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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23:04:10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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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6]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象条例》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各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低温、大雾、雷雨大风、冰雹、大风、雪灾、道路结冰等十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二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和省气象局制定。

  第四条 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通知》(闽政办〔200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4.船舶、鱼排等准备避风。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船舶就近进港避风,渔船禁止出海,渔排人员转移上岸;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5.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低温预警信号

  低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低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

  2.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降温和沿海大风的最新信息;

  3.在生产上做好对寒冷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低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其它同低温黄色预警信号。

  (三)低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低温橙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八、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主要指除台风大风外的内陆和沿海大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

  2.船舶、鱼排做好避风准备。

  (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

  2.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海上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九、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注意做好农作物和畜禽的防寒防冻工作;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农业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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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十条(二)项修改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应当领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企业内退职工的收入,按企业应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二、将《办法》第十条(四)项修改为“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职工的收入,按政策规定的应当得到的离、退休费标准计算;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计算。
三、将《办法》第十条(六)项修改为“职工遗属的收入,分别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应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者救济金和抚恤费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停产多年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按实际领取的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计算。”
四、将《办法.》第十条(八)项修改为“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不低于有关部门测算的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无法测算的,可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五、将《办法》第十条(九)项修改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能力,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无法就业的,可按无工资收入计算。”
六、将《办法》第十条二款修改为“计算本条(一)至(九)项各类人员的收入时,还应当包括其它收入。”
七、将《办法》第十六条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走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定期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保留或者取消享受保障待遇人员的资格以及减发、停发、增发保障金的建议。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持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相关项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 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工作的。
(二)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三)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四)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由其服务单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临时性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收入;
(二)财产性收入:是指房屋租赁、各种储蓄的利息、股票、债券等形成的收入;
(三)转移性收入:是指赡养费、抚养或者扶养费、经常性亲友赠送、失业救济、社会救济等收入;
(四)经营性收入: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及经商、办厂等收入;
(五)劳务性收入:是指通过各种劳务性付出所获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无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家庭,其本人收入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后,所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收入之中。
第十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在职职工收入高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未能按时足额领取最低工资的,按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应得的工资。
(二)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应当领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企业内退职工的收入,按企业应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并参照本条第(八)、(九)项计算。
(四)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职工的收入,按政策规定的应当得到的离、退休费标准计算;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计算。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的收入,接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
(六)职工遗属的收入,分别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应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者救济金和抚恢费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停产多年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按实际领取的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计算。
(七)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入其家庭月收入中,计算至用完为止。
(八)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不低于有关部门测算的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无法测算的,可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能力,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无法就业的,可按无工资收入计算。
计算本条(一)至(九)项各类人员的收入时,还应当包括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
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法院判决或者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养费、抚养或者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四)社会及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亲友等给予的小额临时性救助金。
(五)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
(六)因公负伤、牺牲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收入等证明。居民委员会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后张榜公布,公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情况,征询辖区居民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对区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将不予保障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对其做出增发、减发、停发的决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数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或者扶养人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二)已有部分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属重残疾人
每月加发5%;属社会孤老人员和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每月加发10%;在采暖期内,非集中供暖家庭按户每月加发20%。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领取证》到街道办事处按标准领取。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合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走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定期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并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保留或者取消享受保障待遇人员的资格及减发、停发、增发保障金的建议。
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当主动配合复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复查的,暂时停发保障金。
第十七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民政部门停发或者减发本人当月保障金。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 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中的特殊对象及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由市民政部门征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26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对花色品种规格不满意提出退货时,只要商品保持原样,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下列商品除外:(一)烟酒、食品;(二)药品、保健品;(三)布匹;(四)国家另有规定的”。
二、第十四条中“有关维修部门应在二十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修好”修改为:“有关维修部门应在三十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修好”,“在保修期内维修时间超过二十天或约定时间的”修改为:“在保修期内维修时间超过三十天或约定时间的”。
三、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不按约定收费价格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货的,除责令退还全部货款外,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法定部门检测或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七)、(八)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对其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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