贤县新华书店
修水县新华书店
武宁县新华书店
瑞昌县新华书店
永修县新华书店
德安县新华书店
九江县新华书店
都昌县新华书店
湖口县新华书店
彭泽县新华书店
星子县新华书店
庐山新华书店
贵溪市新华书店
余江县新华书店
乐平市新华书店
浮梁县新华书店
分宜县新华书店
上栗县新华书店
芦溪县新华书店
莲花县新华书店
丰城市新华书店
高安市新华书店
樟树市新华书店
万载县新华书店
上高县新华书店
宜丰县新华书店
奉新县新华书店
靖安县新华书店
铜鼓县新华书店
吉水县新华书店
永丰县新华书店
峡江县新华书店
新干县新华书店
吉安县新华书店
万安县新华书店
泰和县新华书店
安福县新华书店
永新县新华书店
遂川县新华书店
井冈山市新华书店
东乡县新华书店
南城县新华书店
崇仁县新华书店
资溪县新华书店
广昌县新华书店
乐安县新华书店
南丰县新华书店
金溪县新华书店
黎川县新华书店
宜黄县新华书店
临川区新华书店
上饶县新华书店
横峰县新华书店
德兴县新华书店
铅山县新华书店
万年县新华书店
弋阳县新华书店
余干县新华书店
玉山县新华书店
广丰县新华书店
鄱阳县新华书店
婺源县新华书店
信丰县新华书店
瑞金市新华书店
会昌县新华书店
崇义县新华书店
十五、甘肃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外文书店
甘肃新华西北书城
甘肃省新华书店图书批销中心
兰州市新华书店张掖路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音像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艺术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古旧书店
兰州新华图书大厦
兰州市新华书店安宁区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西固区书店
榆中县新华书店
皋兰县新华书店
永登县新华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红古区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教育书店
白银市新华书店
会宁县新华书店
靖远县新华书店
平川区新华书店
景泰县新华书店
定西市新华书店
陇西县新华书店
渭源县新华书店
岷县新华书店
漳县新华书店
临洮县新华书店
通渭县新华书店
天水市新华书店
麦积区新华书店
秦安县新华书店
甘谷县新华书店
武山县新华书店
清水县新华书店
张家川县新华书店
陇南市新华书店
文县新华书店
康县新华书店
宕昌县新华书店
徽县新华书店
成县新华书店
西和县新华书店
礼县新华书店
两当县新华书店
平凉市新华书店
华亭县新华书店
泾川县新华书店
静宁县新华书店
庄浪县新华书店
灵台县新华书店
崇信县新华书店
庆阳市新华书店
庆城县新华书店
宁县新华书店
镇原县新华书店
环县新华书店
正宁县新华书店
合水县新华书店
华池县新华书店
武威市新华书店
民勤县新华书店
古浪县新华书店
天祝县新华书店
金昌市新华书店
永昌县新华书店
张掖市新华书店
山丹县新华书店
民乐县新华书店
临泽县新华书店
高台县新华书店
肃南县新华书店
酒泉市新华书店
敦煌市新华书店
玉门市新华书店
金塔县新华书店
瓜州县新华书店
肃北县新华书店
阿克塞县新华书店
嘉峪关市新华书店
临夏州新华书店
永靖县新华书店
康乐县新华书店
广河县新华书店
积石山县新华书店
和政县新华书店
临夏县新华书店
东乡县新华书店
甘南州新华书店
夏河县新华书店
临潭县新华书店
卓尼县新华书店
舟曲县新华书店
迭部县新华书店
玛曲县新华书店
碌曲县新华书店
十六、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公司
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合肥公司
滁州公司
阜阳公司
铜陵公司
芜湖公司
淮北公司
蚌埠公司
黄山公司
马鞍山公司
宿州公司
巢湖公司
池州公司
六安公司
安庆公司
亳州公司
宣城公司
淮南公司
十七、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麟游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翔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陇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陵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功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寿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乾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武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淳化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旬邑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有限责任公司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理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争议的个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一至二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案卷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以及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由仲裁委员会批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跨区、市、县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市级以上机关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区、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市属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和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属于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期。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者死亡的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无变更仲裁申请或者撤回
仲裁申请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十九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实行举证制度,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仲裁庭审理案件所依据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以作为仲裁的根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收集证据,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过程中,有权对下列情况作出仲裁决定:
(一)对管辖有异议的;
(二)驳回申请的;
(三)是否准许撤回申请;
(四)中止、终结仲裁和恢复审理的;
(五)是否回避;
(六)补正已下达仲裁文书的笔误;
(七)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八)其他需要仲裁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送礼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应适当给予办案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费标准由大连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